1980年出生的王某,2023年应聘渔船船员,在公海渔船上从事金枪鱼打捞工作,但是在出海后,王某出现严重的晕船情况,当渔船行至太平洋库克海域时,王某在船舱内自缢身亡,直到3个月后王某的遗体才返港。
红星新闻记者近日从裁判文书网获悉,后经协商,某远洋渔业公司共赔偿王某家属20余万元,但事后王某家属以赔偿金额过低等为由,要求法院撤回之前的协商结果,并向某船员服务公司与某远洋渔业有限公司索赔200余万元。一审法院宁波海事法院认为,事故发生后各方以《调解协议》方式约定补偿,该补偿并未显失公平,对王某家属的诉讼请求予以驳回。
法院对王某家属的诉讼请求予以驳回 图为法槌
一审法院判决书显示,据王某家人表示,2023年3月,王某与某船员服务公司签订了《普通船员劳动合同书》,随后经王某同意,其被派遣至某远洋渔业公司的渔船上,从事公海金枪鱼打捞工作,在渔船上王某担任船员岗位。而在当年的5月15日,王某的亲属却突然接到某船员服务公司的通知称,王某在船上自杀身亡。
而据同船船员证实,王某在船上遭受严重晕船,无法进食,风浪越大,吐得越厉害,想吃但是吃不下,一吃就吐,甚至吐出胆水,身体状态非常差。而在王某自缢前,他所居住在机舱上的杂物间,杂物间不仅堆放着灭火器、消防水管等杂物,还没有空调,而且噪声大。王某搬到杂物间后,用手、用瓶子敲打自己脑袋,甚至用头去撞墙。此外,渔船上并没有医护人员,而船员在船上每天的工作时间不少于12个小时,且中午没有休息时间。
在王某自缢当天,其被同船船员发现。证人表示,在王某自缢三个月后的2023年8月16日,王某的遗体由运输船运回国内。
判决书显示,2023年8月25日,某船员服务公司和某远洋渔业有限公司与王某的母亲签订了《调解协议》,案涉《调解协议》约定,某远洋渔业有限公司一次性补偿20万元、交通补助1万元给其母亲。
不过,后来王某家人认为,案涉《调解协议》上仅有王某母亲一人的签字和手印,而王某还有三个子女,王某母亲并非该三个孩子的法定代理人,无权代表三个孩子确认赔偿金额。而且王某母亲接受各被告赔偿的金额明显低于海上人身损害死亡赔偿金的正常赔偿金额,忽略了王某名下三位被抚养人的权益,显失公平。并希望法院判决对原《调解协议》予以撤销,赔偿王某家属各类损失200余万元。
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条规定,“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首先,根据公安部门的认定及王某家人确认,王某已被海警局认定为自缢身亡,系自身行为导致,现无证据证明三被告存在侵权行为或对其自缢行为存在明显过错。事故发生后各方以《调解协议》方式约定补偿,该补偿并未显失公平,王某家人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请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其次,案涉《调解协议》签订前,王某的多名家属在当地沟通协调,且有本地海警局、公安部门、法院及司法机构参与,在矛盾调解中心的协调沟通后才签署该协议,因此王某家人关于某船员服务公司与某远洋渔业有限公司等乘人之危的主张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
综上,一审法院宁波海事法院认为,原告王某家人的诉请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驳回王某家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红星新闻记者 付垚
(来源:红星新闻)
延伸阅读
19岁小伙错付1010元打车费索要无果后自杀 官方已介入
据媒体报道,一名19岁小伙在上海打车,与一司机私下谈好车费100元,却不小心付了1010元,向司机索要多付车费无果,数日后自杀身亡。之后死者家属将司机起诉,案件于7月16日开庭。7月23日,极目新闻记者了解到,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已介入此事。
郭先生从弟弟手机里找到的支付记录
据报道,死者哥哥郭先生介绍称,3月29日,弟弟到上海投奔堂弟,在上海虹桥站出站口与一运营车辆司机商量,以100元的价格将其送至浦东新区一小区附近。下车前,弟弟通过微信扫码转账向司机支付,误支付了1010元。缓过神的弟弟通过微信支付记录向司机留言,“你好我这边付多了,能不能退回来。”始终未得到回复。3月31日,弟弟在堂弟的陪同下到上海一派出所报警,警方提供了司机的车牌信息,更多的信息没法提供。4月3日下午7时许,他从堂弟口中得知弟弟不见了,还得知弟弟有轻生的念头。4月4日,郭先生从河南老家赶往上海,寻找无果后打电话报案,经调取监控发现弟弟到了苏州,最终在苏州穹窿山发现弟弟遗体。听民警说,弟弟被找到时周围有一个“敌敌畏”的瓶子。
郭先生弟弟曾要求司机返还车费
郭先生称,他们家原本有5口人,父母都50多岁,父亲因身体患病已没有务工,主要靠母亲打零工,家庭经济条件一般。弟弟去世后,父母每天以泪洗面,受到极大的精神打击。事发后,他通过律师找到了司机的联系方式,但是只打通了一次,“我打过去说在什么时候我弟弟多付了点钱,但你多收钱了之后,没退给我们,导致我弟弟去世了。”郭先生说,电话那头始终无人讲话,且在他陈述后挂断了电话。后来该电话再也无法接通。4月16日,处理完弟弟的一切后事后,郭先生向法院起诉了司机。据郭先生提供的“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传票”,家属以出租汽车运输合同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案件于7月16日下午2时在外高桥第二法庭开庭审理。“开庭他没有到场,也联系不到他。”“我现在主要诉求就是想见到这个司机,然后让他跟我们道歉。”郭先生说。
7月23日,极目新闻记者从上海市有关渠道获悉,针对此事,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已经介入。
案件开庭传票
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杨保全告诉记者,很难认定驾驶员要对自杀事件承担责任。认定自杀行为与拒不退款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难度很大。刑事层面,司机没有实施任何暴力、胁迫、侮辱、教唆等行为,仅是消极地拒不返还错付的钱,不存在故意杀人或过失致人死亡的问题。民事层面侵权的“四要件”(加害行为、损害后果、过错、因果关系)中,“因果关系”最难证明。
杨保全认为,家属将司机起诉,预计将有较大胜算,问题在于涉事驾驶员有没有履行能力。考虑到这个标的额度很小,履行能力应该不是大问题。
杨保全建议,如果遇到类似多付车费想要回收款项的情况,应当截图保存行程单、支付记录、车内录音录像等证据,第一时间向打车平台(如有)或司机发送书面退款请求并留痕。事后通过平台投诉渠道申请调账扣回,也可以拨打12328交通运输服务监督电话,或向当地客管处投诉,行政机关可对司机立案调查并责令退还。若以上途径不能解决,可以向人民法院以“不当得利纠纷”或“出租汽车运输合同纠纷”名义起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