副教授在小区被精神病人杀害民事赔偿二审择期宣判 一审湖北大学被判赔97万余元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金融学院副教授王某平被精神病人杀害一案的民事赔偿部分,8月19日在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上午11时左右,此次开庭结束,法院决定择期宣判。
2021年11月30日14时许,在湖北大学琴园小区某单元楼下,王某平被来自贵州的王某刚杀害,被警方抓获后王某刚被鉴定为处于偏执型分裂症发病期。2023年8月,王某刚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由于琴园小区的物业管理单位是湖北大学,王某平家属认为在该小区的管理上,湖北大学存在严重监管漏洞及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王某平家属将湖北大学告上法庭,而随之被告的还有该案凶手王某刚、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分局、郑州市救助管理站。
此案一审曾于今年5月30日在武昌区人民法院宣判,法院判决湖北大学赔偿原告家属各项损失共计972806.33元,湖北大学有权向被告王某刚追偿,驳回了其他诉讼请求。随后,湖北大学提起上诉,该案于8月19日二审开庭。8月19日开庭前,王某平妻子敖女士接受红星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希望二审能有一个公正的判决。
【事发过程】
王某刚曾求助武昌当地派出所
民警将其送往救助站时站内还未开门
在王某平被害案的刑事判决书中,法院审理查明,2021年11月下旬,王某刚离家前往河南省郑州市打工,后因身体不适欲返回贵州老家。同月29日22时许,王某刚乘火车从郑州市抵达武昌火车站。次日9时许,王某刚窜至武汉市武昌区武车路琴园小区,在该小区内滞留游荡,随后起意攻击王某平使其死亡。
▲王某平遇害地
该案一审刑事判决书中王某刚被抓获后的供述,以及一审民事判决中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分局提供的警情说明,还原了王某刚如何从郑州抵达武昌,直至杀害王某刚前的活动轨迹细节。
在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院质证、认证的证据中,王某刚供述和辩解称,在从郑州坐火车回老家时,因为身份证丢失他找了郑州市救助站求助,因为身上只有100元,工作人员帮他买了到武昌的火车票,让他再到武昌当地的救助站求助。抵达武昌之后,他自述寻求火车站附近派出所民警的帮助,民警将王某刚送到武昌当地的救助站,但由于救助站还没开门,他在附近吃了早餐后便离开。王某刚随后游荡至琴园小区,直到惨案发生。
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分局巡逻大队站前警务站曾于今年3月4日,作出事发当天王某刚求助派出所的警情说明,显示2021年11月30日5时17分,站前警务站接110调度中心传警,称在武昌区中山路宏基客运站斜对面出租车司机报警称有人坐在其车上,身上没有钱不下车,求助民警送其到救助站。接此警后,站前警务站民警赶往现场,经了解,出租车上的乘客王某刚身无分文,想去救助站。民警向乘客王某宣传救助需自愿原则和疫情救助的注意事项,查询此人身份信息正常,身份状态无异常后,民警便将王某刚送到了武昌救助站。由于当时正值凌晨5点多钟,武昌救助站并未开门正式办公。随后王某坚持称自己等救助站开门后再进去请求救助,便不需要民警的帮助了,民警正常处置后返回。
王某刚作为本案的凶手,成为民事赔偿当中的被告毫无争议,而敖女士选择起诉湖北大学、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分局、郑州市救助管理站的原因,是认为湖北大学系琴园小区实际的物业管理方,对身份不明的被告王某刚进入琴园小区未进行任何盘查或阻拦,未能及时维修小区损坏的监控设施,对被告王某刚在琴园小区内长达七个小时的游荡、威胁居民安全行为没有任何察觉,未采取任何巡查、制止措施。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分局、郑州市救助站则未依法履行对王某刚的救助责任和危险因素排除责任,放任被告王某刚流浪至受害人所在地,致损害结果发生。前述三方任一方能适当履行自身职责和义务,都能避免王某平被害的结果发生,故应对王某平受害的损害结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图为王某平生前画面
【各方辩解】
凶手表示自己无任何赔偿能力
湖北大学等被告方都认为自身没有过错
对于自己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凶手王某刚在一审开庭时辩称:“人是我杀的,但没有钱赔。”
湖北大学在应诉中则表示,王某平的死亡是因王某刚的故意杀人行为所致,王某刚应承担全部的侵权责任;王某刚在小区内有躲避行为具有隐蔽性,其侵权行为系突发的意外事件,与湖北大学的管理行为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湖北大学已履行了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不存在过错,不应对王某刚的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事发后湖北大学向原告支付了20万元垫付款,原告主张的1791668.58元赔偿款超过了法定赔偿范围。湖北大学已履行了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不应对被告王某刚的侵权行为承担任何责任,请求驳回原告对被告湖北大学的诉讼请求。
▲王某平遇害地放着花圈
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分局则在应诉中辩称,自身在王某平遇害案不存在过错,涉事警务站处置群众求助符合救助行政法规,与被害人遇害无因果关系,自身也不是本案侵权责任主体,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并请求法院对原告诉讼的相关证据予以审查,没有法律依据的部分应不予支持等。最终,请求驳回原告对武昌公安分局的全部诉讼请求。
郑州市救助管理站也辩称,其对王某刚相关情况毫无知情,未实施相关救助行为;郑州市救助管理站既未实施任何可能导致原告亲属人身损害的行为,也与本案的发生不存在任何利害关系,作为被告主体不适格。综上,请求驳回原告对郑州市救助管理站的起诉,或判决被告郑州市救助管理站不承担任何责任。

【一审判决】
认定物业管理存在严重监管漏洞
湖北大学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最终经法院一审判决,认为湖北大学作为事发小区的物业管理单位,对于进入小区的外来人员无任何监管措施,既未主动询问,也未登记管理,尤其是在疫情防控期间,未查验健康码等健康证明即予以放行。且事故发生时,事发小区的监控设备、安保巡逻均未能有效发挥作用,反映出被告湖北大学的物业管理存在严重的监管漏洞,被告王某刚的侵权行为与被告湖北大学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两个因素结合在一起造成了王某平死亡后果的发生,湖北大学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因被告王某刚没有能力承担赔偿责任,故原告的损失应由被告湖北大学承担,湖北大学有权向被告王某刚追偿。
▲一审民事判决结果
而本案中,武昌公安分局站前警务站民警在接到警情后,核查被告王某刚的身份信息正常,被告王某刚求助后将其送至武昌救助站,民警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亦不存在过错,原告主张武昌公安分局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于法无据,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由于原告不能证明郑州市救助站对被告王某刚实施了救助行为,也不能证明郑州市救助站的行为与本案损害后果的发生存在因果关系,其诉请郑州市救助管理站承担侵权责任,于法无据,法院依法亦不予支持。
法院判决湖北大学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家属各项损失共计972806.33元,湖北大学有权向被告王某刚追偿;驳回了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8月19日11时左右,二审开庭结束,红星新闻记者从敖女士处获悉,法院并未当庭宣判,经合议庭合议之后会择期宣判。
红星新闻记者 钟梦哲
编辑 包程立 责编 冯玲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