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车内猝死9天后被发现,与其发生关系的女子当时未打120并拿走手机,法院判决女子赔偿13.8万元

一审法院认定:2023年2月,张女士与张先生通过微信摇一摇相识。2023年2月25日,张女士与张先生见面后,在某酒店第一次发生性关系;2023年3月3日晚,张女士与张先生在微信相约见面,张先生驾驶轿车在某公园接上张女士后,行驶至某街道铂力特东门向南100米附近,两人在车内后排座位发生性关系,之后张某突然感觉身体不适,张女士在现场采取了简单施救措施但未奏效,施救持续40分钟,张女士发现张先生停止呼吸后,害怕双方关系暴露,遂将张先生手机拿走离开现场。整个过程中,张女士并未拨打120急救电话。
张女士与张先生通过“摇一摇”加为好友,两人在车内发生性关系后,张先生身体不适停止呼吸 资料配图
2023年3月12日,公安机关在车内找到张先生的尸体。2024年4月6日,陕西佰美法医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显示:“张先生符合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急性发作而死亡”。事发后,张先生家属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张女士赔偿48万余元。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中,张女士与张先生仅为微信摇一摇中添加的好友,张女士在有配偶的情况下与张先生保持不正常男女关系,违反公序良俗,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悖,应当受到谴责。张先生在与张女士第二次见面发生性关系后突发疾病,虽然法律并未明确规定“负有法定救助义务的组织或者个人”的范围,但是张女士与张先生发生性关系的地点较为偏僻并在密闭的车内空间,张先生突发疾病时身边仅有张女士一人,这一情况很大程度上排斥了该空间外其他人及时介入救助的可能性。
张女士害怕双方关系暴露未拨打120 资料配图
在张先生倒下后,张女士已经意识到张先生的身体状况异常并采取了一些简单的施救措施,其对于张先生处于危险境地具备较高的可预见性,因此张女士对张先生承担一定的救助义务具备合理性。在负有积极的合理救助义务的情况下,张女士拿走张先生的手机独自离开车内,属于消极逃避的不作为行为,尽管张先生死亡的主要原因系其自身疾病,但是张女士弃张先生于不顾的行为,在一定程度上使得张先生丧失了送医救治的机会,其对张先生的死亡结果负有一定责任。张先生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患有严重的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的情况下仍在密闭的狭小空间与张女士发生性关系,其自身存在重大过错,应当承担主要责任。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程度,一审法院酌定张女士承担15%的赔偿责任,张先生自行承担85%的过错责任。
一审法院判决:张女士赔偿张先生家属共计137043元;驳回张先生家属其余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张先生家属、张女士均不服上诉。二审法院审理查明,一审认定事实属实。张先生家属主张的丧葬费系按责任划分后的金额,一审将该费用认定为丧葬费不当,故一审判决应予变更。因此,二审法院判决,维持一审判决第二项及诉讼费承担部分;变更一审判决第一项为:张女士赔偿张先生家属共计138118.8元。
红星新闻记者 江龙
编辑 邓旆光

延伸阅读
66岁男子与情人开房发生关系后猝死 家属索赔55万
66岁已婚男子周某,与情人庄某在酒店开房发生关系后猝死,死亡医学证明载明为急性心肌梗死。事发后,周某的妻儿将庄某及酒店起诉至法院索赔55万余元。8月13日,红星新闻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广西平南县人民法院近期公布一审判决,周某对死亡的结果承担主要责任,酒店不担责;庄某未能及时采取有效救助措施,存在一定的过错承担次要责任,酌定其担责10%赔偿6.2万余元。
庄某家属起诉索赔55万元 图为法锤
男子开房后猝死
家属起诉情人及酒店索赔55万元
法院审理认定,女子庄某与周某于1982年在工作时相识,后于2023年工友聚会时重新见面并添加联系方式,之后双方分别于2023年年底、2024年6月、2024年7月14日相约见面。2024年7月14日12时55分,周某到某酒店登记入住406号房。庄某得知周某的入住信息后,于当日14时52分前往酒店406号房,后庄某于17时43分从406号房离开。
当日18时56分,庄某再次返回某酒店前台,要求前台工作人员与其一同前往406号房,庄某与酒店工作人员到406号房查看情况,酒店工作人员开门后发现周某呼叫无反应后于19时15分拨打120急救电话,并于19时20分拨打110报警电话。医务人员与派出所民警到达406号房,经确认,周某在某店406号房死亡。
2024年7月15日,平南县公安局燕湖派出所出具《居民死亡证明》,证明周某于2024年7月14日被发现在406号房间死亡,经公安机关调查走访及尸表检验排除刑事案件,家属要求自行处理遗体。2024年7月16日,原告居住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出具《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周某死亡原因为急性心肌梗死。原告庭审时陈述周某患有高血压、脑梗。

另查明,在平南县公安局燕湖派出所询问笔录中,庄某陈述与周某分别于2023年底、2024年6月、2024年7月14日发生过关系。2024年7月14日,周某在开好房后,邀请庄某到406号房,并亲自为庄某打开房门。二人发生关系结束后,周某躺在床尾,双脚放在沙发上,庄某询问其为何这样睡觉,周某说这样比较舒服,不久后周某发出呼噜声,后庄某则在另一张床上休息。庄某睡醒后,发现周某已无呼噜声,大腿上有黑点,自行判断周某已死亡,便离开酒店。
事发后,周某的妻儿将庄某及酒店起诉至法院,要求判令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5万余元。
判决:
死者承担主要责任,酒店不担责
情人存在一定过错赔偿6万余元
法院认为,周某作为成年人,对自己的身体健康和安全负有首要责任。周某与庄某发生性关系后,身体并无异常,而后在休息过程中突发急性心肌梗死,其死亡系自身疾病所致,其应对死亡的结果承担主要责任。
周某的死亡系自身突发疾病引起,庄某对周某的病情事前并不知情,也不可能预测到。然而,双方在酒店相对隐蔽的空间内,庄某在发现周某呼叫不应,后既没有拨打120急救电话,也没有采取紧急救治措施,而是根据个人经验判断周某已死亡,径行离开酒店返回家里后再折返酒店等种种行为,导致周某错过最佳救治时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庄某虽不是周某的法定救助义务人,但二人作为关系密切的男女朋友,在周某身体状况出现异常且又无他人在场时,庄某有责任提供帮助,其在发现周某身体异常时自行判断其已死亡而未能及时采取有效救助措施,存在一定的过错,其应该对周某的死亡承担次要责任,且庄某明知周某是有妇之夫的情况下,仍与其保持不正当朋友关系,有违社会公德,违背公序良俗。
法院认为,周某死亡在房间内,而非酒店公共区域,酒店不可能随时发现房间内的状况,且周某系病理性死亡,与酒店提供的服务无因果关系,后在发现周某呼叫无应答后,酒店工作人员亦第一时间拨打120急救电话并报警,酒店已尽到了合理限度的安全保障义务,对于周某的死亡不存在因果关系。故原告诉请酒店对周某的死亡存在过错依法无据,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周某因本次事故死亡,死亡之日为66周岁,法院依法核定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共计62万余元。综合考虑双方的过错程度以及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酌定由被告庄某承担10%的次要赔偿责任,即被告庄某应赔偿6.2万余元。综上所述,法院判决:庄某向周某的妻儿赔偿损失6.2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