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底是法官疏忽,还是另有隐情?”四川内江私企老板钟先生一头雾水。
他告诉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早在2007年,他花220万买水泥厂,有一次意外发现法院卷宗里躺着同一案件、同一案号、判令还款金额却相差150万元的两份“阴阳”判决书。多年来他多方反映,至今问题尚未彻底解决。
钟先生通过公开竞拍取得的水泥厂 受访者供图
意外发现
花220万竞拍水泥厂,发现法院卷宗里有“阴阳”判决书
今年59岁的钟先生,系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田家镇人,目前在当地开有一家驾校。
他介绍说,大约20年前,他开有一家运输公司,掘到了第一桶金。2007年6月下旬,他看到报纸上刊有一则关于四川省内江水泥制品厂(以下简称水泥厂)的拍卖公告,称其中房产约13607平方米,债权969.77万元,“整体拍卖,起拍价220.4万元。”
“同年7月11日上午,经公开竞拍,我最终以起拍价将该水泥厂盘了下来。”钟先生说,后来在规定时间内支付了款项,随即开始清理相应债权,发现水泥厂此前曾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江分行(以下简称建行)贷款,双方曾打过多起官司,为进一步弄清问题,他到内江市东兴区法院档案室查阅相关资料。
钟先生说,令他诧异的是,他在卷宗里查阅到两份案号相同、内容基本相同、落款时间相同,但判决还款金额不同的“阴阳”判决书。
蹊跷差额
建行起诉水泥厂归还584万借款,法院两份判决结果相差150万
钟先生提供的这两份判决书显示:案号尾数均是第1103号,落款时间均是2003年8月29日,审判员、书记员均相同,两份判决书均有“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的水印,上面均盖有该法院的档案业务专用章,两份判决书的字体字号迥异,均载明原告是建行,被告是水泥厂,系公开开庭审理。
建行诉称,水泥厂于1999年9月20日与他们签订借款合同,“向我行借款1247.50万元,用于流动资金周转,借款期限为1年,同时签订了抵押合同,办理了抵押登记,借款逾期后,经催收,除偿还部分借款外,尚欠584万余元,请求判令对方立即偿还借款本息。”作为被告的水泥厂辩称,原告所述基本属实,该厂已偿还借款813万余元,尚欠434万余元,未按约还款是因为厂里经营困难,请原告谅解。
内江市东兴区法院审理查明,双方当初确实约定了那笔借款,月息0.585%,同时双方当事人为确保合同履行安全,订立了以水泥厂所有房屋及国有划拨土地的使用权作为借款抵押,借款逾期后,水泥厂尚欠434万余元及其利息。
该法院一份判决称,水泥厂应偿还建行借款434万余元及其利息,“逾期,原告有权在拍卖抵押物价款中优先受偿。”同时判决案件受理费等共9.96万元由水泥厂承担。
两份判决书最后的判决结果相差150万元 受访者供图
然而,另一份同案号判决书的内容与第一份基本一致,只是在“经审理查明”中称,“借款逾期后,水泥厂尚欠584万余元及其利息。”最后判决水泥厂偿还建行该笔借款。记者注意到,这份判决书在判决部分的“584万余元”后面用笔添加了“及其利息”4个字,并盖有长条形的校对章,两份判决书最后的判决结果相差150万元。
债权转移
水泥厂被抵押财产拍卖无果,建行债权曾发生两次转移
同一案号出现两份金额相差150万元的判决书,究竟以哪份为准呢?
有知情人士称,水泥厂有人曾通过信访方式将此事反映到四川省信访局,称东兴区法院制造“阴阳”判决书,借还款金额相差150万元,要求重新调查审理,希望查清真实情况。
后来该法院以书面形式回应称,判决水泥厂偿还尚欠的434万余元及其利息,“该案审理程序合法,事实清楚,于审限内审理完毕,处理结果适当。”
该判决生效后,建行向东兴区法院申请执行。该法院的一份民事裁定书显示,他们对水泥厂的抵押财产进行了拍卖,无果,后来裁定将其相关财产按相应的评估价抵给建行用以清偿债务。
相关知情人士还告诉记者,水泥厂属于国企,后来改制,事发后建行的该债权被两次转移,最终钟先生通过竞买购得该债权,该法院裁定他为申请执行人。
纠错再审
21年后法院院长纠错启动再审,二审已开庭尚未宣判
钟先生称,自己成为申请执行人后,以当初“阴阳”判决书金额相差太大为由,多方维权要求纠错,希望执行那份尚欠584万余元及其利息的判决。
2024年7月8日,时隔21年之后,东兴区法院出具民事裁定书称,原审原告建行与原审被告水泥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该院于2003年6月27日立案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公开审理,于同年8月29日作出第1103号民事判决,该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案经该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民事判决书确有错误,应予再审,裁定“本案由本院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书执行。”
第二天,该法院再审立案后,另行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钟先生作为第三人参加再审诉讼。
钟先生介绍,再审时,建行诉称原相关事实外还称,当初水泥厂在未还清贷款情况下改制,要求支付借款金额10%的违约金,原审未判决处理违约金,请求再审一并处理。水泥厂辩称,至当初起诉之日他们曾多支付了利息,抵扣本金后尚欠借款本金约210万,建行在原审中未主张违约金,该请求不属于再审范围等,“原审判决错误,应依法予以纠正。”
2025年5月15日,东兴区法院出具判决书称,撤销21年前该法院出具的那份第1103号民事判决,水泥厂向建行归还借款本金584万余元并支付利息,如果水泥厂未按该判决履行付款义务,则建行有权在对方提供的抵押物的折价或拍卖、变卖价款优先受偿。
钟先生说,宣判后他和水泥厂不服,均向内江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他特别称,东兴区法院再审时逃避“阴阳”判决事实,属于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该再审判决或依法改判,同时请求判决他为该案诉讼主体等。
据悉,2025年9月5日,该案二审已开庭审理,法官未当庭宣布审理结果。
相关回应
涉事法官否认“阴阳”判决,称判决书数字出错做了纠正还做了笔录
近日,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辗转联系上了22年前负责审理该案的审判法官彭先生,他已退休多年。
彭先生表示,所谓的“阴阳”判决,系当初工作失误造成的。
他回忆说,那两份判决书当时不是同时发出去的,水泥厂的委托代理人梁先生来领判决书时,发现判决数字整错了,“当时我当着他的面给建行方面打了电话,对方同意修改,我还给梁做了笔录。”
他说,后来有人向上级反映,四川省高院调查后责令东兴区法院对他因工作失误、作风不严谨进行批评教育。
水泥厂当时的委托代理人梁先生如今也70多岁了,他对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回忆说,当初他是水泥厂的法律顾问,“有一天上午,建行方面把判决书领了回去,我是下午去领的,我一看判决金额与庭审时双方认定的不一致,我给彭法官说金额弄错了,他当着我的面取下其中一页,重新打印并校对后盖了公章交给我。”梁先生介绍,彭法官当着他的面给建行的委托代理人打了电话,叫对方把领走的那份判决书拿回来,对方同意了,“后来是否拿回来了,我不清楚。彭法官还给我作了笔录,内容主要是判决金额问题,以及为啥改动等。”
梁先生称,建行委托代理人领走的那份判决书的归还金额应该是584万余元那一份,修改后那一份的判决金额是434万余元。
钟先生给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提供了他在该法院卷宗里发现的笔录,显示作笔录的地点在东兴区法院办公室,询问人是彭法官,被询问人是水泥厂财务处长曾先生和委托代理人梁先生。彭法官问他们,该法院制发的第1103号民事判决书在有关数据计算上有笔误,为节约诉讼成本,减少诉累,经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现将已发出的两份法律文书收回,对有关笔误数据更正之后再发还给他们,“我院也就不再制作更正笔误的裁定了。”“如果你们那里还有未曾更正的原件,请你们自行销毁,如果是复印件请不要再外传或使用。”
记者注意到,该份笔录上只有梁先生的签字,没有曾先生签字,落款时间是2003年11月5日,离该案宣判时间已过去两个多月,此时已处于执行阶段。
钟先生表示,他怀疑这份笔录是后来补的,“梁先生说取下其中一页重新打印,那为何两份完整判决书的字体各不相同呢?”
彭先生告诉记者,他不清楚那两份判决书为何都来自东兴区法院,也不清楚2024年该法院启动纠错再审一事,“当初宣判后他们双方都没有上诉。”
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联系上了东兴区法院办公室,一名工作人员称法官审案是终身负责责,如果有错哪怕退休了也会被追责,因此事年代久远,自己不清楚情况,建议问该法院督察室,然而记者多次联系对方,未果。记者曾辗转联系建行方面,亦未果。
律师说法
法官如过失出错应受纪律处分,若系故意应担刑责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师赵良善认为,如果是过失导致判决书错误,法官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3条规定,一审宣判后,原审法院发现判决有错误,当事人在上诉期内提出上诉的,原审法院可以提出原判决有错误的意见,报送二审法院,由二审法院按照二审程序进行审理;当事人不上诉的,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
赵良善强调,实践中如果判决书尚未送达当事人,法官可以直接修改判决书内容后再送达。如果判决书已经送达当事人,通常需要通过审判监督程序进行纠正。对于已经发出的判决书,一般不建议在原件上直接修改并盖上校对章,而是应当收回原件,重新制作并送达新的判决书。
赵良善介绍,如果是过失导致制作、送达诉讼文书错误,造成严重后果的,根据《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第十八条规定,法官应承担违法审判责任,可能会受到纪律处分,如批评教育、警告、记过等。
如果是故意制造两份不同的判决结果,属于严重违法行为。根据《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第十四条、第十八条规定,法官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出错误裁判,或者私自制作诉讼文书,故意违背合议庭评议结果、审判委员会决定的,应承担违法审判责任。
同时,《法官法》第46条规定,法官若存在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出裁判的行为,应当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赵良善表示,该案中,如果法官故意制造“阴阳”判决书,可能构成徇私枉法罪。《刑法》第399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赵良善解释,关于笔录只有一人签名的问题,确实存在程序瑕疵,涉嫌违规。正常情况下,笔录应当由参与人签名或盖章,以确保真实性和合法性。
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 黄平 编辑 李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