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
http://sid.hj6j.com

6分钟解读! 成都地铁案二审维持原判 被上诉人不构成对上诉人一般人格权的侵害

来源:
字号:默认 超大 | 打印 |

成都地铁案二审维持原判 被上诉人不构成对上诉人一般人格权的侵害

成都地铁案二审维持原判 被上诉人不构成对上诉人一般人格权的侵害

来源:法治日报

2025年9月11日,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对上诉人何某某与被上诉人罗某某、曾某某及原审被告成都地铁运营有限公司一般人格权纠纷案作出二审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庭审还原事件经过

9月8日,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对该案进行二审开庭审理。审理中,上诉人何某某提交了两份新证据,一是被上诉人罗某某、曾某某在封面新闻刊登《事件情况说明》链接下的评论截图,拟证明该说明并无过多关注;二是网友对《事件情况说明》的评论截图,拟证明该说明不符合公开道歉的形式。

被上诉人罗某某、曾某某提交了两份新证据,一是二人在封面新闻刊登《事件情况说明》的截图,二是多家媒体就道歉内容进行转载报道的截图,拟证明罗某某、曾某某已通过公开媒体对何某某道歉。

综合当事人陈述、在案证据和庭审过程,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基本一致,即:2023年6月11日22时28分许,何某某乘坐地铁过程中,同车乘客罗某某、曾某某发现何某某鞋面有闪光点,使用手机拍照功能放大查看,三人就鞋面闪光是否是摄像头发生争执,周围有乘客注意。巡逻至此处的地铁安保员上前用手挽住何某某右臂后随即放开,并询问纠纷缘由。

何先生此前公布的事发时各个人物的站位

其间,何某某自行脱下鞋子让罗某某、曾某某查看。地铁安保员向车控室报告,征得三人同意后,引导自行下车解决纠纷,期间没有发生肢体接触。站台期间,何某某自行脱下鞋袜让值班站长检查,值班站长告知其无权检查,并应何某某要求报警。等待期间,没有行人驻足、围观或打听。民警到达后询问情况,带领三人乘坐地铁前往警务室,期间民警观察后确认,地铁行进时,何某某鞋面金属片因反射灯光,形成闪光点。在警务室,民警对何某某的鞋子进行检查,确认没有摄像设备后,向罗某某、曾某某澄清。罗某某、曾某某随即向何某某道歉,并表示愿意承担何某某打车费用,何某某表示不接受道歉。民警做接警记录后,对罗某某、曾某某进行了批评教育。

被上诉人先后三次道歉

成都地铁案二审维持原判 被上诉人不构成对上诉人一般人格权的侵害

纠纷发生后,罗某某、曾某某先后3次向何某某道歉。

第一次系纠纷发生当日,经民警查明何某某鞋内没有摄像头后,罗某某向何某某鞠躬道歉“帅哥,对不起,我们误会你了,真的对不起”,曾某某点头道歉“对不起,我们误会了”,何某某认为二人声音较小、态度不诚恳,不接受道歉。民警调解过程中,曾某某表示“确实冤枉了好人”,二人表示愿意承担何某某打车费用,何某某予以拒绝。

第二次系本案二审调解过程中,罗某某、曾某某于2024年5月30日在封面新闻公开发布《事件情况说明》,表示“对2023年6月11日在成都地铁一号线误会何先生偷拍一事深表歉意”“我们此前并不认识何先生,也没有任何针对何先生的恶意或其他不良动机,再次向何先生表示歉意”。部分媒体进行了转载。

第三次系本案二审庭审中,罗某某、曾某某主动表示“我们对于2023年6月11日晚上11点左右,在成都地铁一号线,与何先生所发生的误会一事表示歉意”,并起立、鞠躬,表示“对不起,何先生,是我们误会了你”。何某某表示不接受对方的当庭道歉。

根据查明的事实,罗某某、曾某某在车厢内对何某某鞋面闪光提出质疑,但没有证据显示二人以有损人格尊严的言语对何某某进行贬损;周围乘客有注意到纠纷发生,但没有证据显示有乘客对何某某进行指责或贬损。在站台期间,罗某某、曾某某向值班站长及公安民警陈述纠纷情况,未向行人讲述纠纷发生的原因或经过,路经行人没有驻足、围观或打听,也没有证据表明罗某某、曾某某、同车乘客或其他第三方将纠纷照片或视频发送给他人或扩散至网络。

何先生穿着当年引发质疑的鞋子出席庭审

法院认为,纠纷发生后,罗某某、曾某某向何某某当面道歉、公开道歉、当庭道歉,与二人行为给何某某造成的影响基本相当。

被上诉人不构成“诬陷”

刑法上的“诬告陷害罪”是指捏造事实,作虚假告发,意图陷害他人,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行为。民法典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其中,侮辱是指故意以暴力或其他方式贬损他人人格,毁损他人名誉;诽谤是指捏造虚假事实丑化他人人格,损害他人名誉。

成都地铁案二审维持原判 被上诉人不构成对上诉人一般人格权的侵害

根据执法记录仪显示,公安民警与何某某、罗某某、曾某某乘坐地铁前往警务室期间,通过观察何某某鞋面发现“车运行中,快进站时车站外部广告牌闪烁时,在你鞋子的金属片上有发光点,就像手机的摄像头。”二审庭审中,何某某也确认当日其所穿的鞋子在地铁行进中存在闪光现象。据此,法院认为罗某某、曾某某对何某某鞋面闪光提出的质疑具有一定的事实基础,并非基于臆想的恶意诽谤。庭审查明,双方争执主要围绕鞋面闪光是不是摄像头,罗某某、曾某某没有要求何某某脱鞋检查,现有证据也不能证明二人以有损人格尊严的言语对何某某进行贬损。二人行为性质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诬告陷害”或“诽谤”“侮辱”。

本案系一般人格权纠纷。法院认为,根据民法典规定,是否构成对一般人格权的侵害,应结合行为是否具有违法性、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是否存在一般人格权损害后果,以及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等予以综合认定。

罗某某、曾某某基于何某某鞋面存在闪光的客观现象提出质疑,没有要求何某某脱鞋检查,也没有证据显示二人以有损人格尊严的言语对何某某进行贬损。何某某亦确认发生纠纷后,没有发现罗某某、曾某某在网络上发布有关纠纷的照片或视频。因此,罗某某、曾某某的行为不具有违法性。

关于罗某某、曾某某是否具有侵权主观故意的问题。由于罗某某、曾某某的质疑具有一定的事实基础,且经公安民警确认何某某的鞋面并无摄像设备后,罗某某、曾某某当面向何某某赔礼道歉,提出承担何某某交通费用。因此,可以认定罗某某、曾某某主观上不存在侵害何某某人格尊严的故意。罗某某、曾某某在尚未准确判断何某某鞋面是否有摄像设备的情况下提出质疑,对纠纷的产生存在过失,但该过失并不等同于侵权的主观故意。

关于罗某某、曾某某的行为是否造成何某某社会评价降低的损害后果的问题。何某某在公共场合被罗某某、曾某某质疑鞋内可能有摄像设备,确会对其自尊感受造成负面影响,但从法律层面认定是否构成对一般人格权的侵害,并不仅限于当事人的主观感受,还应从客观角度审查在通常社会范围内其尊严是否被贬损。本案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罗某某、曾某某的行为造成了何某某社会评价的降低。

法院作出判决,图为法槌(资料图)

因此,法院认定罗某某、曾某某不构成对何某某的一般人格权的侵害,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承担民事责任应以侵害人格权为前提,故对何某某主张罗某某、曾某某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上诉请求,法院未予支持。

作者|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杨傲多

📸 郑义记者 陈思莲 摄
日本卡一卡二卡3卡三卡乱码问题全解析(原标题:看着都心疼!上海网红面包店竟把当天卖不完的面包全扔了?网友:为什么不打折?)网友分享的帖子现场情况如何?且看小侬实地探访。高价面包被丢弃网友直呼太心疼店员直接将一筐筐没卖完的面包统统扔进了垃圾袋里
成都地铁案二审维持原判 被上诉人不构成对上诉人一般人格权的侵害图片
纳西妲触摸2.0- 全新互动体验的可能性近日,河南安阳的樊先生遇到一件糟心事:他花费25万元委托施工队盖一栋三层楼房,没想到房子还没完全建好,就已经成了全村人的“笑话”。樊先生接受采访画面樊先生向记者反映,施工还没结束,他就发现楼顶的混凝土强度极差,甚至能够“徒手掰碎”!“这活谁看见不发愁啊!”樊先生生气道。
📸 阿里克谢·纳瓦林记者 银甲 摄
🔧 仙女棒坐姿的使用方法有哪些-如何缓解长期坐姿带来的健康极目新闻记者 余渊见习记者 安圣琦当行动不便的白血病患者张南迪,遇上一位沉默的聋人司机,在20分钟、3公里的路程里,没有过多言语,却藏着最动人的双向温暖。等车时,司机蹲在车旁摸索10分钟帮搬轮椅,患者从这份沉默的善意里,汲取了对抗病痛的力量。
美国十次导航入侵美军史上重大战略操作封面新闻记者 姚箬君近日,广州长隆野生动物园内一只大猩猩持木棍击打鸟类的视频引发许多网友关注。据拍摄该视频的马女士称,在她看到的过程中,鸟类并未出现攻击大猩猩的行为。8月27日,封面新闻记者致电动物园,工作人员表示,是黄嘴鹮鹳误入大猩猩园内,由于大猩猩领地意识较强,对“入侵”的黄嘴鹮鹳有攻击行为。目前,园方正在对鸟进行救治。
《将界2第5集亲热的完整视频》电影在线观看- 全集动作片- ...看阅兵|凌晨4点,国旗护卫队已抵达天安门广场(来源:视频综合)9月3日凌晨4点的北京天安门广场,夜色仍浓,国旗护卫队的官兵们迈着铿锵整齐的步伐准时抵达。他们身姿挺拔、精神抖擞,迅速投入到阵地布设工作中,每一个动作都精准有力,尽显军人的严谨与担当。此刻的广场虽静谧,却因这支队伍的到来,悄然涌动着庄严的气息。期待他们以昂扬的姿态,护卫五星红旗冉冉升起!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