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马官员出狱当天,又被逮捕
发于2025.11.10总第1211期《中国新闻周刊》杂志 编辑:徐天
因犯受贿罪获刑10年后,近日,58岁的“落马厅官”褚中志又因被发现漏罪,再次进入人们视野。
2025年10月16日,云南省纪委监委发布消息:大理州委原常委、大理市委原书记褚中志涉嫌重大职务犯罪漏罪,目前正接受云南省监委监察调查。而早在2015年,褚中志就已被查,同年11月获刑12年。
近年来,像褚中志一样,被查之后又发现漏罪者并不少见。比如云南省城投集团原董事长许雷在10年中3次被查; 湖北省石首市原国土资源局局长王永平曾因受贿罪获刑5年,出狱仅10个月后,又因涉嫌受贿罪被立案侦查;西安市长安区王莽街道党工委原书记任浪在刑满释放当日又因为漏罪被逮捕。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许兰亭曾以刑辩律师身份代理过多起官员职务犯罪案件。在接受《中国新闻周刊》采访时,他表示,落马官员被发现漏罪,与其有较强的反侦查能力、犯罪手段具有隐蔽性,以及办案时技术手段落后、部分罪名具有滞后暴露性、个别人员包庇纵容等因素有关。
“近年来,部分官员因漏罪再次被查,说明我国对腐败零容忍的态度。”许兰亭说。
褚中志曾因受贿罪被判10年 图/视觉中国
“重大职务犯罪漏罪”
2015年11月,被查10个月后,褚中志迎来云南省红河州中院对其受贿一案的公开宣判。法院审理查明,2003年至2014年期间,褚中志先后多次非法收受邹某等请托人所送人民币340余万元、美元1万元,干股人民币55万元,并为相关请托人在加快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土地交易手续、调整用地指标、违规进行土地退储等方面谋取利益。
当时,褚中志获刑12年。而10年后的2025年,褚中志因“涉嫌重大职务犯罪漏罪”再次被查。
如何理解“涉嫌重大职务犯罪漏罪”?许兰亭称,“重大职务犯罪漏罪” 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在首次职务犯罪判决生效后,司法机关又发现其在判决宣告前还实施了其他未被追究的重大职务犯罪行为。这并非单一罪名,通常涵盖贪污罪、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挪用公款罪等。“此次通报说明褚中志涉及其中单个或多个罪名。”
褚中志后续将会如何?广东金唐律师事务所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王学堂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按照数罪并罚原则,褚中志将继续在狱中服刑。
同样“涉嫌重大职务犯罪漏罪”的还有许雷。现年59岁的他,自1988年参加工作后,一直在云南城建系统工作,2005年担任云南城投董事长,2019年5月被查。
许雷在10年中3次被查。2014年11月,云南省纪委集中力量快审快结了3起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纪案件,其中,因没有严格履行破格提拔推荐考察程序,许雷受党内警告处分。2019年5月,许雷涉嫌严重违纪违法,主动投案。2020年4月,云南省大理州中院开庭审理许雷涉嫌犯受贿罪、行贿罪、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一案。同年12月,他获刑11年。而到了2024年7月,云南省监委发布消息称,许雷涉嫌重大职务犯罪漏罪,正接受云南省监委监察调查。今年9月,据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消息,许雷涉嫌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一案,由云南省监委调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褚中志从首次被查到被发现漏罪,经过了10年,许雷从投案到被发现漏罪,经过了5年。漏罪的发现因何需要如此漫长的时间?
华南地区某县纪委书记、县监委主任吕鑫(化名)告诉《中国新闻周刊》,之所以发现漏罪,通常与落马官员任职时间长、经历的岗位多有密切关系,其犯罪可能涉及多个罪名,很难将其所有犯罪事实一次性全部查清。
“特别是职务犯罪的手段比一般犯罪更难被发现,如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渎职犯罪,其造成的严重后果(如重大安全事故、生态环境破坏、国有资产重大损失等)往往不会立即显现,可能需要数年甚至更长时间才会充分暴露。因此,在实践中,当玩忽职守等罪名作为‘漏罪’被追究时,通常是因为其危害后果已经明确显现,并且能够通过专业评估(如造成经济损失的评估)等方式予以量化认定。”吕鑫说。
暴露原因多样
褚中志是怎么被发现漏罪的?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律师付士峰曾代理过多起官员职务犯罪案件,他告诉《中国新闻周刊》,根据监察法及其实施条例、刑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对褚中志漏罪的通报,恐怕是因为又查实了关于他本人“新的犯罪线索”,有固定在案的其他人的口供,明确具体地指向了他。
此前也有先例,比如湖南省长沙市规划局原副局长周江。2014年5月,周江因违纪违法问题被长沙市纪委立案审查,后因受贿罪获刑3年。出狱后,他再次落入法网。2020年2月,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以受贿罪、滥用职权罪判处周江有期徒刑5年。
《中国新闻周刊》了解到,周江的再次被查与其昔日领导、湖南省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向力力案有关。2009年2月,周江借调至郴州市规划委员会担任常务副主任兼郴州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同一时期,此前任郴州市代理市长的向力力当选为市长。郴州市纪委监委第六审查调查室时任副主任刘洪峰透露,2019年初,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在初核向力力案时,发现周江在郴州工作期间存在严重违纪违法问题。
多位受访者还表示,近年来,有的官员被发现漏罪,与扫黑除恶背景密切相关。吕鑫告诉《中国新闻周刊》,扫黑除恶行动增加了公职人员受贿、渎职犯罪被发现和查处的情形,有力打击了黑恶势力“保护伞”,部分“涉伞漏罪”官员被查处。
巫希平主持会议画面
例如,2017年因犯受贿罪获刑5年6个月的安徽省蚌埠市委政法委原书记、公安局原局长巫希平,后来被发现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又获刑3年6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8年。
闫淮南曾任省级纪检监察干部,现为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他告诉《中国新闻周刊》,在办理扫黑除恶案件时,只有司法机关认定相关组织涉黑的性质后,才能对公职人员以包庇纵容的罪名定罪,在没有认定该性质时,即使有公职人员主动承认,也只能认定受贿罪。
“所以涉黑案件定性后,有的落马官员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漏罪就会浮出水面。”闫淮南说。
《中国新闻周刊》注意到,还有一种暴露类型是赃款的转移被公诉机关发现。
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一份刑事判决书显示:2024年2月,因犯贪污罪、受贿罪,某单位财务科主任任某被新疆霍尔果斯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但是,在该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前,任某被发现漏罪。
公诉机关发现,为掩饰、隐瞒贪污、受贿违法所得的来源和性质,任某通过银行转账、现金存入、微信提现等方式将贪污、受贿所得73.15万元赃款分批次存入女儿银行账户,该银行卡实际由任某控制,其行为构成洗钱罪。
两个月后,霍尔果斯市人民法院做出判决,任某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0年5个月。
2015年11月17日,云南省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对褚中志受贿一案进行公开宣判,判处褚中志有期徒刑12年 图/中国法院网
发现后怎么处理?
国家公职人员因违法犯罪被开除公职、判处刑罚后,又发现有遗漏的职务犯罪未调查处理,监察机关对其是否还有管辖权?
刘洪峰表示,如果在刑法规定的追诉时效范围内,监察机关仍有权进行调查处理。因为该对象曾经是公职人员,并且其涉嫌的职务犯罪行为也是在行使公权力过程中发生的,对象当前的身份状态不影响监察管辖。
值得注意的是,落马官员的漏罪被证实后,还会对其减刑产生不利影响。
2014年11月,深圳市原副市长梁道行因受贿罪获刑10年。2017年,广东省肇庆市检察院再次指控梁道行犯受贿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梁道行因此次漏罪被肇庆中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与前罪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10年6个月。此前,广东省番禺监狱认为,梁道行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向法院提请对其减刑8个月。但因漏罪,该减刑建议被肇庆中院拒绝。
有的落马官员漏罪罪名和前罪罪名完全相同,比如像梁道行案,其前后两次都因受贿罪被查、获刑。那么,办案人员是否有失职之嫌?
四川省内江市纪委常委、市监委委员雷静表示:“如果在前期调查中,办案人员不存在故意包庇,而是用尽调查措施都没有发现其犯罪行为,那就与办案人员无关。若办案人员徇私枉法故意不查漏罪或不移送漏罪线索,或者将漏罪擅自降格为违纪行为处理,就不再是失职问题,而可能涉嫌滥用职权犯罪。”
可见,前期调查非常重要。吕鑫告诉《中国新闻周刊》,对办案机关来说,首先在审查调查初期,就应树立“全案思维”,不局限于已掌握的线索,注重深挖扩线,尽力全面查清涉案人员的各类违纪违法问题,对其任职单位和部门可能出现或已出现的重大损失、重大问题进行全面排查,以查清其是否存在渎职犯罪问题。
许兰亭则建议,办案机关应从多方面着手,比如全面梳理关联信息,对涉案人员资金流向、业务往来等全面排查,借助大数据分析工具,整合多部门数据,筛查异常模式和关联关系。深化调查取证工作,不仅关注已知犯罪事实,还应对可能涉及的其他领域和环节进行深入调查。
前述洗钱罪的发现正是如此。雷静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像洗钱罪、滥用职权罪、串通招投标罪等罪名的漏罪,可能是在监委移送司法后,检法在审查起诉和审判过程中发现的。而这些是监委在办理受贿主案中容易忽视的一些旁罪名。有时候,监委并没有意识到行为人的一些谋利手段行为可能同时构成滥用职权罪、串通招投标罪,受贿完成后处理贿款、掩饰贿款的行为同时还可能构成自洗钱罪等。
确实,职务类犯罪覆盖的罪名繁多,许兰亭说,职务类犯罪罪名的外延较长、犯罪形式的隐匿性、新颖性,加之与其他罪名的关联性、牵连性,使得职务类犯罪的办理既需要谙熟监委管辖的101个罪名,亦须对整个刑法中规定的483个罪名都有所了解掌握,熟悉其构成要件、常见表现形式、适用要点,如此才能在办案过程中敏锐、精准判断对象的行为涉嫌什么罪行。
另外,他还建议,应建立跨部门协作机制,与纪检监察、审计、税务、金融监管等部门建立常态化协作机制,实现信息互通,避免因部门壁垒导致漏罪。还应建立案件质量评查制度,对已办案件进行定期复查,及时发现和纠正漏罪问题。
不过,闫淮南说,客观来看,要想完全避免漏罪,很难做到。“越是这样,对办案机关而言,越是需要提高办案责任心和业务能力,对已有线索要做到应查尽查。”
多位受访者还提到,职务类犯罪漏罪的处理需遵循法定程序,以保障司法公正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于超过追诉时效的漏罪,一般不再追究刑事责任,但存在特殊情况(如涉及国家安全等重大利益)的除外。
付士峰说,在办理漏罪案件时,司法机关要充分考虑“禁止双重危险原则”,换言之,任何人不得因同一行为受到两次以上的刑事起诉、审判和科刑,其核心在于维护司法裁判的终局性,避免被告人因同一行为反复遭受追诉带来的精神折磨、名誉损害及法律地位的不确定性。
杂志标题:落马官员被发现漏罪背后
记者:周群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