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旬老人遭狩猎者枪击致重伤,开枪者两次逃离现场,事发4小时后冒充“好心人”施救,家属:耽误了最佳救治时间
来源:新黄河客户端
2021年湖北咸宁乡间田地里,突兀的几声枪响,将黄某新平静的晚年生活击碎。
事发时,时年67岁的湖北老人黄某新在一片菜地里,被正在偷猎的甘某北等四人误当成猎物连开数枪,最终导致黄某新头部及腿部多处重伤,后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后经法院审理,四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一年至五年有期徒刑不等,而开枪伤人的甘某北犯非法狩猎罪、过失致人重伤罪、非法制造枪支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其中,因过失致人重伤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
在黄某新的家人看来,这五年的刑期不足以平息他们的委屈。“事发后,甘某北等一行人在发现黄某新被击中后,不但不及时施救,而是驾车逃走,后又返回查看,仍不选择救助,还冒充民警对她进行恐吓。直到第三次回来查看时,才冒充路人施救,这时距离事发已过去4个小时,耽误了母亲的最佳救治时间。”黄某新的儿子樊先生认为,甘某北等人的行为已由过失转化为间接故意,应认定为故意伤害罪。
2024年末,樊先生以一审判决存在事实认定不清、定罪量刑畸轻为由,向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提起申诉,后被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以被告人主观上是过失,申诉理由不能成立为由驳回申诉。今年7月,樊先生第二次提交申诉状,目前等待法院处理中。
甘某北等人行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新黄河记者采访了多名案外律师。多名律师综合分析认为,本案中,甘某北等人在事发后未继续实施暴力或阻碍他人施救,也未制造二次伤害,其行为属于不作为,而非积极加害。甘某北在四小时后主动送医,虽延误救治,但属“过失加重情节”,可作为量刑加重依据,但不等于可认定为过失致人重伤罪中的“情节恶劣”,认定其行为仍属过失致人重伤罪,符合现行刑法理论与司法实践。
老人被误伤身中多枪,送医“好心人”自首
黄某新是湖北省咸宁市双溪桥镇人,事发时67岁,和老伴共同生活。樊先生介绍,2021年12月24日一大早,父亲起床后发现母亲不在家便外出寻找,结果在一片菜地里,发现了重伤的母亲,“当时她已经昏迷,不省人事。”樊某说,父亲手足无措,恰好此时有一位“好心人”开车经过,便一起将母亲送到了医院。
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中部战区总医院病历显示,黄某新被家属发现瘫倒于田野中,呼之不应,经当地医院CT检查提示为颅脑贯穿伤、脑出血、颅内异物存留,双下肢贯穿伤,为求进一步诊治,遂来该院就诊。后经鉴定中心伤情鉴定,被害人黄某新左额颅内、左股骨转子间、右小腿下段软组织内、右踝胫腓关节处、右胫骨下端均有金属异物存留,其损伤程度评定为重伤二级。
受害人黄某新,受访者供图
樊先生告诉记者,黄某新在医院昏迷了50多天,总共治疗时间长达半年。因脑部受过伤,出院以后变得浑浑噩噩,“她现在时而清醒,时而糊涂,有时候连人都不认识,因为腿部也遭受枪击,现在只能慢慢行走,但腿会时常发抖。”

樊先生后来才知道,那位“好心人”就是用枪击中母亲的狩猎者。事实上,在充当“好心人”将黄某新送至医院后的当天,甘某北便向当地警方自首,随后警方将其余几名嫌疑人抓获归案。
据该案件判决书披露,2021年12月23日晚,郑某邀约甘某北、陈某、甘某梁三人,前往咸宁市咸安区双溪桥镇乡下山林田地进行狩猎。至次日凌晨3时许,四人共猎获6只野兔和1只竹鸡。凌晨3时许,四人在咸安区双溪桥镇某村一片菜地狩猎时,甘某北通过夜视热成像仪发现热源,以为是野兔,从郑某手中接过气枪连续射击,击中了正在菜地偷菜的被害人黄某新。郑某、陈某下车查看时发现,被打中的可能是人,后四人因害怕驾车离开。不久后四人返回现场,甘某北与陈某再次到现场查看,确认击中一名老人,伤者满脸血迹但意识尚清。甘某北谎称是派出所民警,以抓偷菜为由恐吓黄某新自行回家,随后四人再次逃离。
当日早晨7时许,甘某北独自驾车返回现场,装作路过的“好心人”将黄某新送往医院救治,同日下午,甘某北前往双溪桥镇派出所投案自首。
法院判决书,受访者供图
开枪者数罪并罚,被判五年有期徒刑
对于枪支来源,经公安机关侦查,是郑某于2010年购得一把无法正常击发的气枪,2018年甘某北从他人处获得该枪后,对其改装修复至能正常击发,并制造了若干气枪铅弹,这些枪支弹药被用于此次狩猎。案发后,公安机关从甘某北家中扣押了217颗铅弹,经鉴定,该枪支为以气体为动力、具有致伤力的枪支。
法院审理认为,甘某北等一行人违反狩猎规定,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猎工具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非法狩猎罪;甘某北过失致人重伤,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同时,甘某北非法制造枪支,构成非法制造枪支罪。但被告人甘某北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是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最终,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甘某北犯非法狩猎罪、过失致人重伤罪、非法制造枪支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其中过失致人重伤罪,判有期徒刑2年;郑某因系累犯,犯非法狩猎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甘某梁、陈某均因非法狩猎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名被告人还需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某新经济损失543672.71元。一审判决后,四名被告未上诉,依法生效。
认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家属提出刑事申诉
2024年底,黄某新家属认为,一审判决存在事实认定不清、定罪量刑畸轻等问题,向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提起申诉。樊先生认为,甘某北等一行人在发现黄某新被击中后,却因害怕驾车离开,中间先后两次回来查看,都未及时施救。过程中,甘某北还冒充派出所民警对受害人进行恐吓。“事发时是凌晨3点多,直到7点多甘某北才装作路过好心人将伤者送往医院救治,中间耽搁4个小时,这明显是放任其伤情恶化,主观上已从过失转为放任,构成间接故意,应认定为故意伤害。”
今年6月,咸安区人民法院驳回了黄某新家人的申诉。法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人甘某北将被害人误认成动物予以开枪射击,此时其陷入事实认识错误,因该项错误造成被害人重伤的结果,其主观上是过失,故该申诉理由不能成立。对于部分被告人是累犯却量刑过轻的申诉,该案中,被告人郑某系累犯,甘某北有前科,均在量刑时予以综合考虑,认定甘某北为过失犯罪、二被告人构成非法狩猎罪,均是根据二被告人犯罪事实予以认定,累犯以及有前科与犯罪的认定不存在关联性,故该申诉理由不能成立。

黄某新伤情鉴定,受访者供图
是否构成“间接故意”?律师解读法律界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的规定,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另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在本案中,甘某北在明知打伤人后,多次逃跑未施救,是否该被认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对此,新黄河记者咨询了多名案外律师。
北京京本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连大有认为,案件中,黄某新家属的质疑在法律上并不成立。“是‘过失’还是‘故意’应当以行为时的主观心态为依据,即以‘开枪射击’阶段主观心态,确实为过失。”连大有解释,甘某北在射击时误以为热源为野兔,属事实认识错误,不具备“明知是人而放任或希望伤害”的故意心态。法院认定其主观为过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关于过失犯罪的规定。山东豪德(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赵宗艳也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行为可能引发危害结果,却放任结果发生,即间接故意的认定需满足两个条件:一是认识因素,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二是意志因素,行为人对危害结果持放任无所谓的态度。本案中,被告人主观上没有伤害他人的故意,事后逃跑的动机是害怕承担责任,如果没有证据表明其明知逃跑不救助必然或大概率导致重伤加重,且积极追求该结果,一般难以直接推断其主观心态上从过失转变为间接故意。
延误受害者救治,是否应从重处理?
此外,对于家属质疑对方延误救治是否应从重处理的疑问,连大有表示,事发后,甘某北等人未继续实施暴力或阻碍他人施救,也未制造二次伤害,其行为属于不作为,而非积极加害。甘某北在四小时后主动送医,虽延误救治,但说明其最终仍希望避免更严重后果,综上,延误救治属“过失加重情节”,可作为量刑加重依据,但不等于可认定为过失致人重伤罪中的“情节恶劣”,认定其行为仍属过失致人重伤罪,符合现行刑法理论与司法实践。赵宗艳则表示,现行法律规定中,并未将延误救治列为法定的过失加重情节,但可能作为酌定量刑因素,如果因延误救治造成了危害后果,危害后果可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此时需证明延误救治与危害后果之间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但延误救治本身并不直接升格为加重情节。
对于家属认为的法院量刑存在畸轻的情况,赵宗艳也给出自己的看法。“刑事案件在量刑时会综合考虑案件存在的所有量刑情节,既包括法定量刑情节又包括酌定量刑情节,本案中既存在延误救治的情节,也存在自首、积极赔偿的情节,法律规定过失致人重伤罪的法定刑期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有期徒刑二年处于法定幅度内。”赵宗艳表示。
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也认为,甘某北具有自首情节,根据刑法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次,如果被告已赔偿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这在量刑时也会作为酌情从轻处罚的情节予以考虑。虽然存在延误救治这一过失加重情节,但综合其自首和部分赔偿等从轻情节,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幅度内判处二年有期徒刑,是法院在综合考量各种因素后作出的判决。
记者梳理发现,近些年,因非法狩猎持枪伤人案例并不在少数。2024年乐平市人民法院在审理的一起夫妻两人非法狩猎、过失致人重伤案,夫妻两人因取得谅解,最终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和拘役2个月,缓刑4个月;2024年1月,湖南省株洲市刘某某等4人,因非法狩猎,误把受害人当作猎物,持枪射击,造成被害人死亡,犯罪嫌疑人刘某某因犯过失致人死亡罪、非法狩猎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年6个月。今年8月,南昌市公安局又通报一起案件:7月6日晚10时30分许,犯罪嫌疑人屈某某、罗某某携带一把气枪夜间打猎,将蹲在工地附近上厕所的工人游某某误作猎物射杀。同济大学法学院教授金泽刚认为,在枪支管理过程中,需要借鉴社会治理的经验,建立从末端惩处到源头共治的系统治理之策。对非法狩猎活动中的组织者、提供工具者、协助者,即使未直接致害,也应依据其具体行为追究非法持有枪支、非法狩猎等罪责,形成法律震慑的合力。唯有将个案审判转化为制度补漏的契机,从枪支溯源到责任分配进行系统性重构,才能避免下一个受害者倒在猎枪之下。
记者 李庆斌 赵桂凯
