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罪犯3次“掐点”怀孕,“一天牢都没坐过”

江苏镇江女子孙某因犯罪获刑后,疑似“掐点”怀孕生子规避收监,这一事件近日经媒体报道后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据中国新闻周刊从相关人士处了解,孙某此前因犯虚开发票罪、职务侵占罪,于2023年2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但自2021年该案立案以来,因孙某多次怀孕,其收押和收监执行始终未能落实。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拘役的女性罪犯,若存在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情形,可依法暂予监外执行。这一人道主义规定,却在实践中出现了争议。
不少网友担忧,这一制度可能存在被钻空子的“空白”,让“以孕避刑”有机可乘。有检察官撰文称,连续生育在部分案例中已异化为“免刑金牌”;对此,有法学界人士向中国新闻周刊表示,“怀孕本身具有较强的偶然性,目前很难通过制定具体规定完全防范此类情况”。
孙某数罪并罚被判刑。图片来源/受访者供图
“掐点”怀孕
案件资料显示,孙某出生于1987年,原出任江苏某公司财务经理,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1年9月3日被扬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27日被该局解除取保候审,同年10月1日被镇江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据同案人朱某某家属介绍,孙某取保候审的理由即有孕在身。朱某某系上述公司实际经营人。
2023年2月,孙某因犯虚开发票罪、职务侵占罪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40万元人民币;朱某某因犯虚开发票罪、单位行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480万元人民币。庭审记录显示,针对虚开发票这一涉案事实,二人均称系对方所为。2024年5月,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了一审原判。
朱某某被收监后,其家属发现孙某并未被收监,因此开始向有关部门问询和反映情况。
北京市中闻(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谭敏涛向中国新闻周刊介绍,根据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暂予监外执行;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此情形的,也可以暂予监外执行。监外执行期间通常会计入刑期。
据上游新闻报道,在被立案前,孙某已育有一子。2021年9月案发时,孙某因怀孕被取保候审,3个月后孙某生产,哺乳期到2022年12月5日结束。因当时案件仍在审理期间,司法机关并未对孙某变更强制措施;2023年1月,司法机关发现孙某再次怀孕,2023年2月24日一审宣判,2023年10月5日孙某再次生产,哺乳期至2024年10月4日。
报道中提到,距离其哺乳期结束还剩一周左右时的2024年9月27日,孙某第三次以查出怀孕为由,申请监外执行,此时二审判决已生效。2025年5月27日,孙某生下被立案后的第三个孩子,出生证明上父亲空白,随母姓。
朱某某妻子的助理苟先生向中国新闻周刊表示,在不考虑减刑的情况下,孙某的刑期到2026年8月3日结束。以还有一年哺乳期的时间计算,孙某在2026年5月之前不会被收监。
朱某某家属因此认为,孙某存在“恶意怀孕”嫌疑。

就上述问题,中国新闻周刊多次拨打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办公室及新闻办电话,但未获回应。据苟先生介绍,法院在向家属解释对孙某作出监外执行决定的具体情况时,强调该决定是依照法律规定作出的。
“免刑金牌”?
多名法律界人士向中国新闻周刊表示,从实践情况来看,只要案件涉及女性罪犯怀孕或哺乳婴儿,其提出的暂予监外执行申请,几乎“逢申必准”。
济南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姚西翠、赵蕴璞、陈继娟撰写的《“以孕避刑”司法规制困境及出路》中提到,在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中,怀孕哺乳人员占据很大比例。在140例调研样本中,连续怀孕的比例达32.9%,其中连续两次及三次以上怀孕的分别占52.2%、30.4%。而真正能按期收监执行余刑的,仅占全部怀孕哺乳女性罪犯的22.2%。
润州区人民法院 图片来源/受访者供图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检察院文涛、崔唯发表的《女犯故意怀孕逃避刑罚执行法律问题研究》则指出,连续生育在一定程度上成为“免刑金牌”。
据谭敏涛介绍,目前,我国法律层面没有对“恶意怀孕”或“以孕避刑”作出明确的、统一的定义和认定标准。从结果导向上看,关键在于如何防止服刑人员在监外执行期间通过怀孕规避刑罚执行。
根据社区矫正法规定,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监督管理。具体执行机关是各地的司法所。
某地司法所所长林海(化名)向中国新闻周刊介绍,根据社区矫正法规定,社区矫正为刑事执行的方式之一,主要适用管制、拘役或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轻刑犯罪人员。
“服刑人员需遵守区域活动限制,活动范围通常以区或县为单位,不得擅自离开规定区域。在允许的活动范围内,他们享有一定的行动自由,但需严格履行监管义务:一方面要定期参与社区矫正机构组织的公益服务活动,另一方面需按时向社区矫正机构汇报服刑期间的思想动态与日常情况。”林海说。
林海表示,社区矫正机构的工作人员也会定期或者不定期和矫正对象见面,了解其思想动态。但其强调,社区矫正机构系一个执行机构,核心是预防再犯罪,关注思想动态、工作及生活状态,排查危险性或再犯罪苗头,“我们不可能管人家的夫妻生活”。
在林海看来,防止“以孕避刑”重在“上游”,核心在于法院和监狱在作出监外执行决定时,是否需进一步细化审查标准、严格把关流程,从源头避免制度被不当利用。
就这一问题,上述《女犯故意怀孕逃避刑罚执行法律问题研究》中提到,现行法律对于怀孕哺乳的妇女“可以”适用暂予监外执行,并不是“应当”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但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第十条第三款中明确规定,看守所对于“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妇女”不予收押。这也就造成了在司法实践中,有些怀孕、哺乳期的女犯尽管被法院判处实刑也无法被看守所收监,怀孕、哺乳成为女犯逃避刑罚处罚的手段之一。
文章中称,对此,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曾向最高检进行请示。最高检答复称:“对于故意再次甚至多次怀孕逃避刑罚执行的,为维护刑法严肃性,应当采取相应的对策,但须与有关部门达成共识后,修改法律或作出司法解释。”
难以制定具体规定

法学教授、中国社会学学会犯罪社会学专业委员会副会长张荆向中国新闻周刊介绍,当前针对“以孕避刑”现象,学术界主要形成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对于通过连续怀孕或“掐点”怀孕规避收监的人员,应依法强制收监并执行刑罚;另一种意见是暂停计算刑期,但程序必须是合法的,需由社区矫正的管理机构提出。
张荆表示,从法律关系与人权保障的角度出发,“以孕避刑” 问题确实存在权益博弈:一方面是胎儿与婴儿的合法权益需要保护、孕妇的正当权益需要兼顾;另一方面是司法的尊严与严肃性如何维护。
张荆认为,胎儿权益与孕妇权益应优先于“司法震慑”。其强调,监外执行虽体现人道主义关怀,但本质仍属于服刑范畴,并非对刑罚的免除。
上述《女犯故意怀孕逃避刑罚执行法律问题研究》同样提及了这一悖论:因连续生育而暂予监外执行的女犯大多家庭破碎、生活艰难,涉毒涉盗、身心俱病,缺乏抚育能力和责任意识。其子女多为非婚生,有的先天羸弱多病、心智不全,有的从小欠缺家庭与社会教育,成为“问题”孩子,强行收监无益儿童健康成长。
另一不愿具名的法学专家则向中国新闻周刊表示,现实中类似的案例并不多,不具有代表性。
张荆也认为,“主观恶意怀孕”这一提法在法律上并不严谨,怀孕受生理、偶然因素影响,非完全主观可控。“若涉及‘通过多次怀孕规避刑罚’,需结合是否存在再犯罪或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而非单纯以“怀孕次数”为由收监。”
孙某数罪并罚被判刑 图片来源/受访者供图
“实践中确实存在极端个案,但从法律制度构建的角度来看,很难为此制定出具体统一的规定,” 张荆解释道,“毕竟怀孕本身具有极强的偶然性,难以通过标准化条款完全界定和规范。”
近年来,也有多起识破服刑人员“掐点”怀孕规避刑罚的典型案例被公开披露。据山西晚报报道,今年8月,山西省晋城市检察机关通过精准监督,将一名利用连续怀孕、恶意规避刑罚的罪犯陈红(化名)收监执行。
该案例中提到,2020年12月,陈红因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但判决生效后,鉴于陈红当时有孕在身,法院决定对其暂予监外执行。没想到此后的时间里,陈红却打起“以孕避刑”的主意,4年时间里,她一胎接着一胎,连续怀孕共先后生育三子,导致收监期限一再延后。
2025年5月,检察官在社区矫正专项检察中发现了异常情况,那就是不久前生完第三子的陈红家中却毫无婴幼儿生活痕迹。检察官进一步调查发现,陈红的第三子户籍信息竟变更为其夫姐之子。发现这一线索后,晋城市城区检察院联合司法局进行了进一步实地查访和约谈。在大量证据面前,陈红最终承认自己早已离婚,目前,老大、老二两个孩子由前夫抚养,老三则被送养,其未实际履行哺乳义务。
前检察官、北京市京哲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龚华向中国新闻周刊介绍,陈红因处于哺乳期未被收监,因此,上述案例的关键切入点在于“哺乳义务”,而这一义务本身,事实上也为检察机关拓展监管范围、强化监管力度提供了可行空间。
“夫妻生活很难监管,但不好好当妈妈是可以管的。” 龚华表示。
记者:陈威敬
编辑:胡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