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日,因提供电话卡帮助网络诈骗团伙拨打诈骗电话并以此牟利,在职校就读的杨某接到了警方的电话。次日,杨某被刑事拘留。和杨某先后到案的还有其两名同乡杜某和严某。
4个多月后,8月26日,贵州省铜仁市石阡县人民检察院以上述三人涉嫌帮信罪向法院提起公诉,9月,石阡县人民法院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杨某有期徒刑8个月,其余两人各获刑一年。法院审理认为:杨某系犯意提起者和积极邀约者,三名被告人系共同犯罪且均系主犯,应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定罪处罚。
一审判决后,杨某提出上诉,认为其犯罪时系未成年人,仅获利997元,参与期间只提供了一张电话卡,达不到司法解释规定的帮信罪“情节严重”的入罪标准。
图为审理该案的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受访者供图)
“一起打手机口赚钱”
2025年春节过后,职校二年级在读的杨某和同乡严某、胡某一起去了重庆“找工作”。
2007年4月出生的杨某是贵州省石阡县五德镇人。11岁时,父亲因病去世,杨某和母亲及两个姐姐一起生活,家里的开支靠母亲打零工维持。
2023年初中毕业后,杨某进入石阡县中等职业学校读计算机专业。为减轻母亲的负担,去年暑假期间,杨某曾去广东的工厂打工。
杨某就读的石阡县职校(受访者供图)
杨某大姐介绍,因同乡严某曾在重庆学厨师,杨某计划2025年春节后在重庆打工一个月,3月底回到学校。“严某比我弟弟大2岁,以前经常找他玩。”杨某大姐说。
杨某大姐介绍,事发后其曾问过弟弟,因找工作不顺利,在重庆期间,三人提到过通过“打手机口”挣钱。
红星新闻记者了解到,所谓“打手机口”,是指提供自己的手机号码给上游诈骗团伙,实施诈骗时,自己作为“中间人”,诈骗团伙会提前提供一批受害对象的号码给“中间人”,诈骗团伙拨通“中间人”手机后,“中间人”用自己的另一部手机拨通受害对象的手机,两部手机同时打开免提,由上游诈骗人员跟受害者直接通话。通话过程中,“中间人”则全程“不说话”。
贵州省石阡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5)黔0623刑初141号)显示:
2025年3月中旬,严某、杨某从重庆回到石阡,一起住在县城一家酒店,其间杨某提议“打手机口”挣钱,同时还将在广东务工的杜某喊回石阡一起赚钱。
杜某回到石阡后,三人经共谋,决定提供电话卡帮助网络诈骗团伙拨打诈骗电话以此牟利。
此后,在酒店房间内,由杨某联系上游诈骗团伙,三人各自提供自己的电话卡,帮助诈骗团伙拨打诈骗电话,以此获取每小时300元至700元不等的好处费。
其间,因杨某系未成年人,其提供的电话号码被封控后,无法新办理电话卡,杜某、严某便不断办理新的电话号码,继续为上游诈骗团伙拨打诈骗电话。
一审:致人被骗47万,获利6000余元
上述判决书披露了杜某、严某和杨某的供述。
杜某供述称,3月15日左右,自己在广东务工时行李被盗,向杨某述说时,杨某邀约他回石阡挣钱。
综合三人的供述,3月20日左右,杜某从广东务工地返回石阡,和杨某、严某住在一起,“钱花完了”,杨某提出“打手机口挣钱”。
三人商议后,杨某用自己的苹果手机下载了一款聊天软件,并在上面寻找实施诈骗的上家,又按照上家的指示拨打电话,帮助实施诈骗。
三人的供述显示,最初是杨某、杜某一起提供了三张电话卡。由于杨某未成年,其提供的两张电话卡是母亲和姐姐名下的。刚满18岁的杜某提供的电话卡是自己名下的。
杨某供述称,每帮助拨打一次电话,聊天软件中的上家就让发一个收款码过去,对方转钱过来。而严某供述称,平均每次帮助拨打诈骗电话可获利300至500元不等,获利的钱三人一起用,包括吃饭和支付酒店房费。
杜某供述称,最初是杨某使用其名下的电话卡,按诈骗团伙的指示拨打电话,帮助诈骗团伙实施诈骗。杜某称,打了两天,自己的这张电话卡就不能用了,杨某就用他的电话卡继续“打手机口”,打一天左右也被停了。
三人的供述显示,由于杨某是未成年人不能办理手机卡,杨某和杜某最初提供的电话卡被封停后,严某和杜某多次去办理新的电话卡用来“打手机口”。
杜某供述称,杨某“有时会为我们联系上家”,直到3月28日左右,杨某把手机卖给手机店后才未再帮他和严某找上家。杜某称,在此期间,自己、严某和杨某三人“基本上每天都吃住在一起”“用的都是帮助诈骗得到的钱”。
杨某则供述称,使用自己和杜某的电话卡“打手机口”期间,自己和杜某都有联系上家,获利的钱是由自己的支付宝接收。严某则供述称,“杨某知道我们在搞,但没具体参与。只是杨某也跟着我们一起吃住,吃住的支出都是打手机口获利的钱。”
红星新闻记者注意到,上述判决书中,杨某供述自己和严某、杜某三人一起帮助实施电信诈骗期间一共获利997元。而杜某供述三人获利约5000元,严某供述三人总共获利6000元左右。
上述判决书披露,3月27日,杜某名下尾号3356的号码拨打了一名高姓被害人的电话,导致高某被网络诈骗团伙诈骗475489.74元。
法院一审判决杨某构成帮信罪
上述判决书显示,经法院审理查明:3月16日至3月28日期间,杜某提供电话卡6张,严某提供电话卡4张,杨某提供电话卡1张,三人非法获利共6000余元,均用于三人日常的生活开支。
杨某提起上诉:认为不构成帮信罪
上述判决书称,面对检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作为被告,杜某、严某均没有异议,在法院的开庭审理过程中也无异议。
而另一名被告人杨某则对检方指控的部分事实有异议,同时辩解自己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杨某的辩护人当庭提出辩护意见认为,被告人杨某不是本案犯意提起者,杨某没有邀请杜某回石阡“打手机口”,杨某只在3月17日搞了一次手机口,只联系了一个上家。之后杨某未参与“打手机口”,也没有为他人提供过帮助。高某被骗案与杨某无关。杨某获利的997元已在开庭前主动向法院退缴。被告人杨某的行为达不到帮信罪“情节严重”的入罪标准。
然而上述辩护意见未被法院采纳。
法院认为,检方提供的证据足以证实是杨某首先提出“打手机口”挣钱,同时杨某还邀约杜某回石阡赚钱,杜某到石阡后,杨某便用杜某手机卡“打手机口”帮助网络诈骗团伙实施诈骗犯罪。
法院认为,虽然在杜某、严某“打手机口”诈骗后期杨某未实际参与,但杜某、严某“打手机口”获利的费用用于三人共同消费,且杨某系犯意提起者和积极邀约者。法院认为,三名被告人系共同犯罪且均系主犯,应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定罪处罚。
石阡县法院一审判决后,杨某向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上诉状认为,杨某提供帮助期间,上家实施的犯罪行为没有造成严重后果,被害人高某被骗案跟杨某无关,杨某的行为达不到帮信罪“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入罪标准,而且杨某参与帮助行为获利只有997元,获利较少,达不到帮信罪“情节严重”的入罪标准。
杨某大姐说,事发后,杨某取保候审期间,家人曾质问他为什么要去“做违法的事”。“我只是想套点上家的钱花花。”杨某告诉姐姐。
杨某大姐说,事发后,学校同意杨某“请假”。“弟弟还不满18岁,家人都希望他能有机会回到学校好好读书。”
红星新闻记者 王震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