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网友称在饭店吃饭被男子骚扰,民警已介入 律师:经营者应尽安全保障义务

最近,一段“贵阳两女子吃饭被旁边男客人骚扰,店家放任不管,在顾客叫了两遍后才过来劝阻”的视频引发网友关注。8月8日下午,红星新闻记者就网传相关情况致电涉事店家,工作人员称店里当天晚上就已经报警,但具体情况不便透露。
随后,红星新闻记者从辖区派出所证实,民警已就此事介入处理。
网友爆料:
“两女生吃饭被旁边男子骚扰”
8月7日凌晨,有网友在社交平台爆料称,自己和朋友(两名女生)在贵阳花果园海豚广场“德四家”吃饭,遇到“流氓骚扰”,而店家在一旁观望,“直到我们喊了两次老板你管不管?才有人出现‘劝导’”。该网友在贴文中称,店长之后过来解释道歉,原话是:“我们不敢插手,我们没有这个权利。”
男子被指手拿一瓶啤酒,舞动着身体
图为网友爆料截图
该帖文下面,还有疑似该网友当晚的同伴跟帖称:“过程就是我们两个女生坐在那里吃饭,对面的这个男的就端着酒要来让我们陪他喝酒,我们拒绝了,让他离开,他的朋友就在旁边帮腔开始骂我们,然后全程店家不站出来帮忙站在旁边看,直到我们喊了他们才帮忙。”
8月8日,红星新闻记者给这两位网友发送私信,截至发稿暂未获回复。

网上流传的相关视频画面显示,在一家餐饮店铺内,一名身穿白色体恤衫的男子,手拿一瓶啤酒,舞动着身体。画外音是一名女生在说:“老板,你管不管呢”“不好意思,管一下呀”“不要发神经好不好”。之后,该名男子被旁人劝开。
店家:
已报警,具体情况不方便透露
红星新闻查询发现,涉事店家位于贵阳市南明区公园中路方圆荟海豚广场内,在平台的评分达到4.8分,但在最新的评论区中,有网友将上述网友的曝光截图贴在评论区进行吐槽。
8月8日下午,红星新闻致电涉事店家,工作人员称店里在事发当晚就报警了,但具体情况不方便透露,可关注官方通报,并称这个事情不是自己在沟通。对于记者的多个问题,该工作人员均以不方便透露为由未作回应。
红星新闻记者联系“方圆荟海豚广场”商场管理方,工作人员表示:“我们这边公司和他们商铺正在对接,具体情况也要等到了解清楚之后,目前了解到的是店铺已经报警了。”
当天下午,红星新闻记者致电辖区派出所,接电话的工作人员证实,民警已经就此事介入处理,但未透露具体情况。
律师:
第三人造成损害的,经营者未尽义务也要担责

四川一上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林小明律师表示,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同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明确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因此,按法律规定,饭店有义务确保顾客的人身、财产安全,即需要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如果饭店未能履行其安全保障义务,导致客人受到伤害,则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林小明表示,若本案中确实存在骚扰行为,正是侵害消费者安全的表现形式,饭店当然有义务采取相应行动予以制止、劝告,或者以报警等形式履行自身义务,而不能以“不敢插手”推卸自身义务。至于骚扰者的行为是否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则需要根据警方进一步调查才能明确,让骚扰者受到与其行为相适应的处罚。
四川纵目律师事务所张柄尧律师则认为,如果在公众场所强行要求女性陪其喝酒,同时还存在辱骂等行为,其行为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将面临行政处罚。同时,《民法典》也明确,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等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补充责任。
图为《治安管理处罚法》(资料图)
张柄尧同时指出,经营者等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因此,对于顾客,饭店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即使对顾客进行骚扰的为其他食客,饭店也负有及时制止的义务。行为应当包括及时干预,若无法干预则应及时报警等。若饭店的行为客观上为损害的发生或扩大提供了便利和条件,则应当对扩大部分承担补充责任。
红星新闻记者 王超
编辑张寻 责编 邓旆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