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岁女童16楼坠亡,当天发生了什么?

今年7月,湖北孝昌3岁女童惠惠独自一人跑到电梯过道处攀爬窗户,不幸从16楼公共区域的窗户坠亡。
事发后,惠惠的父母认为,小区的建筑设计存在缺陷,且物业公司未能及时发现危险隐患并予以消除,应对女儿的死亡承担部分责任,但对方坚称无过错。
不得已,惠惠的父母起诉了小区开发商、设计方、物业公司三方,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共计51万余元。
9月19日下午,该案在孝昌县人民法院开庭,经过3个多小时审理,法院宣布择期宣判。
女童爬上灭火器箱,不幸从窗户坠亡。图/受访者提供
幼童从16楼过道窗户坠亡
这起案件发生于湖北省孝感市孝昌县花园镇某小区。7月8日上午8时许,家住16楼的黄女士下楼丢垃圾,将不到3岁的女儿惠惠独自留在家里玩耍。在黄女士进入电梯26秒钟后,惠惠便打开自家的入户门,跑向楼道寻找母亲。
监控显示,大约3分钟后,惠惠从电梯旁的窗户坠落身亡。惠惠父亲徐先生提到,女儿坠楼至楼下的私家车上,车辆天窗都被砸破。
孝昌县公安局兴城派出所出具的《非正常死亡证明》显示,事发后,警方接110指挥中心转警,称某小区有一名小孩坠楼,接警民警立即赶赴现场。经查,惠惠是从16楼楼梯间意外坠落,孝昌县第一人民医院医务人员现场检查无生命体征。经调查走访和现场勘查,属非正常死亡。
由于16楼电梯过道没有监控,徐先生夫妻无法得知惠惠坠楼前的行动轨迹。他们猜测,女儿走到电梯间后,可能是够不到电梯按钮,才走向电梯旁边的窗户。
徐先生称,惠惠身高仅有92厘米,原本无法爬上95厘米高的窗台。但不巧的是,窗台下方放置了一台约60厘米高的灭火器箱。“孩子可能是踩着灭火器箱,才爬了上去。”
在徐先生的印象里,小区楼道里的灭火器箱的摆放并无相关规范和要求,“十多斤,成年人随意拎,今天丢在这儿,明天放在那儿,物业也没有重视这个(放在窗户边)安全隐患”。
徐先生还认为,楼道窗户的设计缺陷也间接造成了女儿死亡。他提到,小区楼道的窗户并没有安装防护栏或限位器,也就是说,平时窗户可以向外打开90度,“头都能伸出去,这种情况下,还没有任何防坠落的安全提示”。
事发当天,小区多名业主曾在业主群里提出,希望物业能给楼道间窗台加设栏杆,同时重视相关安全隐患。但物业随即解散了该群。
中国新闻周刊尝试联系该小区物业公司,电话未能接通。
徐先生表示,事发至今,涉事小区仍未对楼道间的窗户增设任何防护措施。
惠惠生前照片 图/受访者提供
家属起诉开发商和物业方
事发后,徐先生与小区物业、开发商进行了调解。他曾提出10万元的赔偿金,但物业方只愿意支付1万元的人道主义补偿,“他们认为自己没有任何责任”。
徐先生表示,女儿到今年8月才满3岁,作为第一监护人,家长的责任不可推卸,但他们认为,小区开发商、设计方和物业公司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也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为此,徐先生夫妻对上述三方提起了民事诉讼。
《民事起诉状》显示,原告徐先生夫妻认为,小区设计方、开发商在开发建设中存在进户门向外平开、楼梯间窗台过低、楼梯间窗户向外平开窗、未安装防护装置等设计建设缺陷,也是此次悲剧发生的原因。
同时,徐先生夫妻还认为,物业公司未协助做好窗户防护、限位装置、未装贴警示标志、随意放置灭火器箱等管理过错。因此,上述三方应对此次惠惠坠楼死亡承担赔偿的部分责任。
徐先生在起诉状中提出了518322.25元的损失赔偿。他表示,这是根据当地的收入标准计算得出,“我们只是追究这三方应该承担的责任”。
根据我国住宅设计相关标准,楼梯间、电梯厅等共用部分的外窗,窗外没有阳台或平台,且窗台距楼面、地面的净高小于0.9米时,应设置防护设施。
也就是说,徐先生所在小区的窗户高度符合标准,然而,灭火器箱的摆放位置、窗户未加装限位装置也是未能及时排除的安全隐患。
近年来,多地曾出现居民不慎坠楼的案例。
2024年11月,河南商丘74岁老人徐某不幸坠亡,家属提起诉讼,向小区开发商及物业索赔34万余元。
法院在二审中提到,该意外事故的发生系徐某不慎所致,酌定由其自行承担90%的责任。而涉案窗台净高低于0.9米,因而开发商和物业公司承担5%的责任,分别赔偿曹某等1.6万余元。
据汉滨区人民法院消息,2024年9月,张某夫妇年仅7岁的儿子随父亲到某小区送装修材料。在张某送材料期间,孩子独自玩耍过程中乘电梯到16楼,从电梯前室窗户翻越至窗外坠楼身亡。
经现场勘测,事发窗户下沿水泥墙与窗台间有台面,从台面到窗户高度仅0.65米,低于0.9米标准且未设防护设施,窗户推拉幅度大,存在安全隐患。
因此法院认为,开发公司应担责,且物业公司未及时排查、处理隐患,未尽合理安全管理义务,也需担责。最终,双方赔偿各项损失共25余万元。
中国新闻周刊梳理发现,在类似的意外坠楼案件中,法院往往认定,坠楼人员及其监护人承担主要责任,小区开发商和物业公司是否担责,要看小区楼道窗户高度、推拉幅度、是否加装防护栏、是否及时排查隐患等。
对于该案,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公益律师赵良善认为,若经核查,楼道窗台高度、窗户开启方式、未装防护装置等不符合《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等国家规范,则构成设计与建设缺陷,开发商与设计方需承担责任,且通常责任比例可能在10%—30%。
“物业公司存在两大明确过错”,赵良善说,一是随意摆放灭火器箱造成安全隐患,二是未及时处理窗户防护缺失、未贴警示标志的问题,且事发后解散业主群回避责任,过错较为明显,责任比例可能在 10%—20%。
赵良善强调,灭火器箱是导致女童能爬上窗台的直接诱因,属于物业公司管理失职的核心证据,会显著加重其责任,使其在三方中可能承担相对更多责任。
该案一审结束后,徐先生告诉中国新闻周刊,小区开发商、设计方和物业公司三方的代理律师仍然坚称他们无过错,因此他决定不再接受调解,“我们接受法院的公平判决”。
记者:王春晓
编辑:胡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