班主任发“约开房”信息给多名女生,辩称“没碰身体不算猥亵”,不服行拘起诉
图为法槌
作为一所职业中等学校的班主任老师,马某某通过微信“小号”多次给班上三名未成年女学生发送不雅信息,后学生向该校女生工作部老师反映,老师报警。警方认为马某某的行为构成猥亵,并对其作出行政拘留15日的行政处罚决定。马某某不服,遂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警方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8月22日,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陕西安康铁路运输法院近日公布本案一审行政判决书,认为警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证据确凿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量罚适当,符合法定程序,驳回马某某的诉讼请求。
给多名女学生发不雅信息
警方认定其行为构成猥亵,
决定行拘15日
案发时,马某某是陕西旬阳市某职业中等学校的一名老师,汪某某、华某某、张某某三名女生均未满18周岁,系该校学生。
判决文书披露,2023年10月至2024年5月期间,马某某以其担任班主任的身份,先后让本班学生汪某某、华某某、张某某分别添加其微信小号,然后多次以微信聊天的方式向这三名学生发送“约你开房洗澡”“包养你”等内容,并以“给优秀毕业生、优秀班干部”、发送酒店位置等引诱学生,提出与学生发生性行为。
后有学生向学校女生工作部老师反映了该情况,学校经调查了解相关情况后,由女生工作部老师向警方报案。
经过调查询问,警方认为马某某的行为构成猥亵,其身为人民教师,理应为人师表,做道德模范,然而其多次向多名学生发送欲发生性行为的信息,给学生造成心理恐慌。其行为有悖职业道德和公序良俗,侵害了他人的身心健康,且其猥亵未成年人,属情节严重,依法应从重处罚。
2024年7月10日,旬阳市公安局对马某某作出行政拘留15日的行政处罚决定。警方认为,马某某身为人民教师,理应为人师表,做道德模范,然而其多次向多名学生发送欲发生性行为的信息,给汪某某、华某某、张某某三人造成心理恐慌,其行为有悖职业道德和公序良俗,侵害了他人的身心健康,且其猥亵未成年人,属情节严重,依法应从重处罚。
班主任发“约开房”信息给多名女生
老师不服行政处罚决定
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被驳回
据悉,警方在对马某某作出上述处罚决定后,因马某某右侧跟腱断裂行动不便,该行政处罚尚未执行,后马某某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
安康铁路运输法院审理认为,马某某身为人民教师,本应带头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规范,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尤其是面对未成年学生,更应自觉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然而其利用职业便利,通过微信以语言文字进行性引诱、性暗示和明示,该行为已对三名未成年人造成了性骚扰,侵害了其人格尊严和心理健康,在该校内造成了一定的不良影响。因此,原告马某某的行为符合猥亵行为的违法特征,也符合社会大众对猥亵行为的普遍认知,构成猥亵违法行为,应予处罚。
关于马某某提出其与三名学生“无身体接触”,也未发送不雅照片、视频,故其行为只是言语不当,并未对三名学生造成不良后果,不构成“隔空猥亵”。法院经审查认为,从猥亵行为的本质来看,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性冒犯、性侮辱性质的行为,就已经侵犯了他人的性自主权和人格尊严,至于是否实际有身体接触、是否发送或获取第三人隐私影像资料,是界定该行为是否构成相关刑事犯罪的标准,而非《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对猥亵行为的认定标准。本案中,正是因为马某某未实际接触被侵害人身体,未获取被侵害人隐私影像资料,因而其行为未构成刑事犯罪,但并不能由此否定其行为的违法性和应受处罚性。因此,原告马某某的诉称理由,法院不予采信。
法院认为,旬阳市公安局的办案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马某某关于行政处罚告知程序违法的诉称理由,法院不予支持。此外,马某某先后向三名学生发送不雅信息实施猥亵,其作为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保护职责的人员,理应积极守护学生的身心健康和安危,然其违背法律和师德,且多次针对多名未成年人,属于《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依法应予从重处罚。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的“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旬阳市公安局对马某某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的处罚,量罚适当,符合法律规定。
最终,法院驳回了马某某的诉求。
延伸阅读
国内首例!女子出差时被领导性侵认定工伤后获赔110万
“监控里,我从他房间出来的时候没有穿鞋。”
崔丽丽常常会做噩梦,梦里她在一片无尽的黑暗里寻找自己的鞋子,却怎么也找不到。哪怕那天的记忆因为醉酒而模糊,深入骨髓的恐惧和伤害也在潜意识里隐隐作痛。
2023年9月22日一次商务酒宴,作为公司销售总监的崔丽丽受公司指派赴杭州出差,期间参加商务宴请后醉酒,遭到公司实控人(总经理)王某性侵。在经历一段时间的断片、应激、自我怀疑后,崔丽丽于当年10月3日前往事发酒店调取监控并与酒店值班人员一一沟通取证,回忆起当日部分细节,识破王某的谎言以及对她可能实施性侵的情况,并拨打110报警。案件经开庭审理,于2024年4月2日判处被告人王某强奸罪事实成立,有期徒刑四年。
案子赢了,工作却丢了。2024年4月18日,崔丽丽所在公司以其“未遵守请假制度、无故旷工“为由将其强制开除。由此,开启了崔丽丽工伤认定的漫漫维权之路。
历时一年多,今年8月11日,崔丽丽通过社交平台称,涉事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提起上诉,意味着此前法院判决已生效,她所受的伤害被认定为工伤。由此,她成为中国首例获工伤认定的职场性侵案受害人。
8月20日,潮新闻记者对话崔丽丽。
此前被搁置的停工留薪期待遇等(劳动争议案)正在等待进一步开庭审理。
从刑事追责到工伤认定,
她走上维权之路
“我从不被罗裙定义。”2006年,崔丽丽进入汽车行业,从一名销售做起,一直到2022年6月,进入涉事公司担任销售总监。“即便后来发生这么多事,我到现在都不曾后悔进入汽车行业,至今我仍然热爱它。”

作为一名职业女性,在职场自信、阳光、游刃有余的她,从未想过有一天会以这样的形式转身离开。
图为监控截图 来源:看看新闻
2023年9月22日,醉酒的崔丽丽从公司高管实控人王某的房间醒来,王某以“衣服肯定是你喝醉了,觉得热自己脱的”为说辞,企图抹去自己的犯罪事实。直到事发后半个月,一直有所怀疑的崔丽丽前往事发酒店调取监控,最终决定报警。
在刑事阶段,王某团队曾两次求崔丽丽谅解无果。法庭上,王某坚持无罪辩护,声称崔丽丽在监控拍到的公共区域处于醉酒状态,但进入房间后已清醒,且是主动勾引,试图否认性侵事实。
但是,事发酒店监控录像记录了崔丽丽醉酒状态、被王某带入房间及后续在走廊的状态等关键画面,酒店保安、前台工作人员的第三方证词,以及隔壁房客恰巧录下始发声音,为案件提供相对完整的证据链。
2024年4月,王某因强奸罪被判刑。
“不在意刑期,只想让他受到应有的惩罚。”崔丽丽说。
本以为刑事案件的胜利,终会让事件向好发展,但工伤认定的过程并不容易。
“2023年12月,我再一次意识到应该申报工伤,因为那个时候不光是被侵害,我的精神状态也越来越差。”崔丽丽提到,事发后她就有申报工伤的想法,但被报警等事耽误。
好在,刑事追责的突破为工伤认定奠定基础。刑事判决书明确崔丽丽遭受侵害的事实,这一判决成为她主张工伤的关键依据——据最高法行政审判庭的答复意见,职工因工外出期间遭受意外伤害,符合“因工作原因”范畴的,应认定为工伤。
2024年4月18日,在崔丽丽准备申报工伤之际,公司以“未按规定请假、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拒绝承认工伤。原先支持她的直属女上司也站在了她的对立面,劝她“以公司为重”。
愤怒之余,崔丽丽先后提起劳动仲裁和诉讼,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合同并支付工伤待遇。
工伤认定争议何在?三个核心争议
崔丽丽的工伤认定过程,始终围绕三个核心争议展开。
首先,如何界定“因公外出”。2025年5月15日,企业律师到杭州东郊监狱去找在押犯王某,让他证明9月22号那晚并非商务宴请而是私人活动,和工作无关,想以此推翻工伤认定。但是,崔丽丽提交的出差报告、宴请发票(公司已报销)、高铁及机票记录等证据形成完整链条,法院最终认定该宴请属于 “因公商务活动“。
其次,“醉酒”是否影响工伤认定。公司援引《工伤保险条例》中“醉酒不得认定工伤”的条款,主张崔丽丽因自身醉酒导致伤害。
“但是,这次的工伤判决书里面也明确说了,我所受到的伤害是由于加害人王某他的直接加害行为导致的,并不是由于我的醉酒行为导致的。”对此,崔丽丽在采访中强调,“我的状态与我受到的侵害无关,这不能成为公司免责的理由。”
最后,精神伤害的工伤认定标准是本案的关键之处。“国家对于精神伤害的要求比较严格,需要拿到专业的精神卫生中心医院的诊断证明,而专业精神卫生中心医院的诊断证明必须进行至少一个系统性的治疗(12次或者3个月以上治疗)。”事发后,崔丽丽出现严重失眠和噩梦,并于固定三甲医院开取相关辅助药物,并未在规定医院接受系统治疗。
为此,2024年4月,她开始在安定医院接受系统治疗,历经12次心理咨询和近三个月药物治疗后,同年7月9日拿到专家会诊的正式诊断。
11月4日经天津市津南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崔丽丽所患创伤后应激障碍与2023年9月22日的创伤性事件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为工伤认定的突破提供了有力证据。
2024年12月3日,崔丽丽收到了天津市津南区人社局出具的《认定工伤决定书》。《决定书》显示,此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五)项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予以认定为工伤。因不服工伤认定,公司方于2025年1月,提起行政诉讼。
今年3月24日,天津市津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认定公司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裁决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以及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等各项费用共计113万元,该事件成为国内首例获工伤认定的职场性侵事件。对此,公司方同样不认可,提出上诉。
同年5月,工伤认定案再次开庭,庭上出现了王某出具的一份笔录,但并未改变最终结果,7月16日工伤案宣判,判决驳回公司诉讼请求。
8月11日,历时20多天的等待,公司未提出上诉,工伤案《行政判决书》最终生效。
工伤行政诉讼判决胜诉后,崔丽丽在法院门口拍摄的照片 受访者供图
不过,崔丽丽告诉记者,之前公司方不认可的停工留薪期待遇等(劳动争议案)因工伤案未决,该案一度中止审理,目前已经向主办法官申请重启该案。
今年5月,企业在工伤认定二次开庭庭审上出具的一份由代理律师问询、记录王某签字的证言笔录。“其中,代理律师询问王某‘事发之后崔丽丽有无主张过赔偿、赔偿的时间及金额’等问题,虽被当庭推翻但这是对我的二次侮辱。”崔丽丽告诉记者,她将会追究王某、企业及其代理律师做伪证、诬陷诽谤一事。
崔丽丽说,期待迎来最终胜利的那一天。
新的档期,
她给自己留了“一棵树的时间”
回望来路,崔丽丽仍记得那片泥泞——自责与羞耻像藤蔓缠住脚踝,报警的念头一次次被“要是丢工作怎么办”按灭。
“可该恐惧的,从来不是受害者。”一句话,她把自己拽出了泥沼。
两年过去,她的日常已换成另一种刻度:每周一次心理咨询,一把白色药片,一本噩梦记录。镜头前,她的声音仍会颤抖——8月11日那天,她举着《工伤行政判决书》录制视频,手机抖到画面模糊。“这不是我想给网友的模样,却是此刻最真实的我。”
她记得丈夫那句“倾家荡产也要陪你打到底”;记得酒店前台女孩偷偷递来的纸条;记得杭州检察官把卷宗翻到卷边,只为补齐一条证据链;也记得微博私信里那些“姐姐,谢谢你没放弃”的陌生网友。
她说,因为被光照过,所以想举起火把。
案件尘埃未定,但她的邮箱、私信已塞满求助。取证难、家人劝“息事”、公司逼“自愿离职”……每一条都像复制粘贴的旧剧本。
于是,她给自己排了新的档期。
案件终审后,开专栏、拍视频,把流程、证据清单、心理援助电话做成“求生地图”;走进校园、企业,告诉女孩们“沉默才是帮凶”。
“我想告诉职场女性,遭遇侵害不是耻辱,沉默才会让施暴者更猖狂。”
她希望通过自己的案例,推动企业完善职场保护机制,让权力不对等不再成为性侵的温床。
2024年12月,崔丽丽工伤认定成功后拍摄的照片 受访者供图
作为国内第一例获工伤认定的职场性侵事件,崔丽丽的胜诉为类似案件提供了重要参考。法院在判决中明确,“因公外出期间的休息场所属于工作场所的延伸”“精神伤害可纳入工伤范畴”“醉酒状态不免除企业的工伤责任”,这些认定都在一定程度上突破了现有制度的模糊地带。
她也给自己留了“一棵树的时间”。
树根,扎在每周的心理诊室;树干,是仍在继续的诉讼和仲裁;树冠,则伸向更远处——她想让后来的人不必再在黑暗里赤足奔跑,而是能在树荫下歇一口气,然后继续赶路。
从哽咽到平静,从受害者到种树者,崔丽丽明白了:一个人的胜利,只有长成了一片森林,才算真正的正义。
66岁男子与情人开房发生关系后猝死 家属索赔55万
66岁已婚男子周某,与情人庄某在酒店开房发生关系后猝死,死亡医学证明载明为急性心肌梗死。事发后,周某的妻儿将庄某及酒店起诉至法院索赔55万余元。8月13日,红星新闻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广西平南县人民法院近期公布一审判决,周某对死亡的结果承担主要责任,酒店不担责;庄某未能及时采取有效救助措施,存在一定的过错承担次要责任,酌定其担责10%赔偿6.2万余元。
庄某家属起诉索赔55万元 资料图 图据ICphoto
男子开房后猝死
家属起诉情人及酒店索赔55万元
法院审理认定,女子庄某与周某于1982年在工作时相识,后于2023年工友聚会时重新见面并添加联系方式,之后双方分别于2023年年底、2024年6月、2024年7月14日相约见面。2024年7月14日12时55分,周某到某酒店登记入住406号房。庄某得知周某的入住信息后,于当日14时52分前往酒店406号房,后庄某于17时43分从406号房离开。
当日18时56分,庄某再次返回某酒店前台,要求前台工作人员与其一同前往406号房,庄某与酒店工作人员到406号房查看情况,酒店工作人员开门后发现周某呼叫无反应后于19时15分拨打120急救电话,并于19时20分拨打110报警电话。医务人员与派出所民警到达406号房,经确认,周某在某店406号房死亡。
2024年7月15日,平南县公安局燕湖派出所出具《居民死亡证明》,证明周某于2024年7月14日被发现在406号房间死亡,经公安机关调查走访及尸表检验排除刑事案件,家属要求自行处理遗体。2024年7月16日,原告居住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出具《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周某死亡原因为急性心肌梗死。原告庭审时陈述周某患有高血压、脑梗。
另查明,在平南县公安局燕湖派出所询问笔录中,庄某陈述与周某分别于2023年底、2024年6月、2024年7月14日发生过关系。2024年7月14日,周某在开好房后,邀请庄某到406号房,并亲自为庄某打开房门。二人发生关系结束后,周某躺在床尾,双脚放在沙发上,庄某询问其为何这样睡觉,周某说这样比较舒服,不久后周某发出呼噜声,后庄某则在另一张床上休息。庄某睡醒后,发现周某已无呼噜声,大腿上有黑点,自行判断周某已死亡,便离开酒店。
事发后,周某的妻儿将庄某及酒店起诉至法院,要求判令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5万余元。
判决:
死者承担主要责任,酒店不担责
情人存在一定过错赔偿6万余元
法院认为,周某作为成年人,对自己的身体健康和安全负有首要责任。周某与庄某发生性关系后,身体并无异常,而后在休息过程中突发急性心肌梗死,其死亡系自身疾病所致,其应对死亡的结果承担主要责任。
周某的死亡系自身突发疾病引起,庄某对周某的病情事前并不知情,也不可能预测到。然而,双方在酒店相对隐蔽的空间内,庄某在发现周某呼叫不应,后既没有拨打120急救电话,也没有采取紧急救治措施,而是根据个人经验判断周某已死亡,径行离开酒店返回家里后再折返酒店等种种行为,导致周某错过最佳救治时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庄某虽不是周某的法定救助义务人,但二人作为关系密切的男女朋友,在周某身体状况出现异常且又无他人在场时,庄某有责任提供帮助,其在发现周某身体异常时自行判断其已死亡而未能及时采取有效救助措施,存在一定的过错,其应该对周某的死亡承担次要责任,且庄某明知周某是有妇之夫的情况下,仍与其保持不正当朋友关系,有违社会公德,违背公序良俗。
法院认为,周某死亡在房间内,而非酒店公共区域,酒店不可能随时发现房间内的状况,且周某系病理性死亡,与酒店提供的服务无因果关系,后在发现周某呼叫无应答后,酒店工作人员亦第一时间拨打120急救电话并报警,酒店已尽到了合理限度的安全保障义务,对于周某的死亡不存在因果关系。故原告诉请酒店对周某的死亡存在过错依法无据,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周某因本次事故死亡,死亡之日为66周岁,法院依法核定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共计62万余元。综合考虑双方的过错程度以及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酌定由被告庄某承担10%的次要赔偿责任,即被告庄某应赔偿6.2万余元。综上所述,法院判决:庄某向周某的妻儿赔偿损失6.2万余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