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5月25日,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特殊的医疗纠纷案件,李女士把几年前帮助自己通过胚胎移植手术成功生下一子的医院告上了法庭,这究竟是怎么回事?
事情还得从几年前说起,李女士和丈夫是一对幸福的夫妻,然而多年没有要上孩子。经过医院多次治疗无果,确认李女士只能通过试管辅助生殖。经过2年半的时间,李女士在医院的试管辅助生殖技术帮助下顺利生下一子。在2020年9月,李女士的丈夫因头疼到医院就医,随后情况急转直下,40个小时左右被宣告死亡。
此后李女士找到之前做胚胎移植手术的医院,希望医院能够帮助她实施手术,将仍在医院保存的剩余两个胚胎植入她体中。然而李女士没有想到,自己的诉求遭到医院的拒绝......
案件回顾:
李女士的愿望为何受阻?
图为被告医院代理律师林柏冬受访(视频截图)
被告医院代理律师 林柏冬:
所有的东西,都是两夫妻共同面对着医疗机构去签字、去确认,去提供相关的证明文件,然后一个手续才合法,不然的话你一个人跑来,那医院是不能接受的,或者说违反了当时的一些法律法规,具体的管理办法,所以说医院就拒绝了。
由于李女士情况特殊,显然不可能实现夫妻共同来签字的要求,考虑到李女士目前的状况与心情,医院还专门组织了专家对此事进行研讨。
被告医院代理律师 林柏冬:
医院里它本身就有一些伦理委员会的一些专家成员,从医院的角度来讲,也很慎重。严格上来讲还不是一种普通的一个医疗服务行为,因为你要造一个人出来,未来这个社会的影响这个产生的东西还是蛮多的。
我国国家卫生部颁布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的第十四条规定,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应当遵循知情同意原则,并签署知情同意书。因此在医院制作的《提供身份证结婚证知情同意书》上,写明了需夫妻双方签署承诺书,李女士和丈夫在第一次进行胚胎移植手术时,也都在这一同意书上签了字。经过伦理委员会讨论还是认为应当严格依照这一政策要求,不应轻易同意给李女士进行手术,同时还应考虑到医学伦理问题。
图为知情同意书
被告医院代理律师 林柏冬:
伦理更大的的程度,一个考虑未来这个孩子,因为你变成说单身女性,我们经常讲的一个单亲家庭,那是不是会对小孩子的成长过程,产生更多的一些偏差或者一些困难,会对他的性格,对他的心智成长都不利,所以说这个就是从伦理上去考虑,不能够让一个孩子还没有出生就没有父亲。
然而对于医院的观点李女士并不认同,李女士翻阅了很多论文,单亲家庭只要那一位监护人足够坚强,孩子一定不会比人家差的。李女士衡量了各个方面认为日自己的爱完全够。
李女士认为自己能够照顾好这个孩子(视频截图)
虽然意见不同,但是最后医院伦理委员会还是做出决定,不同意对李女士实施胚胎移植手术。
医院伦理委员会不同意对李女士实施胚胎移植手术
图为王岳教授接受采访(视频截图)
北京大学医学伦理与法律系教授 王岳:
医学伦理实际它应该属于一种职业伦理,就是医生作为一个专家群体,他有自己的行为规则,而这个行为规则往往可能是要高于法律的行为规则。我经常说法律所规定的规则都是对群体的最低要求。但是医疗机构医务人员他们基于自己的专业性,他们往往会形成高于法律规则的行业规则,比如,判断这个病人能不能做器官移植,因为往往在临床中的具体案例,它是非常复杂的。
法律条文很难对复杂的一个具体案例做出明确的条文规定,那么就要在伦理审查的会议上,大家一起去讨论。如果他的经济条件非常困难,他甚至于是这个家庭的唯一经济来源,他把这个肾脏如果移植给他的亲人,会不会使得原来是一个家庭经济困难,变成两个家庭的经济困难。所以这些因素的考量明显是。我总说叫情理法,是高于法而又在情之下。
虽然李女士可以理解医院是依照其自身的规章制度做出的决定,但是在丈夫死亡后,李女士还始终将还储存在医院的两个胚胎视作两人唯一的未尽之事,不愿就此放弃希望。因此李女士将医院起诉至法院。
法律会支持李女士的诉求吗?
法庭上李女士要求继续履行此前自己和丈夫与医院签订的辅助生殖合同,为自己实施胚胎移植手术,而医院一方则认为,双方的合同已经履行完毕,结果经过审理,一审和二审法院均认为原告与医院签订的医疗服务合同已经随着李女士的成功生育履行完毕。因此均判决驳回李女士的诉讼请求,对于一二审法院的判决李女士并不认同,她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图为法院判决书
2022年6月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此案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经过法官们的讨论,产生了不同的意见。认为李女士夫妻已经有生育二胎的意思,只是未能再次与医院签订知情同意书。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 四级高级法官 宫静:
我们是认为说,对这个案件里面的一些相关的证据,可能要综合去看待吧,原告夫妇是选择在当地医院接受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治疗过程中,是已经通过了共同签署多项知情同意书,那一揽子概括性的确认要求医院采取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帮助其受孕了。
那双方在生育一胎子女后,丈夫因为突发意外去世了,那虽然不能直接表达生育二胎的这么一个意愿,但从夫妻生育一胎后仍然选择继续在医院冷冻胚胎和续缴费用的这么一个行为,以及夫妻生前的微信聊天记录内容,已经表达了希望再生育二胎的意思表示。因此我们是认为,即使丈夫未能签署知情同意(书)也并不妨碍医院继续履行合同,为原告实施胚胎移植手术。
然后对方律师提出李女士属于单身妇女的问题,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经研究认为:应当将丧偶与单身相区别。
图为法官宫静受访(视频截图)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 四级高级法官 宫静:
原告因为其丈夫去世,成为丧偶的单身妇女,是明显有别于这里面的单身女性的这样的一个概念的,可能重要的依据是在于说,是不是在丈夫生前,表示愿意生育子女的这么一个意愿。
此外对于医院提出的给李女士再次实施手术,不符合伦理规范的意见,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也有不同看法。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 四级高级法官 宫静:
那我们是认为说,就是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一条的这个规定,妇女是享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不生育子女的这么一个自由,那我们认为说妇女生育的这个权利是应当得到充分的保障的,那伦理委员会所做的这个不同意为原告实施胚胎移植手术的这么一个结论,是基于这个医疗行政管理部门对医疗机构的这么一个管理性的规范,那它是不能对抗上位法的规定的。然后也不能作为否认妇女生育权利的这么一个依据的。
最终,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认为,李女士要求医院为其实施胚胎移植手术生育二胎有充分的法律依据,并且还能在精神上抚慰双方的老人。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 四级高级法官 宫静:
就是当时在再审过程当中,原告的公婆也来到庭审现场,向法庭也明确表示愿意尽自己所能去帮助这个原告去抚养有可能出生的这个二胎子女,所以我觉得这些因素可能都需要在案件里面去考量吧。
再审后法院最终作出暖心改判,医院继续履行医疗服务合同为李女士实施胚胎移植手术。
后因疫情等因素,2023年李女士实施胚胎移植手术,很可惜没有成功,但是她也接受现实。
2025年2月2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与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共同主办的新时代推动法治进程2024年度十大案件宣传活动结果揭晓,一起保障丧偶妇女辅助生殖权益案引发关注。
这起案件中的当事人与本案中的李女士经历相似。她希望医院在丈夫张某去世后继续为自己实施胚胎移植手术。医院以单身妇女不得实施辅助生殖技术拒绝。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认定。原告作为丧偶妇女不属于单身妇女范畴,其继续移植胚胎的诉求符合伦理道德和法律精神,判决医院继续履行医疗服务合同。
伴随科技发展和新型医疗方式的不断涌现,类似案件逐渐增多,这些具有标杆意义的司法判决不仅为丧偶妇女实现生育权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后盾,更在冰冷的条文之外,注入了一份理解与温情。
来源:央视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