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面新闻记者 周翼 山东泰安报道
19年前,山东泰安市,曾某、吕某、王某3人伙同姜甲儒家邻居袁某,入室抢走当时仅8个月大的姜甲儒后贩卖。今年4月2日,山东泰安“入室抢婴案”在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引发广泛关注。
9月19日,该案公开宣判,被告人曾某被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吕某和王某被判处无期徒刑,袁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封面新闻记者旁听了案件宣判。
姜甲儒和母亲 视频截图
案件宣判
1人死缓2人无期
判决书显示,2006年11月,被告人曾某得知一对夫妇想抱养男孩,产生了偷个男孩卖给他们的想法,遂与被告人吕某、王某共同预谋此事,并安排吕某寻找合适男孩。
姜家邻居袁某为吕某提供了姜家信息并带领吕某进行踩点。同年12月4日凌晨1时许,曾某、吕某、王某三人携带断线钳、撬棍、手电筒等工具,来到肥城市王庄镇后于村,采用翻墙入院破锁的方式进入姜家,使用暴力、威胁手段控制住姜甲儒的爷爷奶奶后,吕某将8个月大的姜甲儒从床上抱走。次日,被告人曾某、吕某以28600元的价格将姜甲儒卖给涉案夫妇,所得赃款被曾某、吕某、王某3人瓜分。
法院认为,在共同犯罪中,曾某、吕某、王某、袁某均系主犯,依法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根据本案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及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法院最终判决,被告人曾某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吕某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王某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袁某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被告当庭大骂同伙
姜甲儒父亲称将抗诉
此外,4名被告人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姜磊、乔守芬物质损失人民币20万元。
当法官宣判曾某死刑时,曾某在法庭上对其同伙破口大骂,拒不认罪,宣判结束后当庭表示要上诉。
受害人姜甲儒母亲乔守芬听到判决结果后,当庭痛哭起来,“等这一天等了18年!”宣判结束后,姜甲儒父亲告诉封面新闻记者,原告方不认可曾某死缓判决,“我们要抗诉,曾某太猖狂了,我们要让法律对他立即执行,把他直接送上刑场。”
乔守芬宣判后在姜甲儒搀扶下走出法庭
姜甲儒的哥哥也表示,听到死刑判决时非常高兴,但对判处缓刑不能理解,“曾某在法庭上非常嚣张,对他同伙和我们破口大骂,案发至今完全没有认罪悔罪的态度。”
原告代理律师李圣还告诉封面新闻记者,将继续追究买方的责任。此前,山东肥城市检察院以已过追诉时效期限为由,决定对买方不予起诉。李圣认为,案件发生在2006年12月4号,当天就有立案决定书,刘某强买孩子后为了逃避侦查上假户口,刑法规定,立案之后逃避侦查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受害人在追诉期间内提出控告的,应当立案,没有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我们会尽快向检察院提出申诉”。
姜甲儒(右三)一家和代理律师李圣(右四)接受采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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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室抢婴案"主犯获死缓后当庭破口大骂 要提出上诉
9月19日上午,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山东入室抢婴案”作出一审宣判。法院以拐卖儿童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曾某孩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吕某东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王某勇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被告人袁某贵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依法支持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姜某乙、乔某某诉讼请求20万元。
走出法庭的姜甲儒及其亲属接受采访 上游新闻记者 崔涛 摄
一审宣判后,走出法庭的姜甲儒及其亲属告诉上游新闻记者,4名主犯认罪悔罪态度差,其中被判死缓的曾某孩当庭辱骂姜甲儒及其亲属。“我们认为他们4个人都该判死刑!”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6年10月左右,被告人曾某孩得知刘某强、苏某娥夫妇欲寻找一男婴抱养,产生盗窃男婴出卖之念,纠集被告人吕某东、王某勇参与作案。 吕某东向被告人袁某贵提出欲盗窃一男婴出卖,让袁某贵提供信息,许诺给予报酬,袁某贵告知同村村民姜某丙家有新生男婴等情况,并指认了姜某丙家。同年12月4日1时许,曾某孩、吕某东、王某勇翻墙进人姜某丙家,曾某孩、王某勇采用暴力、威胁手段控制住姜某丙夫妇,吕某东进入卧室内将姜某丙的孙子姜某甲(即被害人姜甲儒)强行抱走。次日,经曾某孩介绍,吕某东冒充姜某甲的父亲将其交给刘某强、苏某娥夫妇,收取现金28600元。曾某孩、吕某东、王某勇等瓜分所得赃款。刘某强、苏某娥夫妇为姜某甲取名“刘某某”并抚养其子。经过鉴定,姜某乙、乔某某是“刘某某”的生物学父母。
泰安市中院认为,被告人曾某孩、吕某东、王某勇以出卖为目的,采用暴力、胁迫手段强抢儿童予以贩卖;被告人袁某贵明知他人拐卖儿童,仍为其提供作案目标及被害人家庭情况、住址等信息,四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拐卖儿童罪。
泰安市中院表示,曾某孩在共同犯罪中系罪责最为突出的主犯,情节特别严重,认罪悔罪态度差,根据其犯罪性质、情节、后果等,对其依法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吕某东、王某勇在共同犯罪中均系主犯,地位作用基本相当,且均系累犯,鉴于二人的罪责次于曾某孩,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有助于认定全案犯罪事实,且吕某东的供述对侦破本案具有较大价值,对二人依法判处无期徒刑。袁某贵为吕某东等人提供关键信息,对确定作案目标及顺利实施拐卖儿童犯罪起到重要作用,在共同犯罪中亦系主犯,认罪悔罪态度差,但其未直接实施入室强抢、出卖儿童行为,未实际获利,罪责次于吕某东、王某勇,对其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
泰安市中院同时表示,曾某孩等四人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姜某乙、乔某某造成交通费、误工费等物质损失,虽然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未提交相应证据,但上述费用系寻找姜某甲所需支付的必要费用,酌情支持20万元。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他们比第一次开庭时还要猖狂,把我们受害人都给骂了。”宣判结束走出法庭后,姜甲儒父亲告诉记者,尤其是被告曾某孩,得知判决结果后当庭提出上诉,“他当庭破口大骂,法警根本控制不了他。”
走出法庭后,姜甲儒扶着母亲来到附近酒店。在接受众多媒体采访时,姜母没有发言,虚弱地靠在姜甲儒肩膀上。
“我们不接受这个结果,我只希望能判他(曾某孩)死刑就判他死刑,不能判他死刑就让他一辈子待在监狱里。”姜甲儒说,姜家对此判决结果不接受,将申请抗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