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例假后游泳大出血向场馆索赔,游泳馆:同意补一张季卡 律师解读

8月5日,一则“女子例假后游泳大出血向场馆索赔”的新闻引发热议。据媒体报道,当事人龚女士在例假刚结束就去学游泳,但游完回家却在当天夜里大出血,随后住院治疗。对此,龚女士认为,发生此事是因为游泳馆没有事先告知例假结束后过几天才能游泳,故而要求赔偿损失。
涉事的游泳馆则回应红星新闻称,龚女士确实在该店报名学游泳,目前只来了事发时那一次,还剩下多节课未学。且在此事发生后,龚女士也曾提过赔偿损失等要求,但目前游泳馆只同意给其补一张三个月的季卡,“但她不接受,便再没来找过我们。”
对于该起纠纷的相关问题,有律师表示,游泳馆无强制提醒义务,且尚无证据证明龚女士是因为在游泳馆游泳导致的大出血,因而不宜认定游泳馆承担责任,但若是龚女士因身体原因无法继续游泳,则有权主张解除合同并要求退还尚未使用部分的费用。
女子索赔
例假刚结束去游泳,当天夜里大出血
认为游泳馆没有尽到提醒义务
据浙江电视台钱江视频报道,浙江桐乡的龚女士称,前两个月自己例假刚结束就去学游泳,游完后,当天夜里就大出血。龚女士说,这次出血量非常大,自己甚至用上了纸尿裤,来了7天,出血量丝毫没有减少。虽然吃了止血药也无济于事,直到出现头晕症状才去医院。
桐乡市第一人民医院检查显示,龚女士子宫异常出血,中度贫血,并且有肌瘤和息肉,住院4天花了七千多元。在这期间,龚女士也把这个情况反映给了游泳馆的工作人员。相关聊天截图显示,游泳馆的教练钱某某曾回复龚女士说,“经期不能游泳,刚结束也不行,经期结束了,宫颈口不一定完全闭合。看个人身体状况,下次可以多等几天。”
龚女士的医院检查信息截图
对此,龚女士认为,弄成这样绝对和游泳有关,因为游泳馆工作人员(事前)没尽到提醒义务,办卡时也没告知要例假结束后过几天才能游泳,要求游泳馆送她一张两千元的游泳卡作为赔偿,但是游泳馆方面不同意,双方不欢而散。
游泳馆的工作人员在视频报道里称,大家都是成年人,像女性生理期的注意事项,自己应该非常清楚,所以提醒并不是工作人员的责任。另外,该工作人员也表示,送一张游泳卡不可能,补几个月可以考虑。只是,龚女士不接受处理意见,提出要退卡退钱。
游泳馆回应
只同意补一张三个月的季卡
“但龚女士不接受”
8月5日,红星新闻记者致电了涉事的游泳馆——力美游泳健身。接线人员告诉记者,龚女士此前确实在该店办卡学游泳,“(报的)学游泳的培训课程,本来应该上10次,她就上了1次。因为她例假结束后,马上就来游泳了,然后回去她觉得身体不舒服。”
该接线人员说,上述纠纷发生后,龚女士曾来协商过相关问题,但游泳馆只同意给其补一张三个月的季卡,但龚女士不接受,便再没来找过他们。
另外,记者也以消费者的名义致电了力美游泳健身的另一家分店。工作人员在得知记者是女性,想报游泳课程学习后,便介绍了费用、馆内情况,以及注意事项,并未告知是否需注意经期情况。直到记者主动提及,对方才表示经期需尽量避开游泳,“经期前后你上课如果说上到一半来月经的话,可以停掉,到时候再来上课也可以。”
事后游泳馆教练曾回复龚女士的聊天记录(钱江视频报道截图)
律师解读
游泳馆无强制提醒义务

龚女士可因身体原因主张解除合同
那么,针对上述事件,游泳馆是否有义务提醒消费者“经期结束后不宜立即游泳”?龚女士能否就此要求赔偿或退卡?红星新闻特意咨询了2名专业律师进行解读。
“游泳馆无强制提醒义务,不应承担法律责任,但可采取柔性提示(如健康须知)以减少相应纠纷。”北京市中闻(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谭敏涛告诉记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游泳馆的安全保障义务通常针对如溺水、滑倒、救援等明确、普遍的风险,而女性生理期结束后不宜立即游泳这类因个体差异产生的风险,尚未被纳入法定强制提醒范畴,“并且,女性生理期注意事项属于‘普遍性的常识性的健康风险’,不属于游泳馆必须强制告知的范围。目前,国内游泳场馆的管理规范,如《游泳场所运营服务规范》也并未将‘生理期游泳提示’列为强制内容。”
另外,谭敏涛也表示,龚女士出血原因是否是游泳馆造成的,需通过专业医学鉴定来证明因果关系,“由专业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依据龚女士的病历、检查报告,结合其身体状况(如本身存在肌瘤和息肉),分析游泳行为与大出血之间是否存在医学上的因果联系,然后,再判断游泳是否是诱发大出血的直接原因或重要诱因。但因为游泳馆本身并无法律上的强制提醒义务,所以,即便真是游泳导致了龚女士大出血,也不宜认定游泳馆承担责任。”
龚女士与游泳健身馆负责人争论(钱江视频报道截图)
而对于龚女士就此要求赔偿或退卡的请求,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赵良善则表示,从赔偿角度看,因难以证明游泳馆存在过错及游泳与大出血有直接因果关系,龚女士要求游泳馆赔偿一张游泳卡可能缺乏充分法律依据,“但从退卡角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消费者因身体健康等合同基础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其明显不公平的,可以与经营者重新协商。因此,龚女士因身体原因无法继续游泳,有权主张解除合同并要求退还尚未使用部分的费用。”
赵良善还说,由于此类健康风险不属于法定强制提醒范围,且合同中通常也不会对此有明确约定,所以一般不构成服务瑕疵或违约。但如果游泳馆在经营过程中,一贯未对任何可能影响消费者健康的风险进行任何提示,存在明显疏忽,可能会被认定存在一定的服务瑕疵。
红星新闻记者 罗梦婕 实习生 郑子翼
编辑 包程立 责编 魏孔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