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赔偿了我们21.8万是事实,但这能掩盖他们的责任追究吗?”福建的齐女士发出追问。
患有基础疾病的82岁老太在医院不幸去世,到底是病情发展使然,还是院方的失责问题?这起医疗纠纷,带给患者亲属的是无尽的悲痛和疑问。
女儿讲述——
“母亲能说能笑住院检查,12天后病情迅速恶化不治身亡”
“我母亲去年住院时82岁,本来患有干燥综合征,需定期三个月检查治疗。”齐女士是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母亲姓邱,日前,她向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讲述了其母入院后不久即不治身亡的经过。
老人入院后病情逐渐加重
2024年4月初,邱老太出现咳嗽症状,又逢定期复查的日子,于是在4月5日住进了就近的龙岩市人民医院肾内科。齐女士说,虽然母亲身患多种基础疾病,但在住院前能说能笑,三餐正常,病历上也有着“神志清楚,自主体位,呼吸平顺,查体合作”等描述。但入院后,老人病情却迅速恶化,于4月13日转入呼吸科,继而4月16日转入重症医学科(ICU),4月17日就不幸去世了。
“我母亲的死与医院诊疗过程中存在的管理混乱、延误治疗有关。”齐女士称,她在查看病历中发现严重问题:
老人4月5日入院时检查出肺炎,胸腔积液
4月5日入院后,CT检查报告胸腔积液或肺炎,但医生未告知家属,且在之后两日内未使用抗生素治疗。“病历上说家属拒绝使用抗生素,但我从未签署拒绝抗生素治疗的文件。”
4月7日至13日,老人病情持续加重,但院方并未及时转到呼吸科。从11日起,老人出现口吐白沫的状况,继而还曾表示全身难受、想小便却无尿,均未引起医生足够重视。“因病情加重转入呼吸科后,呼吸科主任明确说过病情被耽误了。”齐女士说,转入ICU后,肌酐指标上升,但对应的治疗9小时后才开始,且期间频频抽血化验,老人血红蛋白及血小板持续下降。到了4月17日早上,血红蛋白已低至60以下,血小板低至20,因无及时应对措施,生命体征急剧下降。
家属质疑老人的死亡时间存在矛盾之处
齐女士介绍,17日晚9:07,她接到ICU医生电话母亲去世了,但病程记录上配血护士记录的却是晚9:13死亡,一位医生又在9:30记录了母亲“心率56、血压42~86”,仍在抢救。
齐女士说,她还在病历中发现,明明没有查房的医生,病历中却有查房转科记录;明明没有参与抢救的医生,在病历中却有参与抢救的签名。“后来问那个医生,她解释是网上远程参与的抢救。”
司法鉴定——
认定医院存在过错,对老人病亡负同等责任
2024年6月,患者亲属和医院共同委托福建正泰司法鉴定中心,对邱老太诊疗离世原因及责任问题进行鉴定。
2024年7月下旬做出的鉴定报告认定,医方在被鉴定人邱某某诊疗活动中存在医疗过错,医疗过错与医疗损害后果(死亡)存在一定因果关系、为同等作用(同等原因)。鉴定报告中称:
司法鉴定报告
鉴定人因咳嗽、咳痰3天到龙岩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初步诊断“肺炎”,在应用抗菌药前应当留取送检病原学标本进行检验,但医方没有进行,存在过错;
邱某某入院后从长期医嘱单中有防误吸、一级护理的要求,但由于医方的疏忽大意,在2024年4月13日8:02家属已告诉当班护士被鉴定人进食后发生了呕吐,医方应当高度注意发生误吸的可能,但直至当日晚血氧饱和度降低至83%、心率过快、呼吸频率升高才采取吸痰等措施存在过错,该过错是被鉴定人发生吸入性肺炎的主要原因;
被鉴定人在误吸后发生肺炎,医方应当高度注意通畅呼吸道、纠正缺氧、控制感染、减轻炎症,但每次都是在出现了血氧饱和度降低后,才进行吸痰处理,影响血氧交换及损害器官功能,存在过错;
被鉴定人因咳嗽、咳痰3天住院治疗,住院时查体神志清楚,误吸前未有危及生命的临床症状及体征。但被鉴定人本身基础疾病较多,年龄偏大,肺部感染有加重的趋势,若没有发生医疗过错,或者没有患者的自身因素,损害后果通常情况下都不发生。医疗过错和患者自身因素在损害后果形成的过程中,所起的作用基本相当,难分主次。
齐女士说:“鉴定说我母亲年龄大了要负同等责任,这我不能认同。医院要是认真负责,规范治疗,我母亲就不会那么突然的离世。”
院方回应——
达成协议已赔偿家属21.8万元,对方不满可通过司法渠道解决
尽管对司法鉴定不完全认可,齐女士起初还是接受了调解。2024年9月,医患双方达成赔偿协议,院方同意一次性补偿患方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人民币218677.84元。
齐女士介绍,获得赔偿后,他们经业内人士提醒才发现,此前鉴定并未涉及有疑点的ICU阶段治疗,他们曾提出重新鉴定,“但鉴定机构不愿做。”
“双方已经达成协议,而且补偿过了。”龙岩人民医院医政科一名工作人员向记者表示,赔偿是经过当地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双方正式签署了协议,但患方不满意赔偿金额,“我们已经告知患方可以通过法律渠道解决问题。”
这位工作人员称,赔偿是按照法律标准确定的金额。另外,他表示按照内部条例,依照鉴定报告中的各项医疗不足,对涉事的相关个人和科室进行了绩效和职称评定方面的处理。
龙岩市新罗区卫健委一名工作人员向记者表示,医患双方曾通过鉴定、调节达成协议,但患方之后反悔。如果患方对鉴定结果不满,可以提请上一级进行鉴定。如果对赔偿不满,可以通过法律渠道解决。对于院方及涉事医务人员,卫健委暂未做出相关处罚。对于齐女士反映院方伪造病历和医院查房记录等问题,这位工作人员明确说,这种说法不属实,“如果属实,这是原则问题。”
律师说法——
患者家属若能提供新证据,可请求法院撤销原协议并重新审理
“患者家属的核心维权路径依然是优先提起民事诉讼。”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师赵良善表示,家属虽已签署调解协议,但若能提供ICU监控申请记录、病历矛盾点的专业分析等新证据,可主张协议签订时存在“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请求法院撤销原协议并重新审理。
“患者家属需在诉讼中申请补充司法鉴定,明确院方诊疗过错及与死亡的因果关系,这是突破‘同等责任’认定的关键。”赵良善表示,患者家属要进行证据固定与补充,司法鉴定报告、病历、调解协议、与院方沟通记录等证据,向法院申请调取ICU监控、涉事医生的排班记录等,若院方无法提供,可依据《民事诉讼法》推定其存在过错。
赵良善认为,首先从医疗规范与责任伦理角度,院方需正视自身问题并承担应有责任,整改管理漏洞。针对可能存在的病历不规范、ICU抢救流程混乱、医护人员履职不到位等问题,开展内部彻查,公开整改方案,尤其需完善“危重患者病情反馈-处置”的闭环机制,避免类似情况再次发生;其次要配合后续调查。家属对ICU监控及病历真实性的质疑,院方有义务向司法机关或卫健部门提供完整资料。若确实存在伪造病历行为,需主动向家属致歉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最后规范责任追究与公示。院方若仅以“绩效和职称评定处理”涉事人员,力度不足以匹配医疗过错造成的后果。应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将处理结果向卫健部门报备并向社会公示,接受公众监督,而非内部“轻罚”了事。
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 杨德合 编辑 李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