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原检验科主任暗中将350万元“灰色收入”存原保姆账户,原保姆发现后花81万元买豪华车,大额打赏男主播

2018年至2019年,湖北省荆州市公安县人民医院原检验科主任董华,借用了原来自家保姆郭志香的两张银行卡,暗中将巨额资金,以现金方式或转账方式存入,并长期持有这两张银行卡。
2023年,郭志香无意间得知自己名下的卡里竟然有如此多的资金,于是到银行挂失了原来的两张卡,重新办卡后,再把账户里的资金进行多次取现,总计350万元。
这350万元,郭志香给丈夫转款260万元,后者拿了81万元去买了辆豪华商务车。郭志香也借给了弟弟30万元。至于她自己,则做美容花了3万多元,同时在抖音直播间里,郭志香还大额打赏了男主播……
2024年,公安县公安局认为郭志香“拿走”董华巨额资金之举,涉嫌盗窃罪,将郭志香刑拘。公安县检察院后同样以此罪名向法院提起公诉。
在法院审理阶段,公安县人民法院认为郭志香上述举动符合“侵占罪”,而“侵占罪”属自诉案件,故裁定终止审理。
随后,董华就此提起自诉。
2025年8月,公安县人民法院判决,郭志香犯侵占罪罪名成立,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
2025年8月31日至9月3日,数位知情者向经济观察报记者介绍了上述案情。
董华为什么要将如此巨额的现金,存到原先保姆的银行账户之中?这一颇有些“黑色幽默”的案件背后,还隐藏着什么?
图为湖北省荆州市公安县人民法院
医院检验科主任被留置 保姆亦被刑拘
知情者向经济观察报记者介绍,1974年出生的郭志香,为湖北荆州公安县人,在她十几岁的时候,就到了董华家中做保姆。
董华,1962年10月出生,亦为公安县人。他曾长期担任公安县人民医院检验科主任,后又任检验科、病理科、血液科技术负责人。
公安县地处湖北湖南交界地带,常住人口超过70万。公安县人民医院官方网站介绍,该医院始建于1953年,现占地面积261亩,建筑面积16万平方米,有员工1400余人,编制床位1500张,年门诊量约53万人次,出院约4.9万人次,为三级乙等医院。
2024年4月,董华被公安县监委留置。

“董华在案发前已经退休了,后来又被退休返聘。”一位知情者向经济观察报记者介绍。
4个月后,董华家里原来的保姆郭志香被公安县公安局刑拘,罪名为盗窃罪。
董华一案,后进入司法程序。
2025年年初,公安县人民法院判决,董华犯受贿罪,处有期徒刑10年,罚金95万元;犯洗钱罪,处拘役6个月,罚金5万元。两罪并罚,共处有期徒刑10年,罚金100万元。
在受贿罪方面,法院认定,董华在2010年至2023年,利用职务之便,在公安县人民医院医疗设备、试剂、耗材采购和引进过程中,从包括达安基因(002030.SZ)公司区域总监等数家单位及个人手中,共收取了650万元的财物。
而在洗钱罪方面,法院认定,董华将部分受贿获得的钱财,在2021年3月至2022年10月,用ATM机存现的方式存在郭志香名下的两张银行卡中。其中,一张是尾号为“1161”的湖北农村商业银行银行卡,另外一张是尾号为“2303”的中国工商银行银行卡。此举构成了洗钱罪。
医院原检验科主任获350万元“灰色收入”
保姆案从公诉变为自诉 罪名由盗窃变为侵占
最初,郭志香的案件在公安调查阶段和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涉嫌的罪名均为盗窃罪。
检方指控,2018年至2019年,郭志香用自己的名字开户,分别在湖北农村商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各办了一张银行卡后,将两张卡交给了董华使用。
2023年10月,董华因为需要大额取现,带着郭志香到湖北农村商业银行的柜台取了10万元。此时郭志香才得知,自己名下的账户里竟存有巨额资金。
司法材料显示:2023年11月,郭志香瞒着董华,到湖北农村商业银行以及中国工商银行挂失了那两张卡,并补办了新卡。
随后,郭志香从两张卡里进行多次取现,共计金额350万元。这些钱,她拿了其中260万元给自己的丈夫。后者将资金用于偿还债务,维系公司经营等等。另外,他还花了81万余元,购买了一辆挂有奔驰标志的傲旋豪华商务车。
此外,郭志香还借给了自己的弟弟30万元。至于她自己,从2024年1月至2024年7月,郭志香在荆州的一家美容院里,消费了3万多元;在抖音直播间里,她也进行了大额充值消费,打赏那里的男主播。
2023年11月18日左右,董华发现自己持有的郭志香的银行卡无法使用了,于是找到郭志香。董华这才得知,卡已被挂失,钱款则被郭志香取出了350万。
董华让郭志香拿着两张新卡到银行,取出了其中剩余的102万元;又让郭志香将她手头留存的5万元,转给了自己。但是,董华并没有选择报警。
知情者介绍,董华持有的郭志香的两张银行卡,除了他存入的现金385万余元之外,还有一些通过转账方式收支的资金。
根据董华的自述,2020年5月,彼时还在公安县人民医院任职的他,注册成立了湖北楚诺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下称“楚诺德公司”),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唯一股东均为郭志香,但实际上郭志香并没有参与这家公司的经营管理。楚诺德公司的部分资金,也是通过他持有的郭志香的那两张银行卡进行周转。
董华还称,“因为自己的钱来历不清”,同时郭志香当时也没有还款能力,所以在他发现郭志香“取走”了银行卡里的350万元资金之后,他也只能让后者写了一张欠条。
欠条的内容为郭志香向董华的儿子借款350万元,借款的时间则写在2023年5月。这一切都是为了隐瞒董华才是这些钱款真正的“主人”的真相。
知情者向经济观察报记者介绍,本身并没有什么经济能力的郭志香,此后并没有归还这些钱款。在2024年董华被留置之后,他交代了郭志香之事,这由此导致了后者的案发。
而经过计算,董华仅仅以现金方式,前后共向郭志香名下的两张银行卡里,就存入了约385万元;此外,还有楚诺德公司的一些资金,也利用了这两张银行卡进行收支周转。
如果以盗窃罪判罚,350万元的金额属于“数额特别巨大”,郭志香将被判处10年以上的有期徒刑乃至无期徒刑。
郭志香一案,进入法院审理阶段之后,事情发生了变化。
2025年5月,公安县人民法院认为,郭志香取走自己名下银行卡里的资金,以及“拒不退还”等情节,“符合侵占罪的构成要件”而“侵占罪属于告诉才处理的自诉案件”。由此,法院裁定,终止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侵占罪是指“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2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董华随后就此提起自诉。此时郭志香选择了认罪认罚。
2025年8月,公安县人民法院“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处郭志香犯侵占罪罪名成立,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罚金2000元。同时,责令郭志香向董华退赔345万元。
郭志香犯侵占罪罪名成立 图为法槌
来源:经济观察报 B4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