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儿童遭蜂群蜇伤身亡,养蜂人涉过失致人死亡被立案!胡蜂养殖监管存模糊地带丨红星深度
▲兄妹俩和母亲的留影
9月1日,陆先生前往牟定县多个部门咨询养殖胡蜂的监管问题,“农业农村局称胡蜂属野生动物归林草局管。林草局则称胡蜂不是野生动物、圈养后属家养范畴归农业农村局管。”
红星新闻记者调查发现,由于缺乏明确法律法规,导致胡蜂养殖监管职责模糊。针对养殖胡蜂频繁伤人,多地政协委员、人大代表建议整治胡蜂养殖、明确牵头监管部门,多地检察院督促行政机关履职、健全监管机制。目前,全国已有多地禁养红娘胡蜂等危险蜂类。律师建议,针对胡蜂养殖乱象,有关部门应研究制定针对性法规。
讲述:
儿女被蜂群蜇伤死亡
“哥哥被蜇300多下,妹妹被蜇700多下”
哥哥李某闳生于2017年12月,妹妹李某雅生于2023年2月,家住云南牟定县凤屯镇腊湾村,兄妹俩随母姓李。事发前,因父母在杭州务工,由外公外婆在老家照看。
6月28日,周六,外婆周女士与老伴带两个孩子到地里干活。中途,老伴回家取快递,周女士继续干活,两个孩子在周边玩耍。中午,邻居听见孩子哭,发现兄妹俩在树林中被马蜂围攻,赶紧打电话告知周女士。周女士回忆,她跑进树林后,看见孩子满身是马蜂,自己靠近也被蜇,她先后把兄妹俩抱出树林,“妹妹比哥哥被蜇得更重,抱她时已哭不出声。”事发后,120人员赶到现场急救。
陆先生告诉红星新闻记者,女儿在送医途中抢救无效离世。儿子先被送到县城医院,后转至楚雄州人民医院ICU,于6月29日凌晨去世,“两个孩子我都没见到最后一面”。外婆伤情较轻,住院一周后出院。兄妹俩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记载,两人死因均为蜂蜇伤。陆先生称,自家土地紧挨着树林,同村李姓村民在林中养了10窝马蜂,无围栏、无警示标志且无养殖许可证,“养蜂人对孩子死亡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鉴定意见通知书
7月1日,牟定县公安局在殡仪馆对两个孩子进行了尸检。7月22日,牟定县公安局出具的鉴定意见通知书记载,所送检的检材1至10号胡蜂样品均为膜翅目胡蜂科墨胸胡蜂。
“尸表检查显示,哥哥被蜇300多下,妹妹被蜇700多下。”9月1日,陆先生告诉红星新闻记者,两个孩子满身是伤,他非常心痛。7月21日,兄妹俩遗体火化,骨灰暂存于殡仪馆。目前,养蜂人给了4万元,“对方没说一句对不起,事情一直也没有解决,我们还在等尸检结果。”
▲兄妹俩的火化证
进展:
养蜂人涉嫌过失致人死亡被立案

家属曾提200万赔偿,“这个事毁了两个家庭”
红星新闻记者了解到,事发后,牟定县公安局将该案立为刑事案件侦查。
9月2日,养蜂人李先生在接受红星新闻采访时称,他今年38岁,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被警方拘留一周后,目前处于取保候审状态。对于此事,他称“很内疚”。
李先生介绍,为了补贴家用,他两年前开始养墨胸胡蜂,去年获利1万余元。事发后,他养在山林中的10窝胡蜂被处理。“现在只给了4万元,主要是暂时没钱。”李先生称,家中欠了10多万元外债,还有两个老人要赡养,40岁的妻子无业,另有两个孩子在上学。
李先生称,当地曾组织双方调解,孩子家属提出200万元赔偿,“我觉得太高,后面就没谈了”,他承认对两个孩子的死有一定责任,但孩子监护人未尽到看护义务也应该担责。
▲兄妹俩生前的照片
对此,陆先生回应,此前李先生带律师看现场,他确实提出过200万元赔偿,“死亡赔偿金一人几十万元,加上医药费、误工费等差不多200万元。律师说只能双方协商,但后面没有找我们谈过。”
李先生表示,为了赔偿,他愿意变卖车辆、牛羊,甚至可以交出银行卡,也可以外出打工分期赔付。当被问及为何未道歉时,他称“道歉没用”,并坦言今后不敢再养胡蜂。目前,他尚未接到警方的最新通知,此事让他彻夜难眠,“我不是故意的。他们是受害者,我也是,这个事毁了两个家庭。”
红星新闻记者了解到,目前此案仍在进一步侦办中。9月4日,记者致电牟定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对方称要联系该局新闻部门,但记者拨打牟定县政府官网公布的该局新闻办公室电话无法接通。
监管:
养殖胡蜂是否属于野生动物?
管理部门职责不明确
儿女离世后,陆先生想弄清楚养殖马蜂到底归哪个部门管。
9月1日,他前往牟定县多个部门咨询却得到不同答复,“农业农村局称养殖胡蜂属野生动物归林草局管。林草局则称胡蜂不是野生动物,圈养后属家养范畴归农业农村局管。”
9月2日,牟定县凤屯镇政府工作人员告诉红星新闻记者,镇政府曾介入处理此事。全县已进行摸排,下发通知禁止养殖红娘胡蜂,同时明确养殖需按规定登记,养殖普通胡蜂则需履行报备与备案手续。

▲树上的“马蜂窝”(资料图)
“目前,没有法律法规要求养殖胡蜂要办理养殖许可证。”牟定县农业农村局工作人员向红星新闻表示,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胡蜂应归属于野生动物,按照职责划分,胡蜂相关管理工作属于林草局负责。根据《畜牧法》,农业农村部门仅对蜜蜂类养殖实施监管,蜜蜂养殖需按规定办证,而针对胡蜂养殖,目前并无明确的办证要求。此外,《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品种名录》中没有将胡蜂收录其中,无法依据《畜牧法》对其养殖进行监管。
该工作人员表示,胡蜂是否能养、怎么养,目前没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明确,因此无法直接实施禁养。不过,牟定县已禁养红娘胡蜂,此前县林草局已发布过文件。农业农村局后续将制定胡蜂养殖建议,从安全角度对各乡镇开展指导。他称,农业农村局曾介入此事,孩子家属于9月1日还来咨询过相关问题。目前,有地方胡蜂养殖由林草局负责监管,“胡蜂养殖在林地,从这个角度看,胡蜂属于野生动物,应由林草局管。”具体问题,他建议咨询牟定县林草局。
但牟定县林草局工作人员告诉红星新闻,养殖的胡蜂属于昆虫,不属于野生保护动物,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养殖胡蜂由农业农村局管,“建议去农业农村局咨询,这个不属于我们部门管。”
2023年1月,云南省林草局曾公开回复: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鉴于胡蜂未列入国家和云南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以及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不在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和经营利用监管范围内,不需要在林草部门办理相关许可。但是,部分群众和专家反映,在开放环境下养殖胡蜂与养殖蜜蜂冲突,或直接影响区域其他野生蜂生存,容易引发民事纠纷或环境破坏,发展胡蜂林下养殖需谨慎。
探索:
全国已有多地禁养危险蜂类
律师建议研究制定胡蜂养殖针对性法规
红星新闻记者发现,近年来,随着各地胡蜂养殖规模扩大,多地出现伤人甚至致死案件。由于缺乏明确法律法规,导致胡蜂养殖监管职责模糊,难以依法从源头监管。
2024年起,多地政协委员、人大代表建议整治胡蜂养殖。贵州黔西南州农业农村局曾回复称存在监管盲区,建议由存在养殖区域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明确牵头监管部门。广西玉林市林业局则建议农业农村局牵头专项治理。因胡蜂养殖监管缺位,贵州六枝特区、云南漾濞县等地检察院召开听证会推动整治,督促行政机关履职、健全监管机制。目前,云南、湖南、广西、贵州部分县乡已禁养红娘胡蜂等危险蜂类。
四川恒和信(凉山)律师事务所张天鸿律师表示,《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也就是说,饲养动物致人损害,适用“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不管饲养人有无过错,均要承担损害责任、赔偿对方损失。被侵权人有重大过失或故意才会承担责任。两个孩子死亡与李先生饲养的胡蜂蜇咬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因此李先生作为饲养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四川迈德律师事务所阿牛拉体律师认为,应注意到规范胡蜂养殖管理存在的漏洞,有关部门应当研究制定针对性法规,明确胡蜂养殖审批、安全防护、应急处置等具体要求,为依法治理胡蜂养殖乱象提供坚实的制度保障。
红星新闻记者 江龙 受访者供图
编辑郭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