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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文掌握! 上班路上被洪水冲走,人社局:“不算工伤”,法院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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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班路上被洪水冲走,人社局:“不算工伤”,法院判了!

上班路上被洪水冲走,人社局:“不算工伤”,法院判了!

最近这段时间,全国多地遭遇暴雨,如果职场人上下班途中被洪水冲走并伤亡,算工伤吗?

一职工就不幸遇上此事,家属与人社局的官司一路打到高院,法院最终会怎么判?

晚上十点上班被洪水冲走

水位下降才发现遗体

纪某为河南某市某工厂员工。

2021年7月21日19时30分左右,河南某市天降暴雨。21时左右,某镇某村防汛工作人员在某路与某路交叉口往南过桥后200米处拉出警戒线,并设卡劝返行人和车辆。

22时左右,现场人员发现纪某从南向北驾驶电动自行车至某路口,防汛工作人员呼喊阻止其通过,并派铲车上前救援,但水流太猛,救援未果,现场人员看到纪某被水冲走。水位下降后,纪某的遗体被发现。

不幸发生后,工厂为纪某向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

人社局:不予认定工伤

人社局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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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路段已由专人阻止,不得通行,纪某作为成年人,应当认识到自己将要通行的路段已无法通行,其本人对自身受到的事故伤害应当承担全部或主要责任。

■其次,即使认为纪某是受到交通事故伤害,其在该次交通事故中也应当承担全部或主要责任。纪某应当意识到进入洪水有巨大的危险,其在防汛工作人员呼喊阻止其通过的情形下仍继续前进,其本人应当承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

纪某受到的伤害,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情形,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法院判决:应认定为工伤

人社局要求再审

纪某家属不服。

纪某家属认为,纪某因工作途中受到的伤害应认定为工伤,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是交通意外事故。纪某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意外身亡,其无违法行为,对交通事故的发生也无过错,本人无责任或次要责任,不具有《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不应当认定工伤的情形。由于暴雨造成路面大面积积水,有关责任方没有设置危险标志也未派人看守,天还一片漆黑,纪某为厂里的利益冒着生命危险去上班不幸发生意外交通事故应认定为工伤。

随后,纪某家属提起诉讼,要求认定为工伤。对此,法院判决:是交通事故且非职工主责,应认定为工伤

一审、二审均认为人社局出具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事实不清,主要依据不足,撤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并责令人社局限期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但人社局不服,向高院提起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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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驳回人社局的再审申请

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各方当事人对纪某系在上班途中因遭遇洪水意外死亡的事实均无异议。

1、关于纪某的死亡是否系受到交通事故伤害的问题。

公安局某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载明,纪某系驾驶二轮电动自行车行至某市某路与某街路口时,因天降暴雨路面过水较深,发生交通事故意外死亡。

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因天降大雨导致路面过水较深致被洪水冲走亦是一种意外,故纪某在上班途中驾驶电动车被洪水冲走意外死亡,符合交通事故构成要件,人社局辩称本案事故发生时纪某面对的是洪水而非道路,其进入洪水中受到伤害不属于交通事故的主张不能成立。

2、关于纪某对该次交通事故是否负主要责任的问题。

人社局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该事故的发生系由于纪某本人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造成,亦不能证明纪某具有《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不得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况且在当时夜间天降暴雨的情况下,纪某对前方路况难以作出准确判断,在此情况下无法苛责当事人准确快速作出反应,人社局认为纪某应当对危险有充分认识、受到伤害有其自身主动性,故其本人应当承担全部或主要责任的主张不能成立。

因此,人社局作出的被诉《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事实不清,主要依据不足,原审法院判决撤销本案被诉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并责令人社局限期重新作出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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