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心搭载同事却出车祸,一人十级伤残索赔十几万,车主:他坐后排但没系好安全带,法院:已构成“好意同乘”关系,司机承担60%赔偿责任
好心让熟人免费搭自己的便车出行,没想到在行驶的过程中突发车祸,造成车上两名乘客不同程度受伤。这是湖北十堰王某的遭遇。让王某更加懊恼的是,不仅自己的车辆受损,还被搭便车的乘客索赔医疗赔偿十几万元。为什么自己的一番好意,竟然是这样的结果呢?法院又会如何认定呢?
近日,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案。这起纠纷源于发生在福银高速湖北段的一起普通交通事故。
图为办案民警接受采访
湖北省公安厅交通管理总队高警一支队民警 贺超:我们接到报警,在福银高速1033公里处发生一起单方交通事故。一辆小轿车行驶过程中撞上路边护栏,导致车上两名乘客受伤。
据民警介绍,当天司机王某驾驶小型轿车从湖北十堰前往武汉,他的两名同事因为要到武汉办事,就搭乘了王某的顺风车。
王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
根据现场勘查,在行驶过程中,司机王某因向右打方向过急,导致车辆撞上高速公路右侧护栏,王某和两名乘客都受了伤。由于王某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文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其过错是造成此次事故的原因。
湖北省公安厅交通管理总队高警一支队民警 贺超:经我们对事故现场的勘查和对受伤乘客及司机的了解。我们认定驾驶人在这起事故中负全部责任,两名受伤乘客无责任。
张某伤情较为严重,后被定为十级伤残
民警介绍,当时车上的两位乘客都受了伤。其中一名受伤乘客张某伤情较为严重,后被定为十级伤残。后来,张某多次要求司机王某赔偿他医疗及其他费用共计十万余元,但王某并不认同。于是,张某把王某诉至了法院。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法官 张磊:2024年8月我们接到原告张某的民事诉状,据我们了解张某受伤住院治疗期间,一直向王某主张医疗费赔偿,王某一直拒绝赔偿。因此张某一纸诉状告上法庭,另外一名乘客因受伤较轻没有到法院起诉。
审理过程中,针对司机王某是否应承担受伤乘客医疗费用,原被告双方发表了辩论意见。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法官 张磊:原告张某坚持认为,经交管部门认定,造成本次交通事故系王某的全部责任。因此张某因交通事故受伤,所产生的医疗费及其他相关费用均应由被告王某承担。
而针对原告提出的诉求,被告王某并不认同。
法官表示,被告王某提出张某在搭乘过程中没有按照交通法规系好安全带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法官 张磊:在法庭上,被告王某始终认为自己出于好心,免费让张某搭乘便车。虽然发生了交通事故,但在交通事故中本人并没有故意和重大过失。并且张某在搭乘过程中虽坐于后排,但没有按照交通法规系好安全带,也是造成自身受伤的一个根本原因。被告王某认为,自己不应当对张某的医疗费等相关费用进行赔偿。
法院审理认为,在这起案件中,司机王某允许张某等人无偿搭乘顺路车,双方已构成“好意同乘”关系。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法官 张磊:“好意同乘”也称搭顺风车、乘便车。是指搭乘者经非营运车辆的所有人和驾驶人同意后,无偿乘坐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法院认为,“好意同乘”本是一种符合社会公共道德、友好互助的情谊行为,但由于机动车在运行过程中具有高度危险性,故行为人在驾驶机动车过程中,应当尽高度注意义务,以免因不当驾驶行为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法官表示,司机王某承担60%的赔偿责任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法官 张磊:本案中司机虽无主观故意或重大过失,但在驾驶过程中未尽到谨慎驾驶的注意义务,故司机应当对乘客的损失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但鉴于司机系无偿免费搭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规定,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因此法院酌定,司机王某承担60%的赔偿责任。最终原被告双方均接受该判决。
法官提示,好意同乘虽是助人为乐的美德体现,值得提倡和鼓励,但在此过程中也应该将安全意识放在首位。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法官 骆红梅:好意同乘行为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越来越多,越来越普遍。在此提醒我们的司乘人员,应当增强自己的安全意识。作为驾驶员应当谨慎驾驶,确保行车安全,作为同乘人员,应当规范自己的行为,不要影响驾驶员的安全驾驶。一旦不幸发生了安全事故,双方应当互相理解,理性表达自己的诉求。
来源:央视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