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群聊“八卦”被行拘,女教师坚称是闲聊
2024年11月,一则关于浙江台州天台县某中学女教师“卖淫被抓”的传言在微信群中流传,后该信息被天台县公安局确认不实,三名涉及传播该信息的女教师构成诽谤,被处以行政拘留。
林淼是唯一提出行政诉讼的人,她因在两个三人微信群和与两位好友的私信中谈及此事,被处以行政拘留两日。她认为该行政处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要求天台县公安局撤销对其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法赔偿拘留期间的经济损失,同时公开赔礼道歉。
该案于9月24日开庭审理,林淼告诉中国新闻周刊,庭审持续约四个小时,法官宣布择日审判。
案件同时牵涉到被造谣女教师何某某(化姓)的处境。中国新闻周刊了解到,她因此事受到严重情绪困扰,曾在朋友圈发文要求三人道歉,至今未获回应。
其后,事件的走向愈发复杂。林淼提供的截图显示,被造谣女教师曾将三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发布在至少两个社交平台,并在朋友圈公开了三人的姓名。
图为行政处罚决定书
逐步成形的谣言
何某某是在2024年11月27日得知自己被造谣后报了警。据多位受访者称,天台县公安局随后在多所学校排查,由此牵出了相关群聊记录。警方先找到曾在群聊中写出何某某名字的陈慧兰,再循线索发现了曾与她私信聊过此事的林淼。
2024年11月26日12时许,张敏在她和林淼、王蕾蕾组成的三人闺蜜群“仙女下凡”中率先抛出一句:“天台某中学有一个女老师卖淫”。
当日15时43分,林淼的好友陈慧兰注意到她所在的六人同事群在讨论该传言,随即私信了曾在传言学校就职的林淼求证,林淼回复称不知道具体是谁。
20多分钟后,陈慧兰再次追问林淼,得到否定答复一会儿后,她转发去一段文字,内容显示实际是有位男老师因嫖娼被抓,而非卖淫一事,两人就此聊了一阵。但到了18时许,陈慧兰又向林淼转述称有校内老师说“被抓真有个女的,而且真的是卖(淫)”,传言再度回到女教师身上。
20时左右,传言愈加具体。“闺蜜群”中的张敏私信林淼,询问某中学是否有个“某某”,“他们说是这个小姑娘,去年来的,长得蛮漂亮的”,林淼对照名单后写下了全名。张敏随即确认,“就是这个”。
随后,林淼告诉陈慧兰,“好像是语文组的,非常年轻”。掌握到这条特征信息的陈慧兰随即在六人群中转述。陈慧兰告诉中国新闻周刊,此时还不知道该女教师的名字,其后群成员开始“破案”。很快,传言的对象锁定为两位教师。
约半小时后,陈慧兰带着一位教师名字向林淼求证,林淼否定后写下一个姓氏,说“我也不熟悉,我听说的”。陈慧兰随即提出:“还有一个何某某比较年轻。”林淼回应:“嗯”。
接着,陈慧兰将该名字发到了六人群,提醒“不知道真假”。群里很快有人从公开信息中翻出何某某的照片。21时16分,陈慧兰转发给林淼,并表示担心可能是污蔑,别人造谣想毁了这个姑娘。林淼回应“不知道”,又回传了两张照片,询问:“说被抓了?”
陈慧兰把这三张照片转回六人群,说:“会不会是谣言?”而后,陈慧兰在另一六人群聊中,用特殊符号隔开写下了何@某#某,并说“期待是谣言我匿了我啥也没说”。
到次日上午,传言继续升级。陈慧兰私信林淼:“听说被抓了,一个月赚9万。”林淼问:“是何吗?有没有传错?”得到“是,都是这么说的”的答复约一个小时后,她在与父母组成的“果冻局长群”中写道,是天台某中学的语文老师。这是她继前一日在该群中发出听说了某中学的一个八卦,“要么是一个女老师卖淫,要么是男老师嫖娼,被抓走了”后,第二次提及此事。
与此同时,闺蜜群的另一人王蕾蕾也得到了相关信息。在当天近20时许,王蕾蕾在闺蜜群中发了一张照片,称“哥哥说这就是某中学卖淫的老师”。林淼和张敏未作回应。到了11月28日上午,林淼在闺蜜群中发出两张她之前传给陈慧兰的照片,并说:“好像是这个。被拘留了?”王蕾蕾回复:“照片怎么这么不一样”。
林淼称,此后该群再未讨论此事。
林淼在闺蜜群中发出两张图片(图/受访者提供)
造谣者另有源头
林淼提供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2024年11月26日,林淼在未核实信息真实性的情况下,将关于某教师卖淫的不实信息在微信群“果冻局长群”进行传播,并通过微信将该信息传播给陈慧兰。11月28日,林淼又将该不实信息在微信群“仙女下凡”进行传播。后该不实信息扩散,对该教师的名誉造成不良影响。其行为已构成诽谤,鉴于其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对其作出行政拘留2日的处罚。
而与林淼一同参与谈论此事的友人,也受到不同程度的处罚。闺蜜群里的另外两人,向林淼确认具体名字的张敏,被行拘2日;曾发出一张照片的王蕾蕾,未被拘留。而与林淼私聊此事再发到两个六人群的陈慧兰,被处行政拘留4日,但因其怀孕未被执行。处罚依据均指向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北京大学法学院宪法学与行政法学副教授彭錞对中国新闻周刊表示,在我国,诽谤行为同时受民法、行政法、刑法规制,分别构成民事侵权、行政违法和刑事犯罪。就客观行为特征而言,诽谤都是指“捏造+散布不实信息”,但三者主观要件有明显区别,作为民事侵权的诽谤可以是故意或者过失,而作为行政违法或刑事犯罪的诽谤则必须是故意。
就主观故意,警方在答辩书中指出,林淼与被造谣女教师何某某曾任职同一学校,对不实信息内容的“知情性”更具杀伤力,更容易被其他人所听信。警方据此认为林淼未审视自身,未核实信息真假,主观上存在明显的过错。
林淼则坚决否认。她称自己与何某某并不相识,且在与友人私信及群聊之前,社会中已存在大量相关传言,加上当地教育系统确有接连几件丑闻被证实,使她误以为该消息可信。
中国新闻周刊了解到,该案的争议焦点除天台县公安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还包括不实信息源头的确认及对林淼传播行为的认定。
就前者,林淼认为,警方在行政处罚中关于其谈论该信息的认定及传播的先后顺序的表述与事实不符,当庭警方也未提交与作出该处罚对应的相关证据。
至于不实信息源头,林淼强调,自己并未捏造事实,已有证据显示自己并非谣言始作俑者,警方此前也确认她不是该不实信息的源头。
一份林淼称被警方认可准确性的笔录中,记录了2024年11月26日上午,天台某中学多位老师在办公室谈论有女教师卖淫一事。当中一人称是某班班主任,另一位老师随即查阅名单并确定了是谁,并将该消息告知向其打听的同事李某某(化姓)。当日19时许,李某某又将消息转告给碰到的张敏,而张敏正是林淼闺蜜群中最早提出该话题的人。
关于林淼的传播行为,警方在庭审中提出,将何某某的名字与卖淫对象图片进行确认关联的是林淼。在2024年11月26日21时许,她为了加强信息确认,还上传了两张照片,由此认定,她在该不实信息传播过程中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对此,林淼反驳称,“推波助澜”应以主观恶意为前提,而她直至2024年12月3日警方告知她信息为谣言时,才得知该信息不实,当时也有积极配合警方溯源。她还解释说,发送上述两张照片是为了核对与友人提供照片的差异,而非确认身份后再继续传播。她还认为,被造谣女教师的名字在某中学具有唯一性,“有无照片都不影响她身份信息的确认”。
关于信息传播造成的影响,警方查询某社交平台数据后发现,涉及被造谣教师名字的搜索量在2024年11月26日至30日达到高峰。警方认为,林淼通过微信群、私信等方式传播给家人及朋友的行为构成散布。而这种基于特定熟知关系的点对点散布,往往会给信息接收者造成可信度极高的假象,大大提高二次传播的风险。本案中陈慧兰的行为恰恰就实施了二次传播的行为。基于网络快速传递的特殊性,该不实信息被大量扩散。
林淼则质疑这一说法。她说,两个三人群聊中自己与闺蜜和父母是就社会问题非常私密和小范围的聊天,也向群成员确认并未外传。庭上曾要求警方出示自己两个三人群聊及陈慧兰两个六人群聊外传的证据,警方没有提供。
她还强调,自己所发照片与被造谣教师报案提供的照片完全不同,且经过比对,陈慧兰转发给自己和王蕾蕾发在闺蜜群中的那张照片截图,与后续被造谣女教师发布在社交平台的截图也并不重合,“手机型号以及截图上的时间和电量都不一样”。她认为,这些细节显示,警方所称的“疯传”及由此造成对该老师的影响并非自己和朋友的私密谈论所致。
陈慧兰转发了六人群中同事搜到的照片,林淼又回传两张(图/受访者提供)
是闲聊还是传谣?
9月25日,林淼对中国新闻周刊表示,她依然认为自己的行为属于“闲聊”,而非“传谣”。她提起行政诉讼的原因之一,是无法接受自己作为传播链的下端被行政拘留,但更早的传播者却未被认定为诽谤,“从头到尾应该去关注和追溯最早刻意捏造并恶意传播的人”。
而被处以行政拘留4日,因怀孕未被执行的陈慧兰受到了党内警告处分。她告诉中国新闻周刊,从警方处得知信息不实后,第一反应是歉疚和震惊,“觉得自己做错了,也觉得那位女教师很惨”。她表示,当时曾想道歉或赔偿精神损失。
然而,警方在庭审中提到,三人至今均未向被造谣女教师道歉。
林淼称,自己和朋友们受到行政拘留的处罚远超她们的行为的严重性。而被造谣教师随后将她们的处罚决定书发布在社交平台,并在朋友圈点名,也引发她们多次濒临崩溃。林淼强调,她与朋友们与被造谣教师并不相识,也无联系方式,警方也未搭建沟通渠道。“我相信我们都愿意为当时听信社会传言,并在非常小范围的讨论向她致歉,因为这是我们私德有亏。”
除生活外,她还称,行政处罚对自己的职业发展造成影响,“我是一个有违法经历被拘留过的人,任何人都可以拿这个事攻击我”。
陈慧兰也坦言,时隔近一年,已经不想再谈论自己的行为被认定为诽谤这件事的是非对错,只是这段经历让她对自我产生怀疑,每当看到有关行政拘留的案例,自己都会心头一紧,不由自主地点开细看。“这是一个深刻的教训,让我明白网络言论的法律边界,远比我们日常生活中以为的要更加严肃和清晰。”
(除彭錞外,其他受访者均为化名)
记者:解雪薇
编辑:胡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