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女童调座椅致2岁弟弟窒息死亡事件引发广泛热议。
因坐在第三排的儿子被汽车座椅挤压而亡,这对夫妻将车企诉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认为车辆座椅调节无自动感应回缩功能,存在设计缺陷和警示缺陷,请求被告公开道歉并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等共计200万元。
图为相关视频报道截图
法院最终判决驳回原告诉请。承办法官表示,法律不认可“有损害就一定是生产者责任”的逻辑,“监护不仅是亲情,更是责任”。
据了解,案发当天,宗先生驾驶商务车载着妻子吴女士、5岁的女儿和2岁7个月的儿子外出。据宗先生事后向派出所描述,10时左右他们到医院看病,妻子坐在第二排右侧,女儿在第二排左侧,儿子则在第三排左侧座位玩手机。
10时30分许,车辆在路口等红绿灯时,妻子突然发现女儿把座位调得很低,转身一看,座位竟压到了儿子的头,孩子趴在座位下毫无动静。宗先生紧急停车施救,送医后,小儿子因缺氧缺血性脑病抢救无效死亡。
悲痛之下,宗某夫妇将车辆生产公司告上法庭。他们认为,案涉车辆座椅调节没有自动感应回缩功能,压力过大存在设计缺陷,且未设置明显警示标识,车企未尽到警示义务,请求法院判令车企公开道歉并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等共计200万元。
而车企辩称,案涉车辆经国家强制认证,座椅为手动调节且符合国家标准,用户手册中已明确提示儿童安全座椅使用规范,不存在不合理危险。事故根源是家长未履行监护职责,未使用安全座椅还放任儿童自行操作。
最终,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宗某夫妇的诉讼请求。
为何法院会作出这样的判决?针对案件中的核心争议,记者采访了时任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未成年人与家事案件综合审判庭法官、现任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法官奚少君。
焦点一:车辆座椅是否存在“设计缺陷”?
记者:家长认为车辆座椅调节没有自动感应回缩功能,属于设计缺陷,这一主张为何未被支持?
奚少君:判断产品是否存在设计缺陷,关键看两点:一是,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情形;二是,是否存在未达消费者合理期待的不合理危险。
案涉车辆经过国家强制性认证,座椅调节是手动操控,可随时停止、锁定或回调,调节幅度在合理范围内,符合《产品质量法》规定的相应标准。这也意味着座椅功能完全由使用者自行控制,没有外力介入的不合理危险。
从消费者合理期待标准来看,座椅调节的设计目的是满足乘客出入、调整坐姿、利用空间等正常需求,通常不会预见到座椅调节成为 “致害工具”,也不会认为调节座椅时需要应对儿童突然陷入危险的异常情况。所以,本案中家长所述的场景,已经超出了座椅 “正常使用”的范畴,不能就此认定存在设计缺陷。
焦点二:车企是否尽到了“警示义务”?
记者:家长提到座椅未设明显警示标识,车企的警示义务到底应做到什么程度?
奚少君:产品的警示义务有其合理范围和限度,不是“无限责任”。判断警示是否到位,关键要看是否针对产品的正常使用方式、注意事项、常见危险因素等作出了必要、合理提示,且还应当注意审查警示缺陷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图为涉案多人座位示意图(图/网络)
本案中,车辆《用户手册》专门章节规定了“儿童保护装置”,明确要求“必须安装儿童安全座椅”,并警告“未正确安置儿童可能致命”,已经尽到了合理的警示义务。
更关键的是,本案损害的直接原因是儿童在无监护状态下操作座椅,即便座椅上再增加标识,也无法避免监护人完全失察导致的危险。简单说,警示不能替代监护,法律不认可“有损害就一定是生产者责任”的逻辑。
焦点三:监护职责在这类案件中为何如此重要?
记者:法院认为事故核心是监护失职,这一认定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奚少君:监护是法律赋予父母“不可转让的责任”。民法典、未成年人保护法都明确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教育、保护的义务,要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环境,采取配备儿童安全座椅等措施防止交通事故伤害。
本案中,家长存在多重监护失职:一是未给两岁多的幼儿使用安全座椅,事实上,很多地方已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例如《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就规定,“未满4周岁儿童须使用安全座椅”。
图为幼儿安全座椅(资料图/图文无关)
二是放任幼儿在行驶的车辆中脱离监护,让五岁孩子自行操作座椅,还长时间未关注孩子动向。这种“监管真空”才是悲剧发生的直接原因。
法律始终强调,家庭监护是未成年人生命安全的第一道防线,产品责任不能成为监护失职的“挡箭牌”。
奚少君最后强调,每个孩子的成长都离不开法律守护和家庭尽责。本案的意义不仅在于明确法律边界,更在于传递一个重要理念:安全座椅是“生命座椅”,监护意识是“防护铠甲”;父母的观护是孩子身边最可靠的“安全气囊”。
监护不仅是亲情,更是法定责任。要从源头上减少因认知不足导致的监护疏漏,让“关爱”与“责任”贯彻未成年人保护全过程,推动形成“幼有所护”的和谐氛围。
来源:法治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