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委书记林大茂任上为追求个人政绩,不顾财政紧张上马文旅项目,并向4家企业施压,要求按指定金额捐款

福建省纪委监委9月24日通报五起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典型问题。其中包括:建宁县委原书记林大茂违规向辖区企业摊派资金搞建设,破坏当地营商环境问题。
2022年至2023年间,林大茂为追求个人政绩,不顾当地财政紧张的实际建设某文旅项目,在后期资金不足情况下,盲目决策以社会捐款方式筹集资金,并向辖区内4家企业施加压力,要求按指定金额捐款,严重侵害企业利益,对当地营商环境造成不良影响。林大茂还存在其他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涉嫌犯罪问题被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
图为林大茂资料图,其被批权力观政绩观错位
公开消息显示,林大茂,男,汉族,1972年3月出生,福建大田人,大学学历,建宁县委原书记。1994年8月参加工作,1996年5月加入中国共产党。
林大茂曾任大田县均溪镇党委副书记、镇长,大田县武陵乡党委书记,大田县上京镇党委书记等职,2011年任三明市梅列区政府党组成员、副区长,2016年任建宁县委常委、副县长,2017年任宁化县委副书记。
2018年12月,林大茂任三明市住房与城乡建设局党委书记、局长,后任三明市生态环境局党组书记、局长。
2021年6月,林大茂任建宁县委书记,2024年4月被免职。2024年8月9日消息,林大茂被“双开”,这是官方首次披露林大茂被查。
经查,林大茂身为党员领导干部,丧失理想信念,背离初心使命,权力观政绩观错位,对党不忠诚不老实,处心积虑对抗组织审查;漠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组织观念淡薄,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廉洁底线失守,通过民间借贷获取大额回报;违规向辖区企业摊派费用,加重企业负担;违规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执法活动;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工程项目承揽、土地竞拍、采矿权承包等方面谋利,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

林大茂严重违反政治纪律、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和工作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十九大后不收敛、不收手,甚至在党的二十大后仍然不知畏、不知止,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省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省委批准,决定给予林大茂开除党籍处分;由省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终止其福建省第十一次党代会代表资格;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职务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随案移送。
来源:“福建纪检监察”公众号、政事儿
延伸阅读
刘星泰再被通报:3年内仅2次顺道调研民生工程,还安排拍照
9月23日下午,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公开通报八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典型问题。
其中列第一的是:海南省人大常委会原党组副书记、副主任刘星泰在推进民生工程中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违规收受礼品礼金,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问题。
图为刘星泰受审现场
通报介绍,2021年至2023年,刘星泰在牵头推进海南省重点民生工程项目中,无视有关规定要求,3年内仅2次顺道前往现场调研,每次停留不足半小时,并安排拍照“打卡”。多次违规收受党政干部、私营企业主所送礼金和酒水、高档定制服装等礼品;多次接受私营企业主安排的宴请,相关费用由对方支付。刘星泰还存在其他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因受贿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刘星泰出生于1963年1月,山东利津人,他曾任山东省委组织部副部长、山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等职,2015年开始担任山东日照市长,2016年出任日照市委书记。
2018年1月,刘星泰跨省升任海南副省长,负责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有资产监管及企业改革、工商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管、政务服务等方面工作。随后在2018年7月,刘星泰出任海南省委常委,同年8月起任海南省委常委、省委政法委书记。
2022年1月,刘星泰当选海南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2024年5月,刘星泰官宣落马。2024年11月,刘星泰被“双开”。
经查,刘星泰丧失理想信念,背离初心使命,贯彻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不坚决,打折扣、搞变通,履行管党治党政治责任不力,对抗组织审查;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在推进民生工程中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违反组织原则,作风专横霸道,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廉洁底线失守,违规收受礼品、礼金,将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交由他人支付,搞权色、钱色交易;违规融资举债,干预、插手司法活动;家风不正,对家人失管失教;贪婪无度,大搞权钱交易,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企业经营、业务承揽、干部选任等方面谋利,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
图为刘星泰资料图,其曾被通报搞权色、钱色交易
2025年8月2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海南省人大常委会原党组副书记、副主任刘星泰受贿案,对被告人刘星泰以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其受贿所得财物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03年至2024年,被告人刘星泰利用担任山东省无棣县委副书记、县长,无棣县委书记,山东省委组织部副部长,山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山东省日照市委副书记、市长,日照市委书记,海南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海南省人大常委会党组成员、副主任,海南省人大常委会党组副书记、副主任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企业经营、业务承揽、资金拨付等事项上提供帮助,直接或通过他人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3.16亿余元。
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星泰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应依法惩处。刘星泰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鉴于刘星泰受贿犯罪中有未遂情节;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动交代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绝大部分犯罪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赃,涉案赃款赃物及孳息已全部追缴到案;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经查属实,有重大立功表现,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