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左侧输尿管手术误做右侧,助手给主刀医生顶锅”?女患者获判赔5.4万,希望进一步追责

明明是左侧输尿管狭窄需要手术,却在术后复查时吃惊发现被做在了右侧输尿管,这让江苏盐城的朱女士难以接受。
经过4年维权,近期法院判决医院赔偿朱女士5.4万元。她向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表示,受处理的仅是一位当时手术资质不够的助手,而自己慕名挂号的专家、主刀医生却没受到处罚。日前,朱女士在某平台发声并寻求帮助。
匪夷所思
左输尿管狭窄术后复查,惊讶发现做在了右侧
朱女士是江苏盐城人,而让其陷入维权泥淖的那台手术做于2021年4月,那年的朱女士30岁。日前,朱女士向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讲述了事发经过。
“我是在2021年体检时检查出左肾积水伴左输尿管狭窄的,当时也曾在我们盐城的医院做过一些治疗,但效果不是很好,就考虑到上海找权威一点的医生好好治疗一下。”朱女士介绍,2021年4月,她挂了复旦大学附属华山医院泌尿科一名主任医师的专家号,并在随后住进该院。
朱女士发现左侧输尿管手术误做在了右侧
“医生为我确定了左输尿管手术方案,包括术前谈话以及手术知情同意书上,主刀医生也都是这位医生。2021年4月21日下午手术顺利进行,不久后出院。”朱女士说,直到术后两个月,她到医院复查拍CT后才发现,自己原本健康的右输尿管内被施行了手术,患病的左输尿管反而没有手术。
朱女士提供的手术知情同意书显示,病情诊断为左侧肾盂积水伴输尿管狭窄等,拟定手术为左侧输尿管镜检备扩张/内切开。而在手术记录中,诊断仍为左侧肾盂积水伴输尿管狭窄等,但手术名称却成了右侧输尿管扩张术,右侧输尿管镜检查术。
朱女士提供的手术知情同意书和手术记录
责任认定
医疗事故鉴定构成四级医疗事故,医院应负完全责任
为了明确责任,朱女士向上海市静安区卫健委申请医疗事故鉴定,静安区卫健委移交上海市医学会组织鉴定。
鉴定报告认定,华山医院虽然诊断正确,但手术方案有误,存在告知缺陷。2021年4月19日,医方手术知情同意书拟定手术为“左侧输尿管镜狭窄伴左肾积水”,4月21日,术中医方自行变更手术方案且依据不足(患者既往各项检查如超声、CTU、MR均提示泌尿系病变在左侧,术后超声检查亦显示病变在左侧),术中未向患方进行告知并取得患方知情同意,术后亦未告知患方该情况,患方至6月17日门诊复查时知晓该情况。医方告知存在缺陷,在一定程度上延误了患者左侧输尿管病变第二次治疗,时间约2个月。

上海市医学会认为,朱女士与华山医院医疗争议构成医疗事故。根据相关规定和条例,认定本病例属于四级医疗事故,医方承担完全责任。
图为医疗事故鉴定书
艰难维权
提行政诉讼诉求被驳回,维权4年获赔5.4万元
朱女士介绍,医疗事故鉴定结果做出后,2022年7月,静安区卫健委曾对涉事医生做出行政处罚。
静安区卫健委曾对涉事医生做出行政处罚
“卫健委仅仅给了当时手术的第一助手胡医生一个警告,对主刀医生没有任何处理。”朱女士说,处罚决定书中称,卫健委经调查,被处罚人胡医生是该起医疗事故的责任医师,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但处罚措施仅是警告。”
朱女士不服卫健委处罚,向当地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相关处罚决定,对主刀医生做出处罚。但三级法院均认为,根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医疗机构医疗事故报告书》、询问笔录等在案证据可以证明第一助手胡某是为朱女士实际进行操作的手术医师,故再审申请人所主张的理由不能成立,并先后做出驳回朱女士诉求的裁定。
朱女士提行政诉讼诉求被驳回
朱女士提出质疑称,她之所以选择从盐城到上海就医,看重的就是知名医院专家的精湛医术,入院后,她的主治医生一直是这名医生,而手术的知情同意书、手术记录等病历材料中均明确记录主刀医生系这名专家,“但为啥到了承担责任的时候,医院却说他不是主刀?”
“我们查了,那个承担责任的胡医生在我手术时还不具备给我手术的资质,那么医院就需要承担相应责任。”朱女士认为,医院涉嫌欺骗患者。
日前,朱女士收到民事赔偿的判决书,法院判令华山医院赔偿朱女士5.4万余元。“医院的错误手术一方面导致我左侧输尿管的病情被耽误,而右侧健康输尿管受到损害,现在我的肾功能已受到影响。”朱女士说,她不打算继续就赔偿问题进一步提出诉求,“只希望真正的主刀医生受到应有处罚。”
法院判令华山医院赔偿朱女士5.4万余元
相关回应

涉事医院和辖区卫健委均表示:法院已判决,按法院判决处理
日前,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联系到涉事医院,该院医务处一名工作人员称,并不清楚朱女士被做错手术一事。患者如不满处理结果,可以走诉讼程序,法院怎么判就该怎么处理。针对此类问题,院方会按正常流程处理,对医生的处理需要视情况而定。
记者联系静安区卫健委,一位工作人员表示不了解具体情况,“已经由法院判决了的事情,就按法院判决执行。”
律师说法
患者可聚焦核心诉求,多维度进一步维权
“患者维权应聚焦核心诉求,从行政、经济等维度进一步维权。”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师赵良善表示:
首先,行政追责层面,补充关键证据。可收集第一助手手术时的医师执业证书及资质备案材料,若确无独立操作资质,可依据《医师执业法》第17条,主张医院“违规授权”,进而推翻“助手为唯一责任人”的认定,将责任追溯至主刀医生的监管失职;其次,启动层级监督。对静安区卫健委的处罚决定,可向上海市卫健委申请行政复议,同时提交《医疗事故鉴定书》中“手术方案有误”“告知缺陷”等表述,指出处罚未覆盖主刀医生的方案制定与核查责任,要求依法追加处罚;第三,向上海市医学会提交异议申请。说明鉴定报告未明确手术团队内部责任划分,申请出具补充说明;第四,同时通过合规渠道公开病历中“主刀医生记载不一致”的证据,推动监管部门重新调查。
赵良善说,患者应进一步通过民事权利救济弥补赔偿与损害的失衡。患者可申请伤残等级鉴定,鉴于肾功能已受影响,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伤残等级评定,依据《民法典》第1218条,以“损害结果加重”为由另行起诉,主张增加医疗费、后续治疗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追究医院欺诈责任,收集“挂专家号、知情同意书主刀为该医生、实际主刀不符”的证据链,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主张医院存在欺诈行为,要求增加赔偿金额。
“如此‘左右不分’的手术失误,本质是医疗安全核查体系的失效。”赵良善表示,此等医疗事故的酿成,最主要原因是医疗质量管理中基础流程缺失下的低级失误。根据手术安全核心规范,术前需经“患者-病历-手术部位”三重核对,且需医患共同确认标记,但本案中既无术前部位标记佐证,也无术中变更方案的紧急记录,暴露医院未落实强制核查制度。更值得警惕的是,健康的右侧输尿管被手术操作后,术后护理与复查环节仍未发现异常,说明全流程质量监控存在“盲区”,这种漏洞比单纯的操作失误更具危害性。
赵良善说,其次是责任划分机制中“集体负责”掩盖了权责真空。现行制度对手术团队责任的界定模糊,或导致“主刀隐身、助手担责”的怪象。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55条,主刀医生作为手术第一责任人,应对手术方案执行、部位确认等核心环节负总责,但本案中卫生行政部门仅以“实际操作人”为由处罚助手,忽视主刀医生的核查与监管义务。这种“只看操作、不问监管”的认定逻辑,将主刀医生的核心责任稀释为“团队责任”,最终陷入“集体负责=无人负责”的制度陷阱,与“谁主导、谁负责”的医疗责任基本原则相悖。
“当事人还身陷民事与行政救济双重消耗。”赵良善称,朱女士的4年维权之路,折射出患者在“双线作战”中的被动处境。民事诉讼中,医院虽因全责被判赔偿,但5.4万元赔偿与肾功能损害的长期影响严重不匹配;行政诉讼中,三级法院均采信涉事医院关联人员的询问笔录,未对“主刀医生记载与实际操作不符”“助手资质是否合规”等核心疑点深入核查。这种程序设计下,患者既要证明医疗损害,又要举证行政机关处罚不当,时间成本与心理损耗巨大,最终演变为对维权耐心的考验。
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 杨德合 编辑 刘梦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