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栏钢化玻璃咋装的是透明塑料板?29岁小伙闪落景观桥骨折15处,住院多日维权难
“我弟弟如今重伤住院,事发后我们到桥上查看,吃惊发现一部分护栏竟然安装的是透明塑料板。不但起不到防护作用,还成了闪落的陷阱了!”河南商丘宋女士向华商报大风新闻反映说。
桥上一部分护栏竟然安装的是透明塑料板
女子讲述
29岁弟弟半夜在景观桥上闪落桥下,
部分钢化玻璃护栏竟装的是透明塑料板
宋女士告诉记者,她弟弟小宋今年29岁,在家中务农,农闲时就在工地上务工,目前未婚。10月25日晚10时许,小宋去日月河景区附近找朋友游玩,因景色较好,他便走到日月河桥上人行道处,边赏景边等朋友赴约,结果不慎从护栏处坠落桥下河岸边摔成重伤。
宋女士介绍,事发后家人到现场查看感到难以理解,“这个观光护栏本来安装的是钢化玻璃,谁知道事发时多处竟装的是仅约两毫米厚且已老化的透明塑料板!”
宋女士拍摄的照片和视频显示,该大桥为东西向,大桥最中间是行车道,两侧是自行车道,最外侧原本是用钢化玻璃和倾斜的条状钢柱共同组成的观光护栏,但在视频中能看到有护栏被透明塑料板替代。
身受重伤——
从桥上坠落后全身15处骨折,
住院多日无人负责
宋女士回忆,事发后,她弟弟便被当地城管、公园、市政三方送至商丘市立医院,但无一方愿意负责。
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显示,10月26日凌晨0时许,患者因高处坠落致多发伤2小时,目前诊断结果为:左侧股骨骨折、双侧髋臼骨折、右侧9后肋、左侧7/8/9/10后肋肋骨骨折、胸8/9/10胸椎棘突骨折、双侧肩胛骨骨折、双侧耻骨分支骨折、左侧气胸、肺挫伤、全身多处损伤,目前已住院治疗。
“我弟弟全身15处骨折,伤势严重,需分阶段进行手术。前期手术费用已花费3万余元,且医生表示其劳动能力可能将受到长期影响。但事发至今,无一人来给我们解释为何原本的钢化玻璃变成了塑料板,也无人来为我弟弟的伤势负责。”
宋女士气愤地说,事发后她向当地12345反映,10月26日上午收到了一条自称是商丘市市政工作人员的短信,对方表示已安排人员确认了现场,现已上报维修护栏。
自称是商丘市市政工作人员发来的短信
“陷阱”依旧
事发已4日护栏仍无人修,
路边也未放置警示牌
10月29日上午8时许,宋女士在日月河桥上给记者发来了刚刚拍摄的护栏现状,视频显示,导致其弟弟闪落断裂的塑料板仍未更换为钢化玻璃,周边也没有放置警示牌。
记者查询发现,此处日月河桥工程于2016年设计,是“商丘示范区日月河工程勘察设计项目”的重点组成部分,该项目介绍为“位于商丘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毗邻睢阳南路及黄海大道,全长7.2公里,主河道宽60米以上,工程范围内另有市政桥梁14座。该项目是集防洪、文化、休闲、慢行、观光于一体的复合型城市景观通廊。”
另据公开资料,此大桥于2019年建设,2021年10月21日,当地官方信息表示,此桥将于10月底完工。另有信息显示,该桥之所以叫日月桥,是因该桥的下方便是当地重点打造的景点“商丘日月湖景区”。而这座桥,有“日月河桥”和“睢阳大桥”两个名字。但在当地招投标信息公示中,未查询到“日月河桥”和“睢阳大桥”的有关信息,仅能查询到“日月河工程”的相关情况。
10月28日下午,记者联系景区,工作人员表示,此桥与景区无关,建设方和养护方也不由景区管理。对于宋女士弟弟坠落的地点,该工作人员称,虽然坠落地点在景区内,但因坠落原因系大桥上观光护栏原因,因此与景区无关。
多方回应
项目首次招标方称应属城管局管
城管局称应属市政公司负责
市政公司电话无人接听
据河南省政府采购网公开信息,日月河工程首次于2016年6月27日,以商丘一工程公司为招标人发布监理招标公告,记者联系该工程公司,公司方介绍,日月河项目共涉及17个桥梁,他们公司仅负责建造了其中一个。对于日月河桥的建设方和归属方,该公司介绍其物业主体应是商丘市城市管理局。
而商丘市城管局市政设施管理科则回应称,该桥尚未正式移交,目前仍由建设单位——商丘市市政工程总公司负责管理和养护。值得注意的是,早在2024年6月,就有市民反映该桥玻璃护栏损坏,当时城管局同样回复称“由商丘市市政工程总公司负责,已通知市政工程总公司进行更换。”
记者根据城管局提供的联系方式联系商丘市市政工程总公司,电话一直无人接听。
律师说法
建设单位和养护单位均可能对伤者负责,
“塑料板为何替换钢化玻璃”是定责关键
知名律师、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朱长江分析称,本次事故涉及的责任主体主要包括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管理单位。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条、第十条及第十六条规定,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负有首要责任,需确保工程符合设计标准、组织合规验收并交付使用。本案中,建设单位可能存在验收不合格即交付、允许擅自变更材料标准等问题,若有证据证实,建设单位应对宋先生的伤势承担不同违法行为对应的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建筑物、构筑物致害责任)及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安全保障义务人责任),管理单位是桥梁养护主体,管理单位需对护栏的日常管护承担义务,在确定管理单位的基础上,若能够证明管理单位存在未定期巡查与及时维修的行为,管理单位应对宋先生的损伤承担赔偿责任。
目前事件展露的信息有限,要理清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管理单位是否应当在本次事故中承担责任,承担什么责任,还需要查明护栏材料由钢化玻璃被替换为塑料板的具体时间、实施主体及审批程序。
后续,若证实建设单位未验收合格即交付,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材料,管理单位未尽管护义务,三方构成共同过错,需承担连带责任;若仅管理单位存在管护不当(如2024年报修后未更换),而建设、施工单位验收时材料合格,则管理单位需承担主要责任。
朱长江建议,当事人及其家属可优先向事故发生地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并通知市政公司、城管局、建设单位等责任方参与,明确赔偿范围(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支付方式及履行期限。
协商中,需要求责任方出具书面说明(如护栏损坏时间、维修记录),同时保留医疗费用票据、现场照片等证据。调解协议需载明责任方对过错的认可(如“确认护栏塑料板未及时更换导致事故”),并由各方签字盖章。
若调解协商无果,当事人可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建筑物、构筑物致害责任)提起民事诉讼,在提起民事诉讼前应固定好核心证据。对关键证据碎裂的塑料板,当事人可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
来源:华商报大风新闻 记者 王煜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