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公布的一份涉受贿案件的一审判决书引发关注。这份由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在去年12月出具的刑事判决书显示,路某向曾作为公职人员的被告人史某行贿财物共计超千万元,还曾作为证人提供证言,表示自己此前连续5年在1月份去史某的办公室送钱。
法院一审以史某犯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6个月。
对于该判决书中的行贿人员“路某”是否另案处理或受到相应处罚,红星新闻记者暂未在裁判文书网等平台上查询到相关内容。
法院一审以史某犯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图为法槌(资料图/图据图虫创意)
律师表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只要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一般依据刑法规定以行贿罪追责。但若因被索要贿赂且未获得不正当利益等情况,则不构成行贿罪,比如对方以威胁手段索要财物,但行贿人未从中获利等,以及以及行贿人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或有重大立功表现可酌定不起诉。
行贿者作为证人提供证言:
连续5年的1月去对方办公室送钱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公布的一份由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于2024年12月26日出具的刑事判决书引发关注。
判决书显示,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史某利用担任某中心远程培训处副处长、处长及中人某华公司高管等职务上的便利,在中人某华公司经营过程中为路某提供关照和帮助,非法收受路某所送的某联控股股票3141万股、现金人民币160万元、价值人民币47万元的福卡。
公诉机关称,“2014年5月,路某完成了香港上市公司中国某联教育集团有限公司(注册于开曼群岛,曾用名中国某集团有限公司,后更名为某联控股有限公司)的股权重组和增发股票”。有网友及部分媒体指出,此份判决书中所提及的行贿人员“路某”疑似近日参加某情感综艺节目的嘉宾。红星新闻记者为此在21日及22日尝试联系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进行核实,但未获得相关回应。
路姓男子向公职人员行贿超千万元,图为背后给钱(示意图)
判决书显示,公诉机关指控,从2005年起,路某就和受贿的公职人员史某有过接触。在获得了路某的相关帮助后,2009年,路某送给被告人史某3141万股某联控股股票的干股,同时路某根据被告人史某的现金投资额分给其1289.3万股某联控股股票。
此外,公诉机关称,路某为了感谢被告人史某在某中心远程培训处工作期间,对中人某华公司的帮助和关照,同时为继续与史某维持关系,在中人某华公司运营中继续得到史某的帮助,还分五次送给史某现金人民币94万元。
判决书中还显示了路某作为证人,提供的证人证言,其中描述了其多次向史某送去现金的情况:“2019年1月的一天,到某中心三楼时任远程处处长史某的办公室给史某送了17万元人民币。2020年1月的一天,到史某的办公室给史某送了18万元人民币。2021年1月的一天,到史某的办公室给史某送了19万元人民币。2022年1月的一天,到史某的办公室给史某送了20万元人民币。2023年1月的一天,到史某的办公室给史某送了20万元人民币。5次共给史某送了94万元人民币,史某全部收下了。”
路某还在证言中称,“送给史某3141万股某联控股公司股票以及现金、福卡,是因为某中心远程处负责某培网的建设运营,中人某华公司具体负责运营某培网,当时史某是某中心远程处副处长,中人某华公司业务拓展运行需要远程处和史某的关照和支持。”
据被告人史某供述,路某每次前往自己的办公室送钱和福卡的时候主要是使用“蓝色手提文件袋”。
律师观点:
行贿人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
或有重大立功表现可酌定不起诉
判决书显示,被告人史某表示,自己此前曾任某中心远程处处长,2020年10月退休后被返聘回来还是负责管理远程处,能够给中人某华公司提供日常管理关照,协调相关部门有关事情,“我出面和路某出面是不一样的,所以路某才给我送了这94万元。”
2023年11月3日,被告人史某经电话通知于2023年11月6日到某单位配合开展有关工作。2024年4月23日被刑事拘留。
审理该案的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史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赠送的价值812.44万元上市公司股票3141万股、现金160万元、福卡47万元,以上财物共计1019.44万元,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
法院一审以被告人史某犯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其违法所得上缴国库。
被告人史某于2024年4月23日被刑事拘留,图为手铐(资料图)
对于该判决书中的行贿人员“路某”是否另案处理或受到相应处罚,红星新闻记者暂未在裁判文书网等平台上查询到相关内容。值得注意的是,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去年的文章《强化受贿行贿一起查》中介绍,仅2024年上半年,全国纪检监察机关共立案行贿人员1.2万人,移送检察机关1941人,释放持续深化受贿行贿一起查的信号。
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表示,根据刑事诉讼法及刑法规定,行贿行为是否被公诉,取决于其是否满足犯罪构成要件或者是否存在法定免责、从宽情形,例如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且犯罪较轻、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或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酌定不起诉,如果行贿行为未达到刑法第389条行贿罪的立案标准,或者谋取的是正当利益,不构成犯罪。
北京富力律师事务所殷清利律师表示,只要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一般依据刑法规定以行贿罪追责。但若因被索要贿赂且未获得不正当利益,不构成行贿罪,比如对方以威胁手段索要财物,但行贿人未从中获利等情况。
红星新闻记者 付垚
编辑 张莉
审核 冯玲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