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车位抵给第三方,只售不租合规不?”宝鸡一小区业主不解,律师分析违规
“以前我们业主可以租用地下停车场车位,从10月份开始未出售的剩余车位被整体打包给了第三方‘只售不租’,这合理不?”近日,陕西宝鸡市民张师傅向华商报大风新闻反映。
业主反映
原本每月100元租车位,现在第三方对外出售不续租
张师傅告诉记者,他住在宝鸡市盛世观邸小区,有近2000户业主。2014年交房至今,大约1000个地下车位还剩200多个没卖完。
“本来我与物业协商好的每月100元租车位,但今年10月份物业不再续租,说剩余的200多个车位已整体打包给第三方,由第三方对外出售,不再提供月租服务。此后小区地库内未出售的车位已加装护栏,禁止车辆停放。”张师傅无奈地说。
未售出的车位被加装护栏禁止停放
物业回应
原本只售不租,月租是特批
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联系到该小区物业,工作人员介绍,小区2014年交房时开发商就规定车位“只售不租”,物业仅负责日常管理并收取购买车位的业主管理费每月50元,且禁止外来车辆及临时停放。
“之前有个别业主反映经济困难,且仅短期使用车位,物业才特批了月租车位,每月收费100元。”物业工作人员介绍,“现在开发商把剩余车位抵给了第三方,物业仅负责地库日常管理和收费,从未参与车位买卖事宜。”
该小区目前还剩200多个车位没卖完
相关公司——
为回笼资金,车位优惠出售
10月24日,记者联系到目前处置该小区地下车位的第三方公司。
“开发商拖欠我们工程款,最终将小区剩余200多个未出售的车位整体抵给了我们。”工作人员表示,“公司为尽快回笼资金,出售价格比之前开发商定价低不少,目前已卖出100多个了。”
该工作人员解释,这些未出售车位的产权原本属于开发商,因开发商无力偿还工程款,便将车位产权转交公司抵偿债务,属于正常债务清偿。公司打折出售车位是为加快资金回笼,确实无法满足个别业主的月租需求。
记者了解到,该小区车位起初售价约10万元,如今已降价到约6.5万元。
有无产权
开发商称出售的为车位使用权
该小区地库车位是否有产权?物业工作人员称不知情,第三方公司让记者咨询开发商。
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联系开发商售楼部工作人员,她解释,目前小区出售的实际是车位70年使用权,并无产权。
针对有业主称卖的是人防车位说法,该工作人员称要咨询相关负责人。半小时后,其回复称出售的绝不是人防车位。但不是人防车位,为何无法协助购买者办理产权证明?对业主进一步问题,其并未回答。
10月24日,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联系宝鸡市人防办,工作人员介绍,如果属人防工程改造的车位,开发商只能出售车位使用权,但最多不能超过20年。
“如果开发商或第三方公司将人防车位对外出售70年,肯定是不对的。”工作人员称,“针对该小区是否将人防工程车位抵给第三公司,或进行出售,我们将进行调查。”
律师说法
人防工程车位不能买卖,出售使用权不得超过20年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师赵良善认为,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六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若小区存在大量闲置车位,开发商或第三方拒绝出租仅开放出售,违反法律规定。如西安雁塔区一起类似案例中,法院就判决开发商需向业主开放未处置产权车位的租赁服务,认定其“只售不租”行为与法律相悖,属于强买强卖。
此外如果这些车位属于人防车位,人防车位的产权归属国家,开发商或其他人无权出售其产权,也不存在70年的合法产权。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人防车位不能进行买卖,只能出租,且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超过部分无效。
人防车位的产权归属国家,开发商或其他人无权出售其产权 网络图
赵良善表示,开发商将车位抵给第三方公司的行为,若未首先满足业主的需求,则是不合法的。如湖南宁乡市某开发商将小区车位使用权转让给某公司,法院认为该行为违反了“首先满足业主需要”的规定,判定转让协议无效。因为车位作为小区的配套设施,其社会功用在于满足小区业主的居住需要,开发商不能为了抵工程款而忽视业主的优先权益。
赵良善介绍,在停车位紧张的情况下,物业依据业主大会通过的停车管理办法,基于安全管理、车位资源有限等合理理由拒绝外来车辆停车,通常是合法的。
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 谢涛 编辑 李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