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星资本局9月24日消息,华与华营销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与华”)因罗永浩与西贝的“预制菜大战”被推至台前,近日,其过往创作的部分品牌设计案例陷入“抄袭”争议。有网友指出,该公司多个作品与知名品牌标识高度相似。
在网友列举的品牌案例对比中,华与华创作的“得到”猫头鹰LOGO被指与美国莱斯大学校徽的部分设计相似;蜜饯品牌雪海梅乡的LOGO疑似“撞脸”日本食品企业“不二家”的经典小女孩形象;此外,七猫小说的“猫脸”形象也被指和天猫LOGO相像。
此前2020年,华与华为水星家纺设计的超级花边图案就曾陷入抄袭争议,有网友认为其采用“巴宝莉的符号,爱马仕的颜色”。
华与华过往作品陷“抄袭”争议
红星资本局注意到,在社交平台上,有网友称,华与华创作的“得到”猫头鹰LOGO与美国莱斯大学校徽的部分设计相似。
据华与华官网,2018年5月,得到App于上线两周年之际发布了华与华为其设计的全新品牌LOGO和广告语。
左:华与华为得到设计的LOGO,图据华与华官网;右:美国莱斯大学官网展示的LOGO
在华与华的介绍中,得到猫头鹰LOGO的原型来源于古雅典的城邦币。华与华再对其进行改造:一是把猫头鹰的头部放大,眼睛也突出放大;二是把猫头鹰身上的羽毛剔除简化,颜色改为橙色。最后得到了“大眼睛橙色猫头鹰”的超级符号。
华与华还为“得到”创作了一个“盾牌校徽”的LOGO,并解释道:把代表知识与智慧的“猫头鹰”、代表知识的“书本”,以及名校的“盾型”轮廓和品牌名“得到”做了“四合一”的设计组合。
红星资本局在美国莱斯大学官网搜索发现,其校徽的设计为一个蓝色盾牌,有三只猫头鹰形象。莱斯大学标识标准手册中提到,“雅典猫头鹰标志被视为莱斯大学的次要标识(secondary logo)”。
除了得到,有网友将华与华为蜜饯品牌“雪海梅乡”设计的LOGO,与日本食品企业“不二家”的经典小女孩形象拼接在一起对比,认为二者“撞脸”。
上图左半部分截取自华与华设计的“雪海梅乡”LOGO,右半部分截取自日本食品企业“不二家”LOGO,图据社交平台
华与华在2024年6月发文称:“雪海梅乡的产品是蜜饯果干,人们想到蜜饯果干会忍不住流口水、舔舌头。我们将梅花符号和小孩舔舌头的表情符号进行私有化改造,为超级符号注入梅花的文化原力,结合舔舌头表情所传达出的情绪价值,一个让人看一眼就过目不忘的超级符号诞生了。”
华与华展示的“雪海梅乡”LOGO设计思路,图据华与华官网
日本食品企业“不二家”品牌中的小女孩形象同样有经典的吐舌表情。据环球时报报道,不二家食品店1919年开始营业,20世纪50年代推出了一个开心天真的吉祥玩偶牌形象——牛奶妹 PEKO。
“不二家”官方公众号展示的LOGO
此外,华与华为七猫小说创作的品牌案例也被指与天猫LOGO相似。
华与华官网案例中提到,从2019年7月开始,七猫免费小说App和华与华达成合作。其解释七猫新LOGO的来源为:在超级符号创作上,我们首先选择了数字【7】作为标志设计的基本型,并选择了猫的三个最有代表性的元素:胡须、眼睛、耳朵,最后组成了大眼七猫的品牌超级符号。
左:华与华设计的七猫小说LOGO,图据华与华官网;右:天猫LOGO,图据天猫微信公众号
此外,据经济日报2020年9月报道,水星家纺新品设计被指抄袭巴宝莉、爱马仕。当年7月,水星家纺品牌设计方之一华与华创始人华杉发布一则水星家纺超级花边图案的设计,被网友认为涉嫌抄袭采用“巴宝莉的符号,爱马仕的颜色”。华杉随后删除了该设计图案的微博。
华与华设计的水星家纺超级花边图案,图据社交平台
目前,水星家纺官网已搜索不到上述设计符号。华与华在2020年的客户名单中有提到水星家纺,但其案例介绍却不见踪影。
是否构成抄袭或侵权?律师解读
有网友质疑,华与华“超级符号”中相似的设计元素是否构成抄袭或侵权?
9月24日,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熊超律师向红星资本局表示,法律上判断一个LOGO设计是否构成抄袭或侵权,依据的核心标准是看是否可能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为两个品牌之间存在关联,主要从整体外观、是否有类似读音、含义上是否相似等方面判断,另外需要看是否是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之上使用。
北京恩赫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律师常俊虎认为,谈到是否抄袭或侵权,首先要考虑该LOGO设计方是否有机会看到、了解或接触到权利人的LOGO,即接触可能性。其次要判断该LOGO设计与权利人的LOGO在整体外观和核心要素上是否构成相似。相关公众在一般注意力下,是否会对两个LOGO产生混淆,即是否容易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二者之间存在关联关系。再次是双方LOGO所使用的商品或服务是否相同、类似或关联性强,类别越接近,混淆的可能性越大。
熊超律师表示,从上述三个案例来看,存在一定风险,从视觉上看“借鉴”的元素较为明显。区分抄袭和借鉴,主要看是否新设计的LOGO没有复制原作品的具体表达(如独特的线条、构图、色彩组合等),如果不会导致相关公众混淆,就通常不构成侵权或抄袭。
常俊虎律师提到,借鉴是在他人的设计构思的基础上进行独立、具有独创性的再表达;而“抄袭”则是直接模仿或稍作修改地使用了原作品中最具特色、最核心的独创性部分。
常俊虎律师进一步补充道,若该LOGO设计存在侵权风险,采纳这些LOGO的品牌方同样会面临被诉的风险。品牌方和设计方会成为共同被告,承担停止侵权以及赔偿损失等处罚。
最后,常俊虎律师建议,对品牌设计行业来说,首先要坚持原创,在此基础上,还要向法律合规与创意价值并重的专业化阶段发展。对于企业来说,一是对内部自主创作进行规范管理;二是在新品牌/LOGO确定采纳前还要对该新品牌/LOGO进行检索,以判断是否可能侵犯他人的在先权利;三是对新的创作及时进行商标注册或版权登记等等,获取官方的权利凭证;最后,建立定期监控市场动向、及时发现可能的侵权行为的制度。
红星新闻记者 强亚铣
编辑 余冬梅
审核 官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