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商人向其公司出纳“转让”债权,引发了民事诉讼、检察院抗诉和公安的介入。这起关于5800万元债权的诉争,涉案行为到底应认定为转让债权还是代持债权,或是虚假诉讼?
债权人王建宁是山东东营市的一名商人,在参与债务人的开发项目时,为了“避嫌”将5800万元债权“转让”给其信任的公司出纳张芳悦——他借钱给张芳悦,张芳悦再借给债务人,然后债务人还钱给王建宁。经过资金循环后的“借新还旧”,债务人向王建宁还清了5800万元欠款,新的“债主”变成了张芳悦。
后来张芳悦通过民事起诉债务人确认债权,法院判决支持其诉求。五年后东营市检察院审查此案,认为系虚假诉讼提出抗诉,并以涉嫌虚假诉讼罪移送公安。2024年6月,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分局经审查认为“没有犯罪事实、不予立案”。
检察机关抗诉一案由东营市东营区法院再审。法院并未评判此案是否属虚假诉讼,而是认为张芳悦不具有原告主体资格,于2025年1月作出一审裁定,撤销原判并驳回张芳悦诉求。
此后张芳悦提出上诉。东营市中级法院将于9月16日二审开庭审理。
5800万元债权与“借新还旧”
此案得追溯到多年前。张芳悦曾是一家公司的出纳,该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王建宁。
2014年,根据多方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王建宁获得一笔2500万元的债权,他为此支付给债权转让方1053万余元。王建宁称,该债权具有较大风险,后来的诉讼及执行难也证明了这点。
2018年6月,根据各方书面约定,王建宁的上述债权加上利息,总额为5800万元,由担保人杨青山及其控制的湖北武当太极湖投资集团支付。
当时,杨青山及其太极湖投资集团在位于湖北十堰市的武当山下开发旅游度假区项目,王建宁控制的公司参与该项目的管理咨询服务。据王建宁称,当时太极湖投资集团负债累累,他想盘活项目实现债权,但他担心以债权人身份介入,会引发其他债权人和投资方的顾虑,于是他和杨青山商定“借新还旧”。
“我说我协调一笔钱借给你,你把我的债还掉,借新还旧嘛,我就不当债权人了。他(杨青山)说行。”王建宁说。
关于王建宁债权的证明材料 本文图片均由受访者提供
资金转账记录显示,2018年8月7日,王建宁协调筹到的1400万元转入其出纳张芳悦账户,张芳悦将这笔钱转给太极湖投资集团的指定收款人,对方再转回王建宁账户。此后,王建宁又转给张芳悦1000多万元,这笔钱也经过太极湖投资集团转回王建宁。如此反复,经过5次循环转账,张芳悦累计转给太极湖投资集团5800万元,该集团累计转给王建宁也是5800万元。
这样一来,从账面上看,太极湖投资集团清偿了拖欠王建宁的债务,新的债权人变成了张芳悦——太极湖投资集团向她出具了5份借款合同,借款金额分别为1400万、1200万、1200万、1100万、900万,总计5800万元。借款用途为短期过桥拆借,期限为10天。
接受澎湃新闻电话采访时,张芳悦坦承,上述5次出借的款项均来自王建宁。“等太极湖那边还钱给我,我再还给王总。”
张芳悦与债务人签订的多份借款合同
张芳悦、王建宁均称,他俩之间的上述资金往来是基于信任的口头约定,并无书面的借条或债权代持协议。
2018年9月,张芳悦以未履行还款义务为由,起诉借款人太极湖投资集团、保证人太极湖置业公司。她向法院提供了5份借款合同及相关转账记录。两名被告辩称借款属实,但暂时无能力偿还。
2018年10月,东营市东营区法院作出5份民事判决,判决太极湖投资集团应偿还张芳悦借款本金共5800万元及利息,太极湖置业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东营区法院2018年10月的民事判决(部分)
在案件执行过程中,相关利益方曾提出异议。围绕此案是否虚假诉讼,检察机关、公安机关介入了调查。
检察院认为系虚假诉讼但公安不立案,法院再审
将5800万元债权“转”给张芳悦之后,王建宁参与了杨青山在湖北十堰市开发的旅游度假区项目。他们之间的经济来往受到相关利益方质疑,并引发湖北十堰警方介入。
2020年1月,湖北十堰市公安局东岳分局以涉嫌虚假诉讼罪,对王建宁、杨青山、张芳悦三人刑事拘留,16天后变更为取保候审,一年后解除。此案未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在湖北十堰“躲过一劫”的王建宁、张芳悦等人,后来在山东东营也遇到了同样的“麻烦”。
张芳悦诉太极湖投资集团一案在执行第三人财产时,另外的债权人——伟浩建设集团提出异议并诉至法院,其子公司东营市嘉浩置业公司则以涉嫌虚假诉讼为由,向检察机关申请抗诉。
张芳悦称,2024年4月她收到法院的再审通知,才知道检察机关提起了民事抗诉。
东营市检察院的《民事抗诉书》(部分)
东营市检察院于2024年2月提起抗诉。该院在《民事抗诉书》指出,张芳悦诉太极湖投资集团借贷纠纷一案,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此前判决;该案资金转账过程中的关键人物为王建宁,张芳悦并无一次性出借5800万元的能力,而是经过循环转账造成累计出借5800万元的假象。
东营市检察院由此认为此案系虚假诉讼,不仅向法院提出民事抗诉,还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调查。
2024年6月,公安机关作出了不予立案决定。《不予立案通知书》显示,检察机关办案中发现王建宁、杨青山、张芳悦等人涉嫌虚假诉讼,“我局经审查认为,没有犯罪事实。”
尽管公安机关认定此案没有虚假诉讼的犯罪事实,但东营市检察院的民事抗诉并未中止。
2024年7月,东营区法院公开开庭再审此案。庭审中,抗诉机关检察员认为,本案具备虚假诉讼的特征表现,原判未依法严格审查是否虚假诉讼,应予纠正;张芳悦方面则称,循环转账并不违法,民间借贷关系真实存在,此案不构成虚假诉讼。
再审判决之前,作为利益相关方提出上诉的伟浩建设集团向法院撤诉,提出抗诉申请的嘉浩置业公司向检察机关撤回监督申请。
东营区法院2025年1月作出的再审裁定(部分)
2025年1月16日,东营区法院作出再审裁定。民事裁定书显示,法院并未对此案是否属于虚假诉讼进行评判。经审理,东营区法院认为,张芳悦是受王建宁安排以她的名义出借资金,并不是实际出借人,与本案不具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不具有原告主体资格,因此不符合起诉条件。由此,东营区法院裁定撤销原判,驳回张芳悦的起诉。
一审裁定后,张芳悦上诉至东营市中级法院。张芳悦称,如果无法拿回借出去的资金,她根本无能力还给王建宁。“那我5800万元债权岂不是打了水漂?”王建宁表示,不管此案他和张芳悦的行为定性为转让债权还是代持债权,都不是虚假诉讼。他作为原始债权人付出了“真金白银”,债务人真实收到了资金,至今都认可这笔欠债。
东营市中级法院的开庭传票
张芳悦的上诉代理律师认为,本案借贷关系真实存在且未损害第三方利益,并非虚假诉讼;王建宁是实际出借人,张芳悦是名义出借人,这种代持债权的情形在商业活动中普遍存在且合法;张芳悦提供了银行转账记录和本人签订的借款合同——根据最高法多个相关判例,借款合同签订人依据合同起诉的,不能以其不是实际出借人否定其原告主体资格。
目前,该案处于再审的二审阶段。开庭传票显示,东营市中级法院将于9月16日开庭审理此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